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及《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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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及《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及《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

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1.《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2.《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
3.《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

附件1: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报人事部审批。其中,属京外单位的,人事部在审批后抄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系统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方式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三)其它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按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挂靠在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性社团一般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可在挂靠的全国性社团中选择具备条件的一个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部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事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
(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成立事业性质的机构,需出具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证明;
(五)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证明;
(六)健全的工作规章。
第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审批机构负责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在核准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年审,并依据年审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其它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地方审批机构负责年审。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逾期不办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未取得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或从事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的,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负责对其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年审。
第三条 参加年审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书》等有关材料。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参加本年度年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年审。
第四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业务变更情况及审核部门所要求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年审的程序:
(一)如实填写《年审报告书》,提交许可证副本及其相关材料;
(二)审核部门自接到《年审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年审结论,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通过年审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审核部门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并发还许可证;对未通过年审的由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审核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在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业务范围、办公场所、资金、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七条 对依法被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期间,或吊销许可证后,继续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
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年审,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性人才交流会是指:
(一)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
(二)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
(三)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持有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
(四)组织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三条 组织举办全国性的人才交流会,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由人事部负责审批;属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由人事部授权委托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是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持有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单位主办,如几个具备资金的单位联合举办,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五条 主办单位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应当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二)具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用人单位参会招聘;
(四)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承办单位应当是持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七条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90天向人事部或人事部授权委托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介绍信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
(三)拟刊播广告的文稿。
如有协办和承办的单位的,还需出具协办单位的介绍信和承办单位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批准机关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意见。
凡是由人事部批准举办的,由人事部核发《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并抄送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凡是由人事部授权委托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由其核发批准书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主办单位收到批准之后到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检查,凡是经检查,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筹备工作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责令其延期或停止举办,并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刊播广告(或启示)。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等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原因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并于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送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部会同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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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1年12月7日)




  市计委
  (一)审批2项
  1、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农转非
  (二)审核3项
  1、限额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改监管)
  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三)备案2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市经贸委
  (一)审批1项
  锅炉增容
  (二)核准1项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转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三)备案1项
  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市建委
  (一)审批1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监管)
  (二)备案1项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承接业务(改监管)


  市农委
  审批1项
  农转非


  市外经贸委
  (一)审批1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
  (二)审核3项
  1、外贸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2、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改监管)
  (三)备案1项
  外地来昌驻设机构


  市教委
  (一)审批1项
  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竞赛活动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改监管)
  2、校办企业设立
  (三)审核2项
  1、利用外资项目
  2、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收费项目标准(改监管)


  市科委
  (一)审批1项
  南昌市民营型科技型企业设立(改监管)
  (二)审核1项
  科技保密审查(改监管)
  (三)备案2项
  1、省外单位到我市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评任务进行资格和任务登记(改监管)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市计生委
  审批1项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转中介组织)


  市体委
  审批1项
  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转中介组织)


  市人事局
  备案2项
  1、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2、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


  市劳动局
  (一)审批2项
  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改监管)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
  (二)核准2项
  1、企业职工进档工资和调动、挂编工资评定(改监管)
  2、集体企业职工改变身份后连续计算工龄和补办临时工工龄(转中介组织)
  (三)审核1项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改监管)
  (四)备案1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改监管)


  市公安局
  (一)审批7项
  1、刻字业许可(下放县区)
  2、印刷业许可(下放县区)
  3、旧货业许可(下放县区)
  4、典当业许可(下放县区)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下放县区)
  6、机动车延缓报废
  7、桑拿按摩业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资格
  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验收


  市司法局
  核准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年检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交通局
  (一)核准2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下放县区)
  2、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或挖掘公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三资企业申请境内经营道路运输初审
  2、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


  市乡镇企业局
  审核3项
  1、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审核(改监管)
  2、乡镇企业人员“农转非”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市建管局
  (一)核准1项
  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核发准用证(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三)备案5项
  1、市外单位进昌从事建筑活动登记(改监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改监管)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改监管)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改监管)
  5、工程项目招标登记(改监管)


  市房管局
  (一)审批2项
  1、城市房屋住宅装修许可(下放县区)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二)核准3项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机构资质
  2、城市房屋拆迁人自行拆迁
  3、三级及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监管)
  (三)审核2项
  1、单位售房款使用(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四)备案1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改监管)


  市土地局
  (一)备案3项
  1、辖区内土地估价人员资格
  2、宗地价评估结果(转中介组织)
  3、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工商局
  (一)审批1项
  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改监管)
  (二)核准2项
  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三)备案5项
  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改监管)
  2、商品展销会登记(改监管)
  3、企业集团开业、变更、注销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5、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下放县区)


  市财政局
  审批1项
  代理记帐机构设立(转中介组织)


  市粮食局
  (一)审批1项
  农转非
  (二)审核1项
  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国资局
  审批1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市农业局
  (一)审批1项
  动物诊疗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1项
  农药经营资格(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三)备案1项
  复合肥登记管理(改监管)


  市水产局
  核准2项
  1、核发草洲使用证
  2、渔业船员资格(下放县区,市区内由市里代管)


  市水利局
  核准2项
  1、江河古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拆毁占用
  2、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


  市旅游局
  (一)核准2项
  1、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预备三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2、涉外旅游定点经营许可
  (二)审核2项
  1、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2、四星以上(含四星,预备四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市卫生局
  (一)核准2项
  1、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格
  2、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医疗广告内容


  市广电局
  (一)审核1项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
  (二)备案1项
  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来昌施工


  市宗教局
  审核1项
  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


  市地税局
  审批1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并入纳税减免)
  注:加★的,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