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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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集范围。
1、凡有预算外资金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各级政府(包括十个区属的街道办事处)。
2、市、区、县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它预算外单位。
3、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
4、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办的企业,不属于征集范围。
5、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及其它预算外单位。
二、关于基金的交款单位。
1、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交款单位。
2、交纳基金的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其它预算外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交款单位。
3、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各项预算外资金,均由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
4、市、区、县政府(包括十个区属的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各级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
5、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由特区办事处汇总集中交纳。
6、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征集方法和交纳期限。
1、所有应交纳基金的单位,自北京市税务局征集基金的“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市属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林业局、市政工程局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分别向交款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外贸局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向市税务局二分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3、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其它预算外单位,以及国营农场,区县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区、县政府(包括十个区属的街道办事处),向当地区、县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4、市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含文化局、文物局、市科委)、机关、团体和市政府,向市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5、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均以规定的基金交款单位,向当地区、县税务局办理申报登记和交纳手续。
6、交纳期限。
①凡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月度应交纳基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按月交纳;五万元以下的,按季交纳。
②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和其它交纳所得税的预算外单位,随同所得税的征期交纳。
③各级主管部门汇总集中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按季交纳。
7、交纳基金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算外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按月交纳基金的单位,报送月份和年度报表;按季交纳基金的单位,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于月终后十五天内报送,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
8、各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季度报表、年度决算(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市属主管部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区、县属主管部门报送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并由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税务局。
9、中央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应交纳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报表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10、交纳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
四、关于征集基金的计算。
1、应交纳基金,按规定的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百分之十计征。当年收入是指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项应征的预算外资金。不包括上年结转的数额。
2、应交纳基金的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不用于抵顶国家预算拨款的收入项目,按全额计征;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经营性质的项目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数额计征,其它各项事业收入均按收入的全额计征。
3、应交纳基金的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其它预算外企业,按照企业已交纳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扣除已交纳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后的利润数额计征。
其它预算外未交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实现利润全额计征。
4、应交纳基金的单位无论按月或按季交纳,均于年度终了后,根据年度会计决算,进行结算。
五、关于交纳纪律和违章处理。
1、交纳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和本补充规定办理。违者,要分别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基金的范围和项目。不得下达同征集基金办法相抵触的通知和文件。
3、交纳基金违章案件的处理,分别由主管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和市税务局审批。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处理的案件,应报市税务局备案。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税务局解释。



198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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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草案。
第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省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研究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
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十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由报请机关的负责人作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可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予以修改。
(二)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在批准时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
(三)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均不适当,可以分别按照以上两种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批准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较大的市或者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顾问可以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五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
定。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应当于十日内全文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
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改和废止的报批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全文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以及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征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将主任会议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8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7日

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我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
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的管理,适应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实施的特点、我国与‘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和财政部、农业部与项目省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
简称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由我国利用基金会贷款实施农业发展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执行。
三、会计核算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批准的计划,审批和办理各项资金的申请、拨付、贷出、借入和使用。
2、准确、及时反映基金会贷款的借入、贷出、回收、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反映各级配套资金的拨付、贷出、回收、使用和劳务投入额情况;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情况以及接受捐赠情况。
3、按照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和基金会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告。按照要求向授权的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单独设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运用的会计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
目。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接受基金会外币贷款和外币赠款的部门,在收到外币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登记入帐,折合汇率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但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如变更应
