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4:03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大建委发〔2008〕92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及经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业产品管理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推广“四新”技术,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章,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业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业产品是指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使用的建材产品和部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登记备案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审定;
(三)发放登记备案证书;
(四)发布登记备案目录;
(五)处理登记备案投诉;
(六)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包括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产品质量抽检报告、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四)商标注册证书;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等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一)产品供应单位(在连的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生产企业在连的总代理商),在大连建设科技网下载、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产品标准、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并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推广的节能、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在登记备案证书上署名推广字样。作为墙改基金返还、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各类奖项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业产品,产品品种、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备案产品的管理,每年组织抽查,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各建筑材料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业产品,须及时通报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使用单位应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用产品。建设工业产品在进入工地时,应出示《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监理单位要把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凡经登记备案公布的建设工业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33号文件《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