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22:05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27日(57)高法办字第16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由你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是否准许上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仍应准许上诉,并在判决书内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及时处理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如果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而且以发交你省适当的下级法院审理为宜的,也可以由你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发交适当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决议。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提出申诉后,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视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如经审查原判决并无错误,即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这样就不发生改判和上诉问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4〕13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要求,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一子两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八、本特殊情形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199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地方国营经营公司、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高法〔1993〕3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内蒙古巴彦淖尔盟建设银行(下称巴盟建行)不是购销电冰箱合同的当事人。它既未对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也与购销电冰箱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论何方败诉,均不存在需要巴盟建行履行某种义务问题。故巴盟建行不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第三人,该行对他人清偿电冰箱货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杨守全(赛音)认为巴盟建行借其103万元款项,这有别于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杨守全(赛音)以当时已被撤销的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为贵州遵渝公司与内蒙古经营公司的购销合同提供所谓“担保”,且出具收据收到贵州遵渝公司的409台电冰箱,并将出售电冰箱货款据为己有用于履行其他债务,其已成为购销合同的实际需方,同时,也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故杨守全(赛音)是诉讼中的合格被告,不应把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