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六、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和及时准确。
但对于不属本单位发生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可根据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凭证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入帐。
八、项目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不要随意变更。
由于基金会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本办法只制定和规范会计总帐科目和可以统一明确的明细科目,其他的明细科目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总帐科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各自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制定。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的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实际报送日期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向基金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出;省内的报送时间,由省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本办法执行日期自项目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竣工、还清贷款止。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
|--|------------|--|---------------|
| |一、资产类 | |二、负债及权益类 |
|--|------------|--|---------------|
| 1|101 现金 |16|201 基金会贷款 |
|--|------------|--|---------------|
| 2|102 银行存款 |17|202 无偿配套资金 |
|--|------------|--|---------------|
| 3|103 应收票据 | | 01 拨入配套资金 |
|--|------------|--|---------------|
| 4|104 应收帐款 | | 02 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5|105 应收贷款 |18|203 有偿配套资金 |
|--|------------|--|---------------|
| 6|106 到期应收贷款 | | 01 借入配套资金 |
|--|------------|--|---------------|
| 7|107 应收利息 | | 02 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8|108 其他应收款 |19|204 捐赠 |
|--|------------|--|---------------|
| 9|109 拨付款 |20|205 应付帐款 |
|--|------------|--|---------------|
| | 01 拨付下级款 |21|206 应付票据 |
|--|------------|--|---------------|
| | 02 拨付项目办款|22|207 应付利息 |
|--|------------|--|---------------|
| | 03 拨付工程款 |23|208 其他应付款 |
|--|------------|--|---------------|
|10|110 利息支出 |24|209 利息收入 |
|--|------------|--|---------------|
|11|111 其他支出 |25|210 其他收入 |
|--|------------|--|---------------|
|12|112 存货 |26|211 汇兑损益 |
|--|------------|--|---------------|
|13|113 在途物资 |27|212 偿贷准备金 |
|--|------------|--|---------------|
|14|114 项目管理费 |28|213 项目投资结算 |
|--|------------|--|---------------|
|15|115 项目工程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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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库存现金。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将外币现金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并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外币数和折合数。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人民币和外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或外币支出,除国家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规定,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5、财政部门在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兑换价记帐,实际兑换价与原记帐价的差额,应通过“汇兑损益”科目进行调整。
6、“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月终,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银行差错的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身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项目因工程投资、物资销售等业务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以及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
2、本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兑现货币资金或以票据购买或抵充货物款金额。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数额。
3、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需要用款时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04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因销售产品、转让物资,提供劳务和垫付的各项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其他帐务处理的款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对于到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作呆帐处理。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业务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区财政部门或委托他人发放、回收的各种贷款情况,包括基金会的贷款和国内有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下级部门、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的数额,贷方核算提前回收的贷款数额和应转入“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应收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未到期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借款单位、下级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6号科目 到期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到期应收贷款的回收情况。
2、本科目借方核算从“应收贷款”科目转来的到期应收贷款数额,贷方核算收回的贷款数额和经批准核销无法回收的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7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收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计的到期贷款利息数额,在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开出付息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借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利息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帐。
第108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收贷款、到期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的其他应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项其他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9号科目 拨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或项目办为项目实施拨付的无需偿还的国内配套资金和基金会贷款。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拨付的进行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数额;贷方核算项目实施完毕后,经核准冲销的数额;在冲销前为借方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按拨付对象、设置“拨付下级款”、“拨付项目办款”和“拨付项目工程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支付转贷利息、转贷利差和向基金会支付的利息(或服务费)。
2、本科目借方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支付转贷利息通知,在规定支付日期应支付利息数额,在借记时,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本年度的累计借方发生额转入“利息收入”科目予以冲销,本科目年终无余额;在核算时,如有向二个以上部门支付利息的,应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
第11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支付的赔偿款、罚金、未到期票据的贴息及手续费等。
2、本科目借方核算发生的赔偿款、罚金、手续费等其他支出数额;年度终了,应将借方余额转销,年终无余额。
第112号科目 存货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而统一购入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借方核算购入物资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物资,贷方核算项目办物资的出售、发出、领用,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物资数额。
3、购入的物资,一般应按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计价;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按捐赠物资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的市价作为原价计价入帐。
