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案件充分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3:49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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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就能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带来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由于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紧迫性,应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紧急情况。
  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来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由于通过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民事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因此,可以探索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效结合和衔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对违法事实确认的优势,运用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如果公众遭受环境侵权,选择了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执法监督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查清属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并支持投诉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把调查事实的材料提供给投诉者,作为环境侵权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成立并正在进行的,投诉者可以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行强制环境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及时地消除污染影响,切实保护投诉者的权利。
  如果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寻求环保部门的帮助,由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执法监督查清环境侵权事实后,环境受害者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调查材料,必要时申请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之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这样可以达到及时维权的效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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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72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农业局、州财政局《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2004年文山州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



州财政局 州农业局

(2004年5月10日)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粮食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04〕56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4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试点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良种补贴的原则

1.本办法所称良种补贴是指对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优质粳稻、优质籼稻)和杂交玉米的农户购买优良良种所给予的补贴。

2.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原则:以粮食总产为确定补贴的基础,由高到低列出应补贴的乡(镇)、村数,直至补贴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3.杂交玉米良种补贴原则:重点补贴粮食不能自求平衡;杂交玉米推广面积覆盖率低;杂交玉米生产大乡(镇);兼顾粮食不能自给的乡(镇)。

二、良种补贴的范围

4.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广南、丘北2个县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5.杂交玉米良种补贴范围:2004年选择砚山、文山、马关3个县作为良种补贴范围。

三、良种补贴的依据和标准

6.各县应按照农户当年实际播种的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但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

7.补贴标准根据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及每亩的用种量进行测算确定。2004年补贴标准为:杂交水稻和常规优质稻每亩各补助15元;杂交玉米每亩补助10元。

8.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该农户享受补贴的播种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双季稻产区按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的双倍计算补贴。

四、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与运行

9.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文山州338万元用于良种补贴。各县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10.省级良种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2004年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的计划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出应补助各县的良种补贴资金,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后,州财政局和州农业局结合实际提出分配意见,再把资金预算下达各有关县。各县财政局和农业局根据良种补贴的原则确定补贴范围,及时将资金分配并拨付到乡(镇)。

11.良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五、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2.良种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和发放。乡(镇)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乡农科站)核实提供的各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出每个种粮农户应享受的良种补贴资金,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及时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13.良种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乡(镇)农科站提供的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和财政所对每个农户的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示,在一定期限内,群众无异议后才能进行兑付。兑付后的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适时对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地对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流、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助资金。

15.乡(镇)财政所和农科站要建立良种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16.从实行良种补贴的下月开始,各县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结束后的10天内向州财政局上报《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付情况报表》。年终向州财政局、州农业局报送决算。

17.年终由州财政局、农业局对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由州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1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种粮农户手中。

19.本办法由州农业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国发[2003]23号)对这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机关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它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制度、设定权制度、实施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实施,对加快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许可水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处理有关事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将不再享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能否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法律,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对于税务系统巩固各项改革成果和继续推进改革、对于反腐倡廉和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积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自觉地用《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
  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各级税务机关要调整工作安排,抽出专门时间组织学习,提高学习质量、保证学习效果。
  要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明年3月中旬到4月中旬,总局将结合税务机关具体工作内容,对省级税务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总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本机关、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教学培训基地安排专门培训或在现有培训中充实《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系统内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纳税人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三、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和法律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目前,总局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对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采取相应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地也应抓紧文件清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各地应抓紧汇总本地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并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表附后)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此外,总局还将择时召开座谈会、到部分省市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各地也应及时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各地在清理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同步清理。
  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向社会公布。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几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研究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具体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电子政务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招标拍卖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为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总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各地也应就建立完善上述具体制度进行积极研究,有关建议可随同清理结果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各级税务机关还应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税法律文件,今后应由省级税务机关汇总后按月抄报总局。要加强执法检查,把是否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税务行政许可中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处理建议和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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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制表机关:            制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是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事项的概括。
2、“实施机关”:如果是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的,应写明所有机关的名称;如果是税务机关单独实施的,应写明是哪一级税务机关;如果是其他主体,按上述原则注明。
3、“设立依据”:应写明法律文件的全称、文号、发布实施日期,设立许可条款的具体规定。
4、“处理建议和理由”:处理建议包括“取消”、“保留(包括不变、合并、下放和其他)”、“改变管理方式”;“理由”要对处理建议作出详细说明。
5、“备注”:指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报送纸质文件同时,请将电子文件发送至:fujing@chinatax.gov.cn,联系电话:010-63417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