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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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起诉和实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把依法打击此类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作出新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现就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与之相应,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律由检察分(市)院或者省级检察院的批捕、起诉部门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主动收集和密切注意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在本地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秘、民族分裂活动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等敌情、社情动态,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报。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重、特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暴力活动以及影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报。
四、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包括不批捕)、提起公诉(包括不起诉)、抗诉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一律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并由省级院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副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副本);抗诉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和判决书(副本)。
五、修订后的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并注意总结经验。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和全年,各省级院要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敌、社情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于7月底和下年的1月底前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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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青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取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
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机构。
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委托他人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国外企业(公司)驻青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工作,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来青岛投资,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青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

第六条 来青岛工作的出国留学生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交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来青岛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立项审批。其产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必备条件,也可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机构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且价值不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小额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证明向本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条 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短期工作期间,在国内旅游或再次出国(境),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用人民币按国内人员票价购买车、船、飞机票。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要求在青岛定居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其配偶及十五周岁以下和超过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仍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
随归或随迁的配偶、成年子女原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也可由接收回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安置;也可由劳动、人事部门推荐安置。
随归或随迁的仍在读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的,享受加分优惠。

第十二条 对在青岛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解决住房;出国留学人员也可申请按规定的标准价购买一套自住房,购买自住房的标准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产权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短期来青岛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出资租借住房。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对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安家物品准予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带一种。
出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免征其关键部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由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3%至6%一次性提取奖金;
(二)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2%至3%一次性提取奖金;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其产生效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奖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经青岛外汇管理局批准携带出国(境)或通过指定外汇银行汇出国(境)。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聘用合同期满,将尊重本人意愿,确保来去自由。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应帮助其办理续签合同、联系接收单位、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以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2号

2003-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主要通过募集资金,资助癌症研究事业。2003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癌症防治宣传教育、义诊、筛查和深入研究为主题,尤其是在西部缺医少药地区进行“远离乳癌,健康一生”的公益活动。为支持该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意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