发出、领用、出售或盘亏、毁损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购买物资而尚未入库的在途物资。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项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外事接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办内部开支的有关费用,贷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核销数,核销费用开支应在项目竣工并向基金会提款报帐完毕后一次处理。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核销时,借记“无偿配套资金—拨入配套资金”“捐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下应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项目情况和资金管理需要设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各级项目办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内容,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4、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固定资产应按下列不同来源计价: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入帐。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不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及有关税金等。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帐。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等资料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项目办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帐。
第115号科目 项目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区在按照贷款协议实施项目计划,建设各项目工程实际发生的合格(即符合贷款规定)成本和费用。本科目由项目办进行核算。
2、本科目借方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格成本和费用的投入,贷方核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经批准的核销数。实际发生项目建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项目投资结算”;核销时,借记“项目投资结算”,贷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工程累计投资额。
3、本科目下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项目工程子项目工程投资情况。二级明细科目应按贷款协议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划分的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按二级科目的需要和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具体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4、本科目借方、贷方和借方余额的数额应与“项目投资结算”的贷方、借方和贷方余额的数额相一致。
第201号科目 基金会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入和归还的基金会贷款本金数额。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基金会贷款周转金、从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报帐提款补充到专用帐户或开发帐户的基金会贷款资金和基金会直接以贷款支付项目在国外采购设备和费用支出的款项;借方核算实际归还基金会贷款本金;贷方余额反映已使用但尚未归
还的本金余额。
3、直接接受基金会贷款的财政部门在反映贷款的借入和归还时,除按人民币记帐外,同时还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进行登记反映。
4、为了便于与基金会及时按类别对帐以及年终会计报表的填报,财政部门可以另外设置本办法以外的二个科目“基金会贷款总额”和“已生效未提款额”,反映本项目贷款协议的基金会贷款总额、当前尚未从基金会提取的贷款数额。
第202号科目 无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向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无偿配套资金系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经过核算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本级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实施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并经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核销;因此在核销前,本科目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实施时实际投入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设置“拨入配套资金”和“自有无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无偿拨入配套资金和核算单位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在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下可按拨入部门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203号科目 有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银行向本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有偿配套资金系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经过核算单位向本项目发放和转贷的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从预算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和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借方核算向有关部门归还的有偿配套资金;贷方余额反映实际使用在项目中尚未归还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和“自有有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借入配套资金和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在“借入有偿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下可按借入的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捐赠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准备和实施项目活动中,实际收到国内外为本项目提供的各项捐赠。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实际收到的各种捐赠;借方核算经批准核销的数额;在未核销前,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各种捐赠总额。各项捐赠计价办法见《财务办法》。
3、单位应按捐赠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5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为项目实施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者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款项以及予以转销的预付款;借方核算偿还应付帐款、以商业汇票抵付的应付帐款以及冲销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单位应根据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
2、本科目贷方核算单位开出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方核算单位承付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票面金额。
3、各种应付票据在本科目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承兑票据而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开出带息票据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记“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207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付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照有关部门付息通知单,应付的到期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利息数额,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数额。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到期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付息对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08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利息等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应付款,借方核算支付、偿还或转销的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其他应付款。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基金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贷财政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基金会贷款转贷利息、国内有偿配套资金占用费和利息、存款利息收入,除提前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外,一律应通过“应收利息”科目反映;借方核算利息支出核销数额和按有关规定转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年终无余额。
3、单位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有偿资金利息收入情况。
第21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况,如:取得的赔偿款、罚金等其他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借方核算冲销其他支出和转为其他有关帐户的数额;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3、单位可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按收入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会贷款的外币资金,在兑换成人民币过程中,因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2、本科目贷方核算汇兑时实际兑换的人民币数额大于帐面数额的收益,借方核算汇兑的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损失。
3、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帐面余额转入到“偿贷准备金”科目中去,年终无余额。
第212号科目 偿贷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按规定转入和提取的偿贷准备资金以及偿还基金会贷款时所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沉淀贷款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规定从预算和有关收益中提取作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借方核算在偿还基金会贷款时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各种贷款数额;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为偿贷准备的实有金额。该科目可根据项目省有关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财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偿贷准备金来源情况和支出情况。
第213号科目 项目投资结算
1、本科目是“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项目工程投资的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实际支出时,借记“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仅在项目实施全部完毕经审核后方可与“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冲销,贷记“项目工程投资”,借记本科目;在项目竣工和核销前,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和借方的发生额与“项目工
