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函〔2008〕9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475000人,其中国家计划386931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88069人。招生规模中,博士生60000人,硕士生415000人。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决策部署,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着力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着力扩大应用型人才,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积极推进培养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服务。
二、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缓解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支持能源、信息、生物、海洋、航天、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前沿技术和基础学科相关专业的招生;重点安排应用性较强、社会需求较大的工学类、环境保护类、农林类、地矿类等相关领域的学科招生;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直博生工作的规定,2009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学校师资计划,专项用于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不得挪用。农村学校师资计划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四、2009年继续在少数高校安排强军计划,为部队培养急需的硕士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继续实施为西藏培养硕士层次人才的援藏计划。强军计划和援藏计划均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五、各招生单位要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崛起的区域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可能扩大为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六、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单位,其2009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已含在合作方(即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规模之内,分单位招生规模安排情况详见附件2。有关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03〕3号)的精神,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七、为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和高校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2009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详见附件3)和“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详见附件4),上述两项计划均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八、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08〕8号)精神,已下达的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在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外单列(详见附件5)。
九、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方、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招生单位录取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数。个别招生单位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9年5月8日前报教育部审批,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十、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2009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6)、《2009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7)和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详见附件8)。数据库于3月10日前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 http://yz.chsi.cn/)上传,经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后报教育部。汇总表于3月12日前送交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汇总后于3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十一、解放军系统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安排,并将计划安排情况抄送各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
请各招生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确定的招生规模,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1. 2009年分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xls
2. 2009年联合培养单位招生规模安排.xls
3. 2009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 博士学位招生计划.xls
4. 2009年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xls
5. 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xls
6. 2009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doc
7. 2009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doc
8. 2009年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据库结构表.doc
关于实施《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科协发(2002)22号
关于实施《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市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直企事业单位科协:
近两年,中国科协和中国经贸委联合倡导的“千厂千会协作行动”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在各个地区都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年来我市的“厂会协作”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动市各级学会利用自身人才和技术优势直接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企业为学会提供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支持也促进了学会的发展壮大。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推动了我市“厂会协作”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全市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厂会协作组织方案,在总结我市以往厂会协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厂会协作行动组织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淮安市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依靠全市各级科协和学会组织,动员和组织学会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企业建立协作关系,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通过规范与加强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进程,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步伐,为我市经济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协作内容
1、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在分析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题,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
2、为社会各类单位、机构、组织提供专业岗位培训、市场信息、资质认证、技术咨询、产业规划、工程预算、评估等各种服务。
3、为村(场)提供最新信息和市场情况,协助村(场)制定农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发展方向;与村(场)进行新的种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帮助村(场)培养致富能手和经营者队伍。
三、立项原则
1、甲方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各级企事业单位科协,乙方应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村、农场或种养殖大户等。
2、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利用自身的特点,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发挥各自优势,量力而行,建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
3、以项目协作为基础,协作内容要具体,便于操作。
四、立项申报
1、凡确立的厂会协作项目,应由协作双方签订《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协作内容、指标、各自责任和权利、完成时间等,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
2、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项目协议书副本报市科协备案,各县(区)所属学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协项目协议书报县(区)科协备案,各县(区)科协要将本地项目协议书汇总后报市科协。
五、项目的检查、验收
1、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对厂会协作项目将及时进行检查督促,了解进展情况,以便于做好协调工作,协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2、项目完成后,由协作单位双方作工作总结。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报市科协,县(区)学会及相应的企事业单位科协报县(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
六、评比表彰
1、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对厂会协作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设立淮安市厂会协作优秀组织奖;同时选送部分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参加江苏省厂会协作优秀项目奖评比。
2、淮安市厂会协作行动优秀组织奖评选对象为高校科协、各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县(区)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等单位。评选标准是:积极组织开展厂会协作工作,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职能,所组织和管理的厂会协作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3、优秀组织奖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及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工作总结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县(区)科协、市级学会、高校科协、市直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材料报市科协,县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申报材料报县(区)科协审核后报市科协。
4、对评选出的优秀组织单位,由淮安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科协联合表彰奖励。
附件: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
附件
编 号
淮安市厂会协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淮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制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协作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
甲乙双方协议内容:
附件:
验收方式:
联系人
甲方
职务
电话
乙方
职务
电话
协
议
单
位
盖
章
甲方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市(县)科协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