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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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和警力老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用于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中队和消防特殊工种岗位,执行消防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等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消防员,是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按《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招聘合同手续,执行人民警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指标为200名,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招聘,所需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夜班补助,补偿费、保险费、被服费、办公费等,按合同制消防员在编人数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政治审查、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第六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必须接受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从全国消防部队当年退伍兵中招聘,特殊岗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人民警察的基本警容警姿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与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正式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位任务确定,每次签订时间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内。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我市合同制职员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按三级职员标准核发。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公(工)致伤、致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的通知》的标准供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执行消防部队士官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关系时,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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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为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各文化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下半旗志哀。
  二、全国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停止组织一切娱乐活动。
  三、全国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各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等场所以及文化馆(宫、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停止一切演出、娱乐、放映、棋牌等相关活动;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一切游戏、音乐、影视等相关娱乐活动;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等娱乐活动。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单位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决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著作权的保护,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称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四、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该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姓名和驻在地址;
(二)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三)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五、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仅限于使用涉外宾馆、饭店或写字楼);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联络活动。
七、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在北京设立并派驻1名代表,机构人员不得超过5人,驻在期限为3年。
八、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九、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十、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如有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国家版权局给予警告、撤销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等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吊销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处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有效期为1年,届满前30日内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一、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和驻在地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常驻代表机构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于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版权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十四、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