程投资”科目的借方和贷方的发生额应一致。
3、单位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金会贷款结算”和“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以及“捐赠款结算”二级科目;在项目竣工后,“基金会贷款结算”应与“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数额一致;“国内配套投资结算”的数额应是所有的国内配套资金实际投入数额,即财政、计委、农业等地方有关部
门和银行为本项目提供的有偿、无偿投入数额和农民自筹的劳务投入的数额总和;“捐赠投资结算”应是本项目接受捐赠款可作为项目工程投入的部分。
4、在本科目的“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下,应根据配套资金来源部门设置三级科目,具体科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科目下是否再分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5、本科目由各级项目办根据下级上报的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核算和登记入帐。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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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
|外农会01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2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4表 |项目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
|外农会05表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6表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7表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 | 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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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年初和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与上年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入,其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数,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执行项目收到的尚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其数额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因转让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发生的应收帐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各种有偿资金的贷款数额,主要包括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以及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其他政府部门或银行有偿配套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到期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贷款到期而未收回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收的基金会贷款和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的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拨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向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的无偿配套资金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途物资”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途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项目管理费”项目,反映项目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其中:固定资产支出”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各项目实际投资的数额。本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分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下按基金会贷款协议规定的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金会贷款”项目,反映本地区已借入的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借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借入资金向基金会贷款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下的三级科目“
借入财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的提供而应付的帐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债务所开出的商业票据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付的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拨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经过核算单位向本地区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财政拨入款”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的三级科目的“财政拨入款”期末
余额填列。
21、“自有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用自有资金为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提供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和“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的合计数额填列;项目
下的“(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和“(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的期末的余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2、“偿贷准备金”项目,反映财政部门为保证归还基金会贷款和借入的配套资金,按规定提取和安排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捐赠”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国内、国外的各种捐款,本项目应根据“捐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项目投资结算”项目,反映本地区实施基金会贷款项目工程从各资金渠道筹集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子项目应按“项目投资结算”的“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以及“国内配套投资结算”
下的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四、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资产负债表时,必须将财政和项目办两家的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汇总,将“拨付款”科目中所含拨付项目办款剔除,以免重复计算。在向基金会汇总上报时,可按“外农会02表”格式和项目进行调整后汇总填列上报。
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外农会03表)
一、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是反映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项目工程投资累计数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数。通过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可以检查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年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考核和分析项目进度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项
目更好地完成和编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作准备。
二、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的编制方法
1、“项目工程类别”栏,各地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基金会贷款协议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报告,各级项目办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详细程度的要求,按概算或评估报告中所列的项目类别和详细内容逐项填列项目工程内容。对于以前年度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可以合并一行
填列。
2、“概算金额”栏,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总概算数,按评估报告中所列的基金会贷款数和国内配套资金数填列。
3、“累计借(拨)款”所属的“合计”栏,反映自开始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向项目各项工程借(拨)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不包含劳务投入)的合计数,其数额根据上年末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无偿配套资金”科目和“项目
投资结算”科目中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发放的其他政府配套资金、银行配套资金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4、“本年计划投资额”栏根据评估报告中本年各项的基金会贷款、国内配套资金投资计划填列。
5、“实际完成数”反映项目本年实际完成数和自项目开始至本年末累计完成数。其中“本年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的“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和“捐赠”栏按“项目投资结算”相应的明细
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本年数”的“实际完成计划%”栏按本表的“实际完成数”的“本年数”的“合计”除以“本年计划投资额”乘100后的数填列;“累计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列,其“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
”和“捐赠”栏按上年末的数额加本年实际完成数填列。
项目实施进度表(外农会03附表)
一、项目施工进度表是反映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项目工程期初期末完成情况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项目内容”栏根据贷款协定的类别和项目评估内容填列。
2、“计划”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评估报告数填列。
3、“期初”的“工程量”和“金额”按上期报表的期末数填列。
4、“期末”的“工程量”和“金额”按截止报表日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额填列。
