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0:15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9〕1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是指全省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开展的法律援助帮助、配合。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按下列方式进行协作:
  (一)指定若干个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
  (二)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请,在全市范围内以申请机构的名义帮助指派;
  (三)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市直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结对,参与办理该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 鼓励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帮助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协作:
  (一)移送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协助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协助了解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四)协助会见案件有关当事人;
  (五)协助送达法律援助文书;
  (六)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找证据线索;
  (七)协助办理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第六条 提出协作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事项、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具体协作需要提供相关说明和背景资料。
  第七条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协作函后,应当积极协助,并在要求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协作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
  第八条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协作函后,认为协作事项无法办理或者无法在要求期限内办理的,应当及时将理由告知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
  无法在要求期限内办理的协作事项,提出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仍需要协作的,应当与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重新确定合理期限。
  第九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因便利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业地相邻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该相邻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并通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业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重大、疑难、群体性或者 涉及多区域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协作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协助办理或者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重大、疑难、群体性或者涉及多区域的法律援助案件,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办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协作的办案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由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本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二)属于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本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跨县或者跨地区办案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三)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由结对的律师事务所与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协商办案补贴;
  (四)属于第五条、第十条情形的,原则上由被委托方承担费用;委托事项数量较多或者产生费用较大,被委托方承担确有困难的,双方可以按照本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商确定办案补贴;
  (五)属于第九条情形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业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本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六)属于第十一条情形的,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本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 协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解决。争议双方属于不同设区市的,由各自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和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001年4月4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特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项及考核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和达标奖。

实行千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如下:

1.主要经济指标(350分)。

(1)人均GDP及增长率(50分);

(2)地方税收总收入及增长率(50分);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率(50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50分);

(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长率(50分);

(6)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50分);

(7)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比例及增长率(50分)。

2.农事龙头企业建设及农业对外开放弋招商引资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下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数、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占比重;新增规模以上农事企业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及增长率;新增省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和名牌数;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洽会完成情况。

3.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主导产业推进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级四大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保护地蔬菜、榛子、畜牧各十个市级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产业推进任务完成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70分)。

重点考核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数量及其带动作用情况。

5.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60分)。

重点考核保护地蔬菜产业开发任务和粮食高产稳产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高效经济作物面积和规模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6.林业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榛子产业开发、造林绿化、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7.水利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获奖情况、河道生态工程完成情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

8.畜牧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市“兴牧杯”竞赛项目完成情况。

9.农机工作(50分)。

重点考核农机总动力、秋季整地和深松、玉米机械播种和收获、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检修任务完成情况。

10.气象工作(40分)。

重点考核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自动站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进服务中心任务完成情况。

11.农业科技与信息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农业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0分)。

重点考核新增绿色食品认证数量、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量、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本地区耕地面积比重、农产品检测任务完成情况。

13.扶贫开发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按时到户情况、扶贫工作综合情况。

(二)设立县(市)区发展农业产业化优胜奖和达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农业产业化产值及增长率、产业化单项农民人均收入、带动农户数量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大主导产业开发、一县一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建设、规模以上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设立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奖和进步乡(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项经济指标(十强奖考核四项指标总量,进步奖考核四项指标增幅):

1.农村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量及结构比例(25分);

2.乡(镇)地区税收收入(25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25分);

4.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及“一村一品”专业村比重(25分)。

(四)设立农业单项工作先进乡(镇)奖和“一乡一品”先进乡(镇)奖。

农业单项工作先进奖考核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化等;“一乡一品”先进奖考核范围为:保护地蔬菜、花生、绿色稻米、榛子、生猪、肉牛、肉鸡、乳品、梅花鹿、特色产业(果、蚕、花、药)开发等。

(五)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评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30个;评选“一村一品”先进村100个。

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考核A级以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带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力等指标;农业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标准化生产、出口创汇、牵动能力、税收贡献、科技水平、用工数等指标;“一村一品”先进村重点考核主导产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比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经济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农口部门及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农村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及年终考核汇总工作。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3.科学认定数字原则。各项考核指标主要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据本方案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2.县(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和进步乡(镇)奖、主导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的考核由市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县(市)区和乡(镇)综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年终汇总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3.农业单项工作和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由市直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推荐,以规模、水平、效益为尺度,实行实绩考核,择优筛选确定。

4.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凡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