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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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障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转,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实现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菏泽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专职人员具体承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每个工作环节,按照不同要求和标准,定岗定位,分解到人,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楚,承办有力。
  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要按照《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接听询问、整理记录、分类处理、督促协调、反馈宣传、立卷归档等各个层面的工作,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群众来话,真正做到件件有承诺,事事有回音。
  三、市长公开电话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到先接听记录,再即答转办,三督查落实,四办结回复,五立卷归档。层层落到实处,逐级审核把关,不越权越位,不贻时误事。
  四、实行承诺服务,规范服务。用语文明礼貌,讲话热情和气,受理一视同仁。电话铃响三声必起机,昼夜接听不间断,答复准确明白,记录真实扼要,督办及时得力,办复圆满无误。努力把市长公开电话办成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百姓心声的“便捷通道”和“文明热线”。
  五、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之一的,各级监察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属一般过错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过错的,视情撤换,停职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正常的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登记、签收,不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批办的;
  (二)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给市长公开电话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脱离值机岗位,贻误工作的;
  (四)办理来话、来函,无正当理由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五)办理上级转交事项不负责任,严重超时,上交矛盾,影响政府形象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搞文字游戏的;
  (七)对群众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或草率从事,处理不力,导致多次重复投诉的;(八)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财物,徇私受理,滥用职权,泄密报复的;(九)该承诺服务的事项不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十)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不公道,反馈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或处理不当的;(十一)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十二)存在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长公开电话,县区长公开电话,政府工作部门热线电话及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其它承办单位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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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二、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
的原则,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组织培训、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4年9月28日
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案情]
2002年5月,陈伟鸣(原周岭林场退休职工)与江西省吉水县周岭林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周岭林场所有的葛山片山场上林木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加工费50元。陈伟鸣在承包期间,于2003年5月7日、9日、10日和11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周岭林场生产的松木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水县乌江乡一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阮某7车,共计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00元。陈伟鸣实得赃款32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对陈伟鸣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周岭林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伟鸣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陈伟鸣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木材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有加以保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陈伟鸣与其所雇佣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其身份应当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伟鸣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伟鸣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 编 33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