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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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开发党委[2004]15号

委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行政效能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把好用人进人关,经开发区党委研究,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人事(劳动)管理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所有涉及干部职工的人事(劳动)调动、转任、借调、聘用等事宜,均需由开发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开发区党委授权人事(劳动)职能部门处理。

2、坚持“精兵简政”、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服从、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注重提高办事效率和机关行政效能,反对任人唯亲,杜绝人浮于事。

3、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开拓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注重知识化、专业化和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4、坚持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具有现代特征的、适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的干部(劳动)管理制度。要积极试行机关及直属单位职位说明书制度和竞争职位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1、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中层及以下的所有公务员序列人员;

2、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在编人员;

3、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临时合同制工人、借用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三、职能部门

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开发区管委会政治处。

四、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凡涉及人事(劳动)事项,无论何种用人用工方式,均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开发区党委同意。具体用人用工时,还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开发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人事变动的原因、理由及拟调入(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由政治处向党委提出建议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调入、聘用。所有用人用工名额均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2、人员的调入、借用、聘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公开招聘(招考)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公布和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布的方式。临时性、突发性工作用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并经党委讨论同意,可采取特殊的方法。

3、特殊人员(如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商调、商借和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治处初审,报开发区党委研究决定。

4、用人单位招收临时用工(指3个月以下),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

5、除临时用工外,无论何种用工方式,均需由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调入、借用、聘用的书面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入、借用和聘用。

五、基本条件

1、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较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或具有工程师(即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一般人员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其他事项

1、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

2、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报政治处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

3、军转干部、退伍战士、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调动等,各单位应服从大局,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其它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湖开发党委[20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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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

2010年11月29日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

(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1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通知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请根据当地教育和人事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198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