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17号
三县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矿业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迪庆州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组建迪庆州矿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迪政发〔2007〕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及矿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四日
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矿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断推进我州矿业管理工作,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经法规,结合矿业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包括各计量验票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管理经费是指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迪政发〔2007〕17号文《关于组建迪庆州矿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在其他渠道筹集的矿业管理经费。
第四条 矿业管理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预算原则。矿业管理经费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矿业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业管理系统建设、改善矿业管理部门办公条件等,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矿业管理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矿业管理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矿业管理经费,确保矿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矿业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和效益考核工作;加强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矿业管理经费。主要负责人对矿业管理经费开支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矿业管理部门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
(一)贯彻国家财政资金列支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矿业经费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矿业管理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矿业管理经费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四)参与矿业管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外矿业管理经费,确保矿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年度涉矿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安排和核拨经费;
(六)审查矿业管理经费的开支标准,并就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审批矿业管理经费财务决算,参与矿业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第八条 矿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矿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
(二)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各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矿业管理经费并及时调度和拨付;
(四)对所属各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管,办理基本建设投资和政府采购事宜;
(五)建立、健全矿业管理经费开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对经费实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
第九条 矿业管理经费来源包括:
(一)当年完成本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当年完成上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0.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安排;
(三)当年矿业管理部门各组成单位投入的经费;
(四)其他渠道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涉矿税费项目包括探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深加工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资源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纳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矿业权转让税费;涉矿滞纳金、罚金;其他涉矿税费。
第十一条 矿业管理经费的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乱集资、乱摊派;
(二)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经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安排是矿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矿业管理部门必须按下达的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按月报送经费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 州县(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财政非税局等单位完成的涉矿税费收入总数,统计出本年度本级和上级涉矿税费收入数后,按第九条规定计算出本级财政预算应列支的矿业管理经费总数报同级财政列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适时拔付到州县(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州矿业办和三县(开发区)矿业办的经费在辖区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开支内容,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失真的;
第十六条 经费存款利息作增加经费处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矿业管理经费按现行财经纪律办理支付,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财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需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矿业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各计量验票点房屋建设,计量化验房屋、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的购置;
(二)州县和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的购置;
(三)矿业管理系统聘用人员和协管人员费用;
(四)其他矿业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矿业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
(三)其他与矿业管理业务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得办理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资金用途的;
(三)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事项不符合财政规定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业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矿业管理经费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经费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矿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业管理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经费到位、使用和工作进度情况,督促基层用款单位加强经费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预算安排的经费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应上缴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四)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矿业管理部门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和改变用途的,因工作失误造成经费浪费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矿业管理经费开支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矿业办、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预算年度起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思政办〔2008〕39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四条 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区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代建项目,亦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章 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照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即甲方有权派人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作、施工建设程序及工程“四大控制”管理力度,并有权随时提出监督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改正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甲方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融资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乙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甲方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4、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需要相关的资料,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要求。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负责协调项目相关融资工作,协调本项目涉及的贷款归还问题,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给乙方。
5、在乙方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归还本项目涉及的贷款。
4、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
5、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更换甲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乙方的义务
1、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与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跟踪、督促、检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并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到位,乙方应将建设项目具体的情况和履行情况报甲方认定备案。
3、乙方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甲方备案。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报甲方批准。
4、代表甲方按有关基建要求,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5、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协调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在后应在10日内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月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乙方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双方相互诉讼,应由乙方承担纠纷处理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甲方授权的,由甲方授权。
8、乙方应负责监督落实文明、安全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
9、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反馈。
10、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的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定,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1、乙方应在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2、乙方应制定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以本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甲方利益的合同。
14、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需报甲方同意,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甲方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具体收费计取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费原则上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确实因业主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代建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说明书的,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支付补偿费,并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20%以内。
第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联系单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厦财基经[2002]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均须经监理、甲方签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1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代建单位应及时通知区采购办及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常程序提前报批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甲方同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区财政专项投资的,区发改局应在审批前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二条 其余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经代建单位审定确实需要发生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里氏震级7级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台风、日降雨150mm及以上的雨灾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增加的费用,经财政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控制在工程结余款的5%以内)中提取,突破项目总概算的,按突破数额的2%扣减乙方的代建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代建资质。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
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情节更严重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与建设(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交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序、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12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二)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三)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四)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五)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同时从事两个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区情,将项目金额较小,性质相似的项目归为一类,按文体类、教育类、基础设施类、安置房类等划分项目类别,参照一、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备班子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