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49:00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加强宗教事务机构的建设。”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场所内进行。”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符合参加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支持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八、删去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者跨设区的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有关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其成员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公安、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文物保护部门应予指导和支持。”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第一款修改为:“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拆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旅游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旅游区(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二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

“(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经备案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争论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活动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擅自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拆迁宗教房屋、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修改,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二00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关于印发《二00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普法办 [2001] 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二OO一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02月02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200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1年是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四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特制定2001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0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卜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下作,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四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
(一)中宣部、司法部上半年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第五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在总结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部署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抓紧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上报及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好“四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要做好“四五”普法规划部署工作,组织力量对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计划进行。
(三)抓好教材的编发工作。全国普法办负责全国干部统编教材的编写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系统编写本部门、本系统的“四五”普法教材。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编写适应本省(区市)的“四五”普法教材。
(四)培育试点,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积极培育各类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不断开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五)做好舆论宣传发动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四五”普法的新闻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开展“四五”普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力争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一)继续办好中央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为省部级领导干部学法做好服务,确保至少举办一次以上法制讲座。
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将在第二季度召开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座谈会。会上,将讨论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若干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方案,以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认真抓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把干部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四五”普法期间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形成规范化管理。今年,各地要作出培训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
(二)以岗位培训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各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对公务员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公务员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地区、各部门对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列入年度考核。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拟在第一季度召开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WTO法律制度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有步骤、有计划地安排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和培训,确保企业管理者学法时间不少于30小时。积极组织企业学法考试考核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学法用法工作。
(三)继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司法部、教育部等部门将在今年适当的时候研究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编写《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着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心)建设,努力实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化、经常化、规范化。
积极开展学校法制课师资培训工作。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法制课老师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法制课老师的法律知识和授课技能。
全国普法办与有关部门拟在今年适当时间,联合召开一次全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座谈会或现场会。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和“两错”追究制,促进各行业的依法管理。要继续发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
今年,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依法治理示范村”的评比表彰工作。
全国普法办拟联合有关部门在年底共同召开全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宽法制教育渠道。要加强对法制报刊、出版和法制文艺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法制报刊。出版社的申报、审批、年检等日常工作既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又要坚持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办好办活《报刊阅评通报》,不断提高法制报刊的质量。要继续发挥法制影视、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警示的特殊功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开展法制文艺理论研讨和观摩交流活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要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四五”普法的启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联络的优势,协助搞好第十四届全国法制好新闻和第六届全国法制电视节目“金剑奖”的评比,进一步增强新闻媒体的凝聚力,在巩固现有的宣传教育领域的基础上,不断扩展“网络”的信息媒体空间,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四、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等进行调查研究,探讨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法和规律。要加强理论研究,借助有关研究机构的力量,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面临形势、内在规律、方法途径等进行理性的探索研究。
(二)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全国普法办拟成立“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各地区、各部门也应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强、业务知识精的专业法律人员,作为本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的成员,使其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做好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为适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有战斗力的法制宣传队伍,使这支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所提高。要加强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提高宣传队伍的法制理论水平和宣讲水平,保证这支队伍适应我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要针对不断变化着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把握规律,发现典型,推广经验,指导工作。要注意发现和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各级都要培养1至2个过得硬的先进典型。要不断提高典型的质量,通过推广典型经验,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加大法制新闻宣传力度。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将配合“四五”普法的启动,组织一次有规模、有深度、有影响的媒体联合行动,进行深入采访、连续报道;同时,将与有关电视台共同拍摄电视专题片《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联系,配合新闻单位共同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全国拟筹备建立“中国普法网站”。各地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广泛宣传依法治国方略,宣传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和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5)14号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宏观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的工作。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编办对国家统计局直属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分别简称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合称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支调查队成立以来, 及时搜集和反馈经济社会统计信息,为 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宏观调控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经济社会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统计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现行三支调查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支调查队各自形成独立体系,不能形成合力,既造成资源浪费,又难以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调查网点分布不合理,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体系,有的地方重复建队,有的地方没有设立调查机构;调查队的独立调查能力和抗干扰能力不强等。

改革调查队管理体制, 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 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中央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 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 有利于调整布局,避免调查队重复建设。

二、改革方案

(一)机构设置

1.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级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

2.组建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31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15个,市(地、州、盟)调查队318个,县(市、区、旗)调查队887个。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原则上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一级别。

(二)职能配置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的现有职能全部转移给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并将逐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统计局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总编制数核定为19600名,比原有三支调查队编制精简约10%。各级调查队要通过深化改革,优化队伍结构,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同时补充一部分新生力量。

各级调查队的领导职数,由国家统计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领导体制和干部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由中组部另行规定。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渠道不变。各级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改革调查员用工制度,逐步实行聘用制。

目前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各种设备、网络资源等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其产权关系维持现状。

(六)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 根据职能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

(七)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改革和内设机构调整

改革国家统计局设在各地的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同时调整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

1.撤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

2.国家统计局增设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组建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统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中央编办另行发文确定。

三、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新机构筹建等问题,由国家统计局商中组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事部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 尽快下发执行。

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筹备组。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国家统计局任命。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筹备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的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队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方案。

此项改革工作,原则上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级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在改革过程中,地方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