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隐私权/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3:02:34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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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隐私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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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会计科目
(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
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
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等,不再核销,应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非常损失,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三)“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修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本明细科目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增设“施工机构转移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3.增设“报废工程损失”明细科目,核算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增设“耕地占用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5.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6.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7.增设“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及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8.增设“器材处理亏损”明细科目,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
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9.增设“设备盘亏及毁损”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
记本科目。
10.增设“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
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12.增设“其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13.取消“待摊投资”科目所属“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六个明细科目。
(四)“其他投资”科目补充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建设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无形资产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增设“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将递延费用结转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建设单位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上述四个明细科
目应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六)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工楼、汽车等),在未移交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价值)和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七)将“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取消“折旧基金”科目。
1.“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建设单位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八)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九)修改“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
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或“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十)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价),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作相反
分录。
(十一)增设“留成收入”科目,取消“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留成收入”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按规定从留成收入中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增设“有价证券”科目,取消“国库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建设单位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十三)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十四)将“专项应交款”科目名称改为“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与“专项应交款”相同。

二、记帐方法
建设单位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会计报表
取消“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专用基金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和“国外借款明细表”,保留“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并对保留的报表作如下修订: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1.在本表“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和“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支用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和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
建设基金借款,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反映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数,根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中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加
本年核定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减本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累计支用数后的数额填列。
3.将“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项目,由按资金来源种类填列,改为按投资完成额构成内容填列。即在本项目下,设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投资完成
额、待摊投资完成额和其他投资完成额。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购建完成已移交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分别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三个项目。
2.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各项目。
3.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器材合计”项目所属各项目,并将“器材合计”项目改为“四、器材”项目,“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器具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
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
损失”的数额,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4.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专项资金占用合计”项目及其所属项目,增设“七、有价证券”项目,“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改为“八、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将“折旧”项目改为“累计折旧”项目,并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加“固定资产清理”项目。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取消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拨款合计”所属“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下的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预算拨款”和“基建基金拨款”三个项目。
7.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联营拨款”项目,并取消所属“其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拨款”项目。
8.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借款”项目改为“三、基建借款合计”项目,并取消“1.基建投资借款”项目下的“(1)拨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其他委托借款”、“(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4)特种
拨改贷投资借款”、“(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6)煤代油投资借款”、“(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8)其他投资借款”等各项目。取消“2.其他借款”项目所属的“其中: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生产自立借款”和“清欠专项借款”等各项目。
9.取消原“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项目,增加“九、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在“七、应付款合计”所属“4、应付票据”项目下,增设“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八、未交款合计”项目下增加“4.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根据“其他未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取消原“专项资金来源合计”项目及所属各项目,增加“十、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将原“建设项目总费用”栏改为“概算数”栏。
2.将原“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拨借款”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国家拨款”栏、“单位拨款”栏、“基建投资借款”栏和“企业债券资金”栏。
“基建投资拨借款”所属“累计”(3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
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4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
转帐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5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基建投资借款”(6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种银行投资借款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中反映
的用清理资金户归还的投资借款,应从该栏扣除。“企业债券资金”(7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3.将“自开始建设投资完成额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支出”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固定资产”栏、“流动资产”栏、“无形资产”栏、“递延资产”栏和“在建工程”栏。
“基建投资支出”所属“累计”(8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本年本表9至13栏数字合计填列。
“固定资产”(9栏)、“流动资产”(10栏)、“无形资产”(11栏)、“递延资产”(12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在建工程”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4.取消“自开始建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栏、“本年基建投资计划”栏和“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栏。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
取消原“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和“提取企业基金”三个项目;将原“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三个项目合并在“其他待摊费用”项目;将原“国外借款利息”和“借款利息”两个项目合并为“借款利息”项目;增加“施工机构转移费”、
“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和“其他待摊费用”项目。上述有关各项目均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本年
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保留的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其格式、指标以及填制方法与现行制度相同。

四、修改后的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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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 |一、资金占用类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1)建筑工程投资
| |(2)安装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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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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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2 |设备投资 |
| |(1)在安装设备
| |(2)不需要安装设备
| |(3)工具及器具
3 |待摊投资 |
| |(1)建设单位管理费
|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3)勘察设计费
| |(4)研究实验费
| |(5)可行性研究费
| |(6)临时设施费
| |(7)设备检验费
| |(8)延期付款利息
| |(9)负荷联合试车费
| |(10)包干节余
| |(11)坏帐损失
| |(12)借款利息
| |(13)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 |(14)企业债券利息
| |(15)土地使用税
| |(16)汇兑损益
|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 |(18)施工机构转移费
| |(19)报废工程损失
| |(20)耕地占用税
|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22)投资方向调节税
| |(23)固定资产损失
| |(24)器材处理亏损
| |(25)设备盘亏及毁损
|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 |(27)企业债券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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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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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8)其他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
| |(1)房屋购置
| |(2)基本畜禽支出
| |(3)林木支出
| |(4)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 |(5)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
| |(6)无形资产
| |(7)递延资产
5 |交付使用资产 |
| |(1)固定资产
| |(2)流动资产
| |(3)无形资产
| |(4)递延资产
6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 |(1)国内借款
| |(2)国外借款
7 |固定资产 |
8 |固定资产清理 |
9 |器材采购 |
| |(1)设备采购
| |(2)材料采购
10|采购保管费 |
| |(1)设备
| |(2)材料
11|库存设备 |
12|库存材料 |
13|材料成本差异 |
14|委托加工器材 |
15|限额存款 |
16|银行存款 |
17|现金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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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8|预付备料款 |
19|预付工程款 |
20|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出设备
| |(2)调出材料
| |(3)转出未完工程
21|其他应收款 |
22|应收票据 |
23|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24|待处理财产损失 |
|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2)待处理设备损失
| |(3)待处理材料损失
25|有价证券 |
|二、资金来源类 |
26|基建拨款 |
| |(1)以前年度拨款
| |(2)本年预算拨款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8)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9)本年维护费拨款
| |(10)本年其他拨款
|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27|联营拨款 |
28|企业债券资金 |
29|基建投资借款 |
| |(1)拨改贷投资借款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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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 |(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 |(4)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 |(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 |(6)煤代油投资借款
| |(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
| |(8)国外借款
| |(9)其他投资借款
30|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
31|其他借款 |
| |(1)国内储备借款
| |(2)周转借款
32|待冲基建支出 |
33|上级拨入资金 |
34|累计折旧 |
35|应付器材款 |
36|应付工程款 |
37|应付工资 |
38|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入设备
| |(2)调入材料
| |(3)转入未完工程
39|其他应付款 |
40|应付票据 |
41|应交税金 |
4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
43|应交基建收入 |
44|其他应交款 |
45|应付福利费 |
46|留成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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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后的会计报表格式
(略)



1993年8月26日

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贫困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通知

教育部 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贫困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通知
教育部 新闻出版署



为了确保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进一步减轻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遏止因此而造成的中小学生辍学现象,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级592个贫困县和各地的省级贫困县以及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为中小学生
提供黑白版教科书,其他农村地区选用黑白版教科书,也应保证供应。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教基〔2000〕1号、教基〔1999〕19号和本《通知》精神,会同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共同做好这些地区的中小学黑白版教科书的供应工作。



20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