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证已具有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正常进行,规范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账户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允许已具有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在能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
二、外资银行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持批准件,可选择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
三、外资银行应当在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日期等开户材料分别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备案。
四、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的收支范围限定如下:
收入:办理售汇业务所得人民币现金的存入;由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划入资金。
支出: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现金的支取;划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五、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资金转账清算,仍通过其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办理。
六、外汇局分支局根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一并实行余额管理。
七、外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不得利用该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人民币,也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对违反规定的外资银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外汇局当地分支局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其个人签章。
(二)变更、撤销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对于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账号的,应将一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
(三)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存款人遗失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应填写“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各类申请书可由各银行参照所附的申请书式样,并结合本银行的需要自行印制,但印制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附式列明的记载事项。
五、关于开户核准通知书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所附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式样(附式6)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印制,并视同开户登记证实施管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不向存款人收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时,应在开户核准通知书上填写开户核准号,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7)。开户核准号按照以下规则予以手工编制:
1、开户核准号由十二位定长字符构成,具体结构为:×(账户种类)××××(地区代码)×××××××(存款人编号)。
2、账户种类为1位定长字符:J代表基本存款账户;L代表临时存款账户;Z代表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编号为7位定长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当地银行行别分配赋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列。
六、关于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参照《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另行单独制作。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运用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取现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九、关于军队、武警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附件: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附式1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地税登记证号
国税登记证号
经营范围
关联企业名称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存款人账号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开户核准号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日期必须填列。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2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备注:本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存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存款人需要使用支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附式3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核准号变更后的内容
账户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上级法人
或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本存款人申请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内容。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4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核准号
销户原因
本存款人申请撤销上述银行结算账户。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5 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开户核准号
申请补发原因
本存款人申请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对上述填写内容负责,如有隐瞒、伪报,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附式6 开户核准通知书
经审核,同意存款人开立下列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开户核准号
账户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行
(账户管理专用章)
核准时间:
××××年××月××日
开户时间:
××××年××月××日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填写说明: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规格:A4纸(白纸黑油墨)
附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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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8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拟订的《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11月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政策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1月下达本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协调会议后须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前期办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