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6:05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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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1986年4月14日,民航局

为了贯彻执行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和《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必须建立颁发执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保证颁发执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由民航局航行司和地区管理局航行处、飞行专科学校飞行训练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执照的申请、考核、审批、颁发等项工作。颁发执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民航局航行部门和各授权单位的航行部门应设检查人员,在专职检查人员未配齐前,可聘任兼职检查人员。
二、执照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1.申请: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2.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负责组织,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申请人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技术考核。如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有本岗位执照)负责带训,带训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质量合乎要求后,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如重新进行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本年度本岗位执照的申请资格。
3.审批:经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该考核单位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执照。
三、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办法
理论考试与技术考核,由民航局检查人员会同或委托地区管理局、学校专职(兼职)检查员负责实施。各项考核按岗位分工,全面复习,抽题考试的办法进行。
四、兼职检查员的聘任
兼职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航行处推荐,民航局择优聘任。兼职检查员聘任期为四年。在聘期内,一切关系仍隶属于原单位,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首先必须保证他们能按民航局的计划安排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并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值班。
五、技术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模范地遵守,工作作风严谨,对被检查者能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较好,能胜任理论考试工作。
4.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值班工作规范化,能胜任本岗位各种条件下的检查工作。
六、检查人员的职责
1.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按职责分别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工作(包括年终例行考试)。
2.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标准。细致考察被检查者的业务技术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执行检查任务中,如系在实际岗位实施时,要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4.技术考核后,要对被检查者进行讲评,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七、对接受检查者的要求
1.凡申请人或持照人,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必须服从检查员的检查,尊重检查人员。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八、检查员的待遇
检查人员在应聘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放,解聘者也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航行业务费。
九、执照管理费
凡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执照及办理定期考核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执照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凡初次申请办理执照或更换、补发执照者,每人交纳执照管理费15元,一次考试不及格,在一年内复试者交10元,对持照人进行一年一度的例行考核,每人每年交纳执照管理费10元,交款人凭财务部门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民航局所属各机场人员报销时,列入机场管理费一航行业务费支出。
(二)执照管理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或申请考核时,应先交纳执照管理费,然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2.执照管理费分民航局财务司和管理局、学校财务处两级管理。
管理局、学样财务处,根据航行部门的通知,对申请执照人收款后,将其50%的款项和交款人员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学校财务处,冲减航行业务费支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支付印刷有关报表、档案、试卷、资料及检查人员费用,由管理局、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航行业务费中列支。
检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管理局、省(区、市)局、学校、公司、航站执行执照考核任务,其往返旅差费和住宿费,由申请执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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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状及分析

赵金城 崔照铭


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别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这种行政职权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三是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四是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执行中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如违法执行、野蛮执行、滥用执行权等。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使那些想抗法者闻此止步,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二是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
三是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要强化执行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执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讲究执行艺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四是对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对事件的处理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恶民”公诸于众,使得赖债者不敢抗法,从而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7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
经研究,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比例暂定如下:
奖金返还率:55%—60%;
福利金:30%—35%(中募委收取奖券面值的5%);
发行成本费:10%(其中中募委收取发行费1%,风险金0.2%,印刷费1.8%,地方发行费及代销费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