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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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7号)


2003-8-26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严格招待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率先垂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用公款大吃大喝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务必”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的;充分认识规范招待费管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机关要把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
二、要把规范公务招待作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任务,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员(审批、经办、承办人员)分离、三单(审批单、菜单、发票或收据)合一、严格标准、定期公布、实名登记、强化监督、违者必究”的要求,尽快制定招待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接待标准,加强招待费管理和审核,从收、支两个渠道严把公款大吃大喝费用支出的关口,并做到管理有规范,监督有章法,查纠有依据,真正把公务招待的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招待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规范公务招待的督查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级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的特殊功效。督查工作要坚持“四查四看”的原则,即:查定点饭店,看是否由公开招标确定;查原始票据,看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查明细帐目,看招待费标准执行和单列情况;查政务公开内容,看招待费是否定期公布。各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对公款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接受超标接待者,一经查实,要向其个人追缴超出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审批程序或定点制度,擅自安排招待并报销费用的,违反规定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招待费用开支的,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招待费的,除向报销人追缴所报费用外,经办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又拒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规范公务招待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全市公务招待工作监督电话为:2366201 2366211。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将在今年四季度对全市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情况,请在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纪委、市监察局(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8日



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源头治理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工作力度,规范招待费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待费,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即接待上级机关、外省、市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市执行公务活动,以及本市有关业务单位执行公务活动等必需支付的合理的用餐费用。
第四条 开支标准
1、上级机关及外省市来人,提倡吃工作餐,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如确需宴请可在迎来、送往时各安排一次,宴请标准为省部以上机关来人,每人每餐不超过60-80元(含陪餐人员),外地来人每人每餐不超过40-60元(含陪餐人员),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的三分之一。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2、市直部门之间工作交往和区、县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3、陪餐人员根据来人单位对口陪同,一般控制在2人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超过4人。
第五条 招待费开支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严格审批。由承办部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和《公务接待通知单》,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审批。
2、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加盖单位公章)到接待饭店安排接待。
3、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列支及监督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将招待经费开支情况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用餐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和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及原因,每季度公布1次,并同时报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单位民主理财小组及内部干部职工的评议、监督。
2、公务招待一律定点进行。单位自有的宾馆、招待所、食堂也可作为本单位公务接待的定点。公务招待定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招标办法由政府采购中心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定点饭店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定点招待饭店确定后,每个单位可自行选择3-4家。公务招待必须在定点饭店进行,凡定点之外的同城餐饮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3、公务招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帐时,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张单据齐全。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超过标准的,财务部门只能按照标准予以报销。各单位的招待费必须当日结算,当月结清。
4、招待费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招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将招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招待费”科目。严禁将招待经费列入单位自有宾馆、招待所、食堂的成本。
5、各单位应加强招待经费管理。各类会议的餐饮费应列入会议费用,为准确掌握招待费及餐饮费用开支情况,必须将住宿补贴费用和餐饮费用分别入帐,分别统计。
6、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招待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将按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纪发[2003]15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县(区)、市直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2、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标准不一致,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务接待呈批单》(式样)
2、《公务接待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单位公务接待呈批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来宾单位、姓名、职务
随行人员人数
主陪姓名、职务及陪客人数
公务内容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经办人
接待部门负责人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单位公务接待通知单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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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温政令第72号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门牌的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楼(幢)牌、室(户)牌、楼层牌、单元牌等。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门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制、安装、发放《门牌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安装门牌并发给《门牌证》。
第六条 门牌需变更、撤销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门牌编制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的科学编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漏号、同号、跳号。
第八条 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
(二)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由道路两侧延伸的巷(弄)或住宅区(小区、楼)以道路为门牌(楼)号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则应给予预留号。较短的巷(弄),可视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采取集合式门牌号,如编制为:“××街××号—××号”、“××路××弄××—××号”。同一单位或住户拥有多个门牌号的,应择其一对外统一使用。
(六)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对于起始于道路一侧长度在50米以内,不贯通的里弄,以该处门牌号向内连续编入。
(七)道路两侧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为里弄名称。
(八)住宅区(小区、楼)门牌的编制,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码,楼幢号即视为门牌号。封闭式的住宅区(小区、楼),临街的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内部的住宅楼编号可以从主入口处,按规则编制。
(九)建筑物、住宅楼如有必要编制单元牌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制。每个单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室户号,室户号自下而上排列。
(十)高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而底层以上的一般按建筑物名称编制楼(幢)、户(室)号。
(十一)多层以上住宅楼应设置楼层牌。楼层牌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二)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编制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第九条 建立门牌数据库,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性,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严格按省、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门牌按下列位置安装:
(一)建筑物门牌号一般安装在门框正上方,或者为该道路门牌排序起始的一侧的隔墙上,高度在2-2.5米。集合式、特殊门型的门牌安装在醒目位置。
(二)室(户)牌一般安装在室户门正上方。
(三)单元牌一般安装在单元门的正门上方。
(四)楼(幢)牌一般安装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上,五层以下安装高度一般为2-3层楼的山墙中线上;五层以上安装高度为3-4层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楼层牌安装在建筑物内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二条 门牌工本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准,由下列单位承担:
(一)新建住宅区(小区、楼)或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更换门牌的,由产权人承担。
(四)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当事人承担。
(五)因政府行为发生门牌变更的,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 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