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3:02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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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简称“退税”,下同)和出口收汇的管理,认真贯彻退税与出口收汇挂钩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
下:
一、除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出口不结汇的产品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上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给出口企业。在执行中可以区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结汇水单。
2.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在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经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可延期提供结汇水单。
二、一切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6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格式见附件)。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扣回未核销部分的已退税款。待核销以后,由出口企业重新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再办理退税。
三、“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按国务院批准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相
应提供已填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经外汇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签章后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与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结汇水单等凭证进行核对,审查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产品的已收外汇是否全部如实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五、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捐赠、援外等方式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六、本通知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略)



199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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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实证研究是指研究者亲自观察收集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说或检验理论假说而展开的研究,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等方法。从国外经验看,民法学也可以采用这些方法开展实证研究。在各种实证方法中,我国民法学界应当重视计量方法的应用。除个案研究外,实证研究中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实验和调查会产生大量数据,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探寻各个影响变量之间复杂的因果联系。此即所谓的计量法学方法。

实际上,法律现象的量化和数学在法学领域的运用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一些学者不惜以各种理由来捍卫法学的模糊性,甚至只要一提到“量化”、“科学性”,就认为已经牺牲了法的价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这些学者往往从法是价值、规范或者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没有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统一体的角度去认识法,特别是将法仅仅视为主观的价值或者人定的规范,必然得出不可量化的结论。其次是夸大了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区别,未能认识到它们的一致性。虽然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可重复性不强,因果关系过于复杂,但不能因此放弃对法律现象的量化研究。法律现象同时具有“质”和“量”的属性。法律现象虽然主要以“质”的规定性呈现在人们面前,因而定性分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可是法律现象同样具有“量”的规定性,并且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签约率、股权交易量、交通事故发生率及其原因等。所以,法律现象的可度量性是不能否认的,法学不能放弃对法律现象中“量”的规律的探求而将此领域让给其他学科。研究法律现象的“量”的规律必须使用定量方法。

民法研究中计量方法的运用大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民事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科学制定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借鉴、比较他国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实际国情。这里的国情既包括当前的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包括当前的意识形态,甚至还要预测下一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规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科学的预测需要引入计量方法才能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就是在民事立法阶段对法学现象中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整理分析,弄清影响民事法律变迁的各个因素,进而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尤其是民事法律中直接体现数量关系的法规则,需要用计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包括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具体数量的确定等。又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立法机关往往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明。一个可能的路径是选用公平和效率为变量,运用统计数据,建立计量模型,找出与变量相关的各个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选用合理的效用函数,进而极大化效用函数转化为一般的数理问题。这样才能使解决方案既在理论上科学合理又在实际中切实可行。

法律包括民事法律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形式效力固然可以采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判断,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则不然。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就是对实际运行中的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价。法律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因而需要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评价法律制度的优劣,考察客观效果与立法意图之间的吻合程度,立法以及司法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是否符合“应然”状态的价值要求以及民事法律的社会反响和民众的认可接受程度如何等等。民事法律在影响社会的过程中充满着双向互动,有效的民事法律需要根据其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断调整自己。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可能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必须放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大环境下来加以考察,必须放在社会现实中来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效果有正确的评价。单纯地依靠传统的法学方法(包括规范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只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只有应用计量方法,结合具体数据,给出科学的实证分析,得出相关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是运用计量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民事法律为变量,定量分析民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影响,揭示民事法律和经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近年来法金融学的兴起就是很好的例证。Djankov等人用司法质量和合同执行效率、市场进入管制等来研究法律规则对经济、社会的影响;Micco和Pages等人发现法律对雇佣的保护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特别是以LLSV组合为代表的法金融学者利用各个样本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所有权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亦非常必要。可以对民事法律的变迁进行计量史学分析,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对比研究,分析中国民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因素,甚至分析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比如,分析中国婚姻法30年来的变迁路径,分析影响婚姻法学者进行法学研究的主客观因素,甚至从宏观维度分析经济、社会进步与现代婚姻立法的互动等等;或者通过词频定量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甚至对中国民事法律进行知识图谱分析。

目前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大体分为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干预分析三大类,研究者常常根据其所掌握的数据情况结合运用这些具体方法,如R.Grosse、M.M.Frank和UNCTAD等同时使用假设检验和回归分析,C.J.Hardlock等不仅利用假设检验和回归分析,而且在回归分析中还同时借助线性模型和非线性的Logit模型,J.W.Salacuse和N.P.Sullivan横截面数据分析和综列数据分析两者并举,P.S.McCarthy和S.Sridharan等人将ARIMA过程引入回归模型之中,分别用移动平均(MA)过程和自回归移动平均(ARMA)过程表示回归残差,S.Sridharan等人更是回归分析、干预分析和结构时间序列分析三者兼用(参见张晓斌:《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运用计量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界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前,囿于我国法学界知识结构的集体单一,法学学者缺乏严格的自然科学训练,基本没有掌握数学研究工具,导致深入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学实证研究无法展开,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深度不够、观察比较简单,让法学学者觉得不是法学研究,而经济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觉得肤浅。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民法学的实证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就加以全盘否认,应该看到民法实证研究特别是计量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深远意义。每一次方法上的转变都会对社会科学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计量方法也将给我国传统民法学带来新的冲击。


出处:法学研究 2012年第1期

(作者: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

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新余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局、市统计局、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副市长何萍高,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其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袁柏华、市财政局局长欧阳嵩,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顺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李福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科长肖永东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科长为办公室成员。
(三)联系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三、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市委宣传部:加大再就业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中央和盛市促进就业的政策和部署、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措施,树立再就业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三)市计委: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研究制定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四)市经贸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五)市教育局: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在县(区)政府的统筹下,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文化素质。将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高、初中等完成学历或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的整体规划,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全市社会就业市场互相贯通。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七)市民政局:妥善解决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低保”待遇。引导和促进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从事公益性劳动及社区服务活动,实现保障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
(八)市财政局: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九)市国资局:协助经贸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十)市建设局:提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安排;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十一)市统计局:适应社会经济组织多样化和就业形成多样化的新情况,建立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完善有关评价指标。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十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四)市工商局: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五)市编办:协调并督促各地尽快建立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解决编制配备问题。
(十六)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积极推动商品流通、餐饮等服务业的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十七)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四、工作安排
(一)联席会议内容。总结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以联席会议名义下发,必要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再就业工作指标季度通报制度,由相关成员单位在每季度末的30日前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予以通报。分析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部门意见,整理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协商通气制度。联络员要及时沟通工作中的情况、问题,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协商解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联络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协商通气会。
(四)信息反馈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每月编辑一期《工作简报》,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每月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