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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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代履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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