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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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 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 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 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合营企业用地合同期满,或因故经批准终止经营的,《土地使用证》必须交回审批机关。中方如继续使用,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合营企业使用土地年限,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算起。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资金回收期的长短和实际需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各行业合营企业土地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三十年;
(二)租赁性质的商口住宅、招待所和办公楼宇用地三十年;
(三)旅游事业用地二十五年;
(四)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用地二十年;
(五)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四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七)对我市急需的技术特别先进的、投资额特别大的、回收期长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是新征用的土地,还是利用中方企业原有的场地,均计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公历年度和批准用地面积计收,用地当年超过半长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收。合营企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确定,全市分五个类区(详见附件),按平方米每年计收,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二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三类地区五元至十元;四类地区二元至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二元。
(二)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二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三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四类地区五元至十元;五类地区一元至五元。
(三)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至三十元;二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三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四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五类地区五元至十元。
(四)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至四元;二类地区二元至三元;三类地区一元至二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一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五)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至零点八元。
第十二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有跨行业的合营企业,依据其企业经营大纲及建筑物设计资料,由收费部门按各种行业所占比例审定其土地使用费收费数额。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间,按本办法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土地使用费;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满,即按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营企业或委托中方法人负责缴纳;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以房屋租赁给合营企业的,由房屋出租者缴纳。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五年内不变,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可予调整。
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的标准缴纳。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地性质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凡合营企业符合以下情况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缓、免收土地使用费。
(一)技术特别先进,产品为国家急需,社会效益特别好者,可免缴五年。
(二)填附增辟土地者可免缴十年。
(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企业者,可减缴百分之二十。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确定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当年可缓免。
合营企业申请减、缓、免缴土地使用费,均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房地局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征收, 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按年上交财政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凡违反本办法,由地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施工、生产、营业,直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可比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按《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编者注:根据 1993年3月5日大政发[1993]9号文件《关于发布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本办法的有? 毓娑ü┎慰肌#?

附件:关于市街类区划分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⒈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自斯大林路至五五路;西自中山路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青泥洼桥、天津街、三八广场域区)。
⒉以斯大林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和新开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长春路、西岗市场、中华市场等区域)。
⒊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兴工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包括沙河口市第二百货商店、农贸市场和西安路两侧周围繁华区域)。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泉涌街;南至胜利路、解放路、八一路两侧;东至寺儿沟。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白云山庄、老虎滩、傅家庄、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马栏村、 西山村、香炉礁、春柳、荣华、北岗、新甘井子、金家街、周水子,台山村、侯家沟、椒房、金南路、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
四类区:
指城市偏僻生活区。
具体范围:
转山、石槽、棒棰岛、景山沟、高家沟、华乐、新起屯、黑石礁西村以及石家沟、王家沟、由家村、泡崖子、郭家村、南关岭镇、三道沟、老尖沟以及各县(市)镇等。
五类区:
县(区)镇以外的农村。




198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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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4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环境整洁,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市民。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牡丹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清除冰雪的组织工作。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及雪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保障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及时播报雪情、路况,协助疏导交通。
  第四条 市、区环卫管理机构应加强冬季除雪的科研,加大除运冰雪经费投入,及时购置清扫设备。
  第五条 冬季除运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遇降雪天气,区、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区的扫雪铲冰工作:(一)主次干道由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清扫;(二)道路两侧沿街单位、经营者、居民负责清扫各自门前、围墙外至路沿石相应区域内的冰雪;(三)街巷、胡同、住宅小区等,由办事处及社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单位、居民清扫;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广场、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
  第六条 清扫清运冰雪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白天降雪,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随时清扫;(二)夜间降雪,主次干道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次日8:00以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
  (三)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路沿石旁不妨碍交通便于清运的地方,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四)喷洒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行道树旁;
  (五)环卫管理机构负责雪停后48小时内把冰雪清运到指定地点。第七条 未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内扫雪铲冰义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