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陈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7:12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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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陈贲 陈峥
来源于《每日商报》
发表时间:2006年1月10日

(2006-01-10 00:38:28)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作者、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在后记中写道。2000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却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从那以后的四年光阴,谷辽海基本关闭了常用的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政府采购领域的研究。

现行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选择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现行监督机制因为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抵触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随处可见;虽然有形式上的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市场上虽然有10余种相关书籍,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这些书籍要么寻章摘句、流于浅层次的注释,稍有理论的著作,也多半有生硬嫁接外国法律的嫌疑,加上缺乏政府采购方面的实务经验,读起来总给人一种隔膜的感觉。

这本书一扫同类书籍注释介绍的风气,涵盖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介绍了国际上公共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既有质疑,更有解惑。读完它之后,相信大家会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答案。

(记者陈贲实习生陈峥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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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鲁卫函〔1996〕第77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二、查封非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公告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明令予以禁止。



1996年10月10日

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区“三包门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韶关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主、次街道沿街两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韶关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 “三包门前”的内容
(一)包门前人行道的卫生保洁和门前乱堆物的清理。做到随脏随扫随清理,保证人行道上无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长时间滞留,沟渠畅通,路面无积水,无乱堆乱放。
(二)包建筑物正立面、卷闸门及公共设施上乱张贴的清理。做到随贴随清,并与其他部门配合,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
(三)包门前人行道非机动车、摩托车摆放。做到非机动车、摩托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地段内摆放整齐,杜绝乱停乱放的现象。
第五条 “三包门前”的时限为:每天(包括节假日)8:00~23:00。
第六条 “三包门前”的路段为: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主、次街道。
第七条 “三包门前”的经费来源
清扫保洁队伍的经费由沿街门店(单位)负担,按照门店(单位)所对应的人行道长度,经营性单位、门店每米每月交纳6元、非经营性单位每米每月交纳4元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点的规划和画线,始终保证线条清晰。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第九条 对无故不交纳清扫保洁费的工商户,工商部门不予以年审,待交费后再予以年审。
第十条 各区要成立“三包门前”领导小组,由各区主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区建设局或卫生局分管领导及环卫所长等组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清扫保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统一着装上岗。
第十二条 沿街单位、门店凡交纳清扫保洁费者,均有权对“三包门前”工作实施监督,如对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市城管办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区未实行“三包门前”的内街,仍按《韶关市区“门前三包”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