5、“未完”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计划”的数额减“期末”栏的数额后填列。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外农会04表)
一、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支付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基金会贷款的支付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核定贷款金额”,反映项目区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承诺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协定》附件中的类别和有关的转贷协议分栏填写,其中利用基金会的贷款以特别提款权和《贷款协定》和其附件中的美元数分类填列。
2、“本年度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基金会贷款的使用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分类填列。
3、“累计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度末止累计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期末余额分类填列。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外农会05表)
一、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项目区在一定期间发放基金会贷款、财政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回收情况的表。
二、本表是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到期应收、实际回收和到期未收回的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及其他有偿配套资金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数额的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项目地区(市)、项目县分别填列。
2、“贷款累计发放额”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所属的“基金贷款”、“财政配套”和“其他配套”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中的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累计发放数额分别填列。
3、“到期应收额”反映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到期应收数额,其所属的“本期”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填列。其所
属的“累计数”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的累计数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填列。
4、“实际回收数”反映实际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其所属的“本年回收数”的“本期数”的“本金”和“利息”栏应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数额扣除本期核销无法回收额的净额和“应收利息”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扣除提前收回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列;“提前归
还数”的“本金”和“利息”栏按“应收贷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的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填列;“合计”栏按上述四个数的合计填列。“累计回收数”按上期的累计数加本期合计的数填列。
5、“到期未回收数”反映尚未收回的到期的贷款数及利息数,其所属“本金”和“利息”及“合计”栏分别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和这二个数的合计数填列。
6、“实际回收率”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基金会贷款、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的情况,其所属的“本期”和“累计”栏应按“实际回收数”的“本年回收数”的“合计”除以“到期应收款”的“本期数”的“合计”乘100和“实际回收数”的“累计回收数”的“合计”除
以“到期应收款”的“累计数”的“合计”乘100分别填列。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外农会06表)
一、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的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运用的情况。
二、本表是反映本项目区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回收后本年度和累计的资金运用于归还贷款和作为偿贷准备金及投入新项目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各项目地区(市)、各项目县名称填列,县以下的一律汇入各县内。
2、“回收款”栏的“累计”和“本期”栏的有关数额按(外农会05表)中的“实际回收数”栏的相对应的数额填列。
3、“归还贷款本金数”栏的“累计”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
二级科目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分别填列;“本期”栏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
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中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4、“转为偿贷准备金”栏的“累计”和“本期”栏应分别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中的“利差”的累计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投入新项目数”栏的“本期”栏应根据本期实际投入新项目的数额填列;“累计”栏按上期报表的本栏的“累计”数额加本期报表本栏的“本期”的数额填列。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外农会07表)
一、项目管理费明细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本表反映本年度和累计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
1、“各级项目办名称”栏应填列至县级项目办,县以下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一律汇入各县项目办内;在每级项目区应列上汇总小计。
2、“本期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帐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3、“累计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1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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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3.应付帐款 | | | |
|-----------|--|---|---|-----------|--|---|---|
|5.应收贷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6.到期应收贷款 | | | |5.应付利息 | | | |
|-----------|--|---|---|-----------|--|---|---|
|7.应收利息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8.其他应收款 | | | |二、权益合计 | | | |
|-----------|--|---|---|-----------|--|---|---|
|9.拨付款 | | | |1.拨入配套资金 | | | |
|-----------|--|---|---|-----------|--|---|---|
|其中:拨付项目办款 | | | |其中:财政拨入款 | | | |
|-----------|--|---|---|-----------|--|---|---|
|10.存货 | | | |2.自有配套资金 | | | |
|-----------|--|---|---|-----------|--|---|---|
|11.在途物资 | | | |(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

|12.项目管理费 | | | |(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
|其中:固定资产支出 | | | |3.偿贷准备金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4.捐赠 | | | |
|-----------|--|---|---|-----------|--|---|---|
|1. | | | |三、项目投资结算合计 | | | |
|-----------|--|---|---|-----------|--|---|---|
|2. | | | |1.基金会贷款结算 | | | |
|-----------|--|---|---|-----------|--|---|---|
|3. | | | |2. | | | |
|-----------|--|---|---|-----------|--|---|---|
|4. | | | |3. | | | |
|-----------|--|---|---|-----------|--|---|---|
|5. | | | |4.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2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1)借入政府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2)银行配套资金 | | | |
|-----------|--|---|---|-----------|--|---|---|
|5.应收利息 | | | |3.应付帐款 | | | |
|-----------|--|---|---|-----------|--|---|---|
|6.其他应收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7.存货 | | | |5.应付利息 | | | |
|-----------|--|---|---|-----------|--|---|---|
|8.在途物资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二、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1. | | | |1.政府无偿配套资金 | | | |
|-----------|--|---|---|-----------|--|---|---|
|2. | | | |2.劳务投入 | | | |
|-----------|--|---|---|-----------|--|---|---|
|3. | | | |3.捐赠 | | | |
|-----------|--|---|---|-----------|--|---|---|
|4. | | | |4.偿贷准备金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项目工程进度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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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概算| 累计借(拨)款 |本年计划|
| | |------------| |-------------------
| | | |基金会|有偿|无偿| | 本年数
| | | | | | | |-------------------
| 类别 |金额|合计|贷款 |配套|配套|投资额 |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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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数 |
------------------------------------------|
| 累计数 |
---------------|--------------------------|
劳务投资|捐赠|实际完成计划%|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捐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施工进度表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