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护/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0:58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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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护

韩召峰


  一、监护的概念和沿芏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知情身、财产及其耸合法树碑立传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性质
  对于监护权性质的讨论,意在明确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原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谭以学生的负担,因此就是实而言,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重于泰山义务;三为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初小失和利益,决不允许认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权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三、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一)法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滑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的监护的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 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开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的居民?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府部门监护人。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调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给他人。
  (四)遗嘱监护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沿认可后死的父或母得以遗嘱的形式为自然人确定监护人。我国现行立法驿此未设明文,但依据遗嘱?,应认可包含此类内容的遗嘱的效力。
  四、监护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人财产”。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重复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可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照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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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等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计生委、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办法》公布以来,基层民政助理和计划生育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我们研究,拟定了《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计划生育部门对贯彻《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要求?
答:《办法》公布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如何贯彻执行问题发了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采取积极态度,坚决贯彻执行,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法》和《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提倡晚婚是不是同《婚姻法》和《办法》相矛盾?
答:“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办法》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程序法。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贯彻《婚姻法》、《办法》不但没有矛盾,而且是《婚姻法》明确要求的。今后,仍要继续大力宣传、提倡和鼓励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时,必须明确,晚婚年龄不是法定婚龄,它不能代替法定婚龄。对于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应该动员他们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晚婚的号召,提倡并鼓励他们到了晚婚年龄后再结婚。
三、有些地方硬性规定晚婚年龄,不达到晚婚年龄就不给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样做对吗?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人口政策。提倡和鼓励晚婚是控制人口的一个办法。做好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宣传和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提倡、鼓励和支持青年适当晚婚。对于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在进行晚婚动员后,男女双方仍坚持结婚的,应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四、对过去提倡晚婚工作中制定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办法》的规定,应如何办?
答:提倡晚婚晚育,主要是通过宣传晚婚的好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过去在晚婚问题上曾做过的一些不符合《婚姻法》和《办法》的规定,应进行修改。
五、取消硬性规定的晚婚年龄后,如何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答: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教育干部学法、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帮助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丝毫不能放松对群众的晚婚晚育宣传工作,要继续提倡和鼓励群众适当晚婚;同时对已婚夫妇要热情指导避孕,适当晚育,避免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
六、对早婚问题应如何办?
答: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曾联合下达过关于严禁早婚的通知。早婚、不登记就结婚属于违法婚姻。早婚,不登记就结婚也必然造成计划外生育。目前,这个问题在一些地方又有抬头,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现在,要重申这个通知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
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
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19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