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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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及时控制疫情,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非典防治期间,卫生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诊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机发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发电[2003]40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

在全国非典防治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巩固非典防治成果,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今后非典救治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典防治经验,并综合最新研究进展,对两个《通知》进行认真修订,形成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救治工作。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3年月10月10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

【按语】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撰写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现予以登载。
本诊疗方案包括病原学、流行病学、发病机制、病理改变、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临床特征、临床分期、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恢复期患者的追踪和处理、儿童SARS的特点及诊疗注意事项、预防与控制和主要参考文献。本诊疗方案的通讯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总编辑、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教授。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
2003年9月30日


自2002年11月广东地区出现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继之国内出现疫情以来,我国和世界各国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在SARS的病原学、流行病学、诊断、治疗及预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卫生部曾于2003年4月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该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当时在指导我国各地防治SARS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总结近一时期我国在SARS防治研究方面取得的经验,也为今冬明春SARS疫情可能重现做充分的准备,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原诊疗方案的基础上,撰写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本方案从病原学、流行病学、病理学、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及临床等方面进行了阐述,重点放在SARS的诊断和治疗。
本方案有以下特点。
1 尽可能根据循证医学研究及回顾性研究的对比资料撰写,使方案的科学性更强。
2 有关SARS疑似诊断、临床诊断及确定诊断的标准力争严谨,避免过多的误诊。
3 着重反映近一时期SARS研究的新进展,其中在诊疗方面,特别是治疗方面,尽可能汇集专家的共识,而对临床疗效尚未肯定的防治手段不予推荐。
4 重视患者疾病的全过程,包括出院后的随诊,尤其是患者出现的心理障碍及其防治。
SARS对于人类是一种全新的传染病,目前对其传染源、发病机制、早期诊断、针对性药物治疗及预防(特别是疫苗研制)还远未阐明,因而本方案的内容不可避免存有缺陷甚至错误。我们希望通过全国医务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对本方案提出修改与补充,使之日臻完善,从而对我国SARS的防治起到更切实际的指导作用。
(钟南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由SARS冠状病毒(SARSCoV)引起的一种具有明显传染性、可累及多个脏器系统的特殊肺炎,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临床上以发热、乏力、头痛、肌肉关节酸痛等全身症状和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部分病例可有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胸部X线检查可见肺部炎性浸润影;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正常或降低;抗菌药物治疗无效是其重要特征。重症病例表现明显的呼吸困难,并可迅速发展成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截至2003年8月7日,全球累计发病例数为8 422例,依据报告病例计算的平均病死率达到了93%。
图2SARS冠状病毒的多形性(A、B为负染电镜观察结果,C、D为超薄切片电镜观察结果;B、D示病毒的多形性)病原学[112]
一、概述
2002年11月在我国广东省部分地区悄然出现的SARS,在经历了两个多月的始发期后,扩散到我国内地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球共波及亚洲、美洲、欧洲等32个国家和地区。自2003年1月以来,SARS疫情引起了众多中外科学家的关注。作为疫情的首发地,中国科学家在排除了大量常见病因后,将目光集中到“新病原”的寻找上。2003年3月17日,WHO建立了全球网络实验室,开始了SARS病原的联合攻关。经过全球9个国家13个网络实验室的科学家从病毒形态学、分子生物学、血清学及动物实验等多方面研究,4月16日WHO在日内瓦宣布,一种新的冠状病毒是SARS的病原,并将其命名为SARS冠状病毒。
经典冠状病毒感染主要发生在冬春季节,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该病毒包括三个群,第一、二群主要为哺乳动物冠状病毒,第三群主要为禽类冠状病毒。人冠状病毒有两个血清型(HCoV229E, HCoVOC43), 是人呼吸道感染的重要病原,人类20%的普通感冒由冠状病毒引起。冠状病毒也是成人慢性气管炎急性加重的重要病因之一。基因组学研究结果表明,SARSCoV的基因与已知三个群经典冠状病毒均不相同,第一群病毒血清可与SARSCoV反应,而SARS患者血清却不能与已知的冠状病毒反应。因此,作为一种新的冠状病毒,SARSCoV可被归为第四群(图1)。

图1根据RNA多聚酶基因得到的冠状病毒进化树
二、形态结构
SARSCoV属冠状病毒科冠状病毒属,为有包膜病毒,直径多为60~120 nm,包膜上有放射状排列的花瓣样或纤毛状突起,长约20 nm或更长,基底窄,形似王冠,与经典冠状病毒相似。病毒的形态发生过程较长而复杂,成熟病毒呈圆球形、椭圆形,成熟的和未成熟的病毒体在大小和形态上都有很大差异,可以出现很多古怪的形态,如肾形、鼓槌形、马蹄形、铃铛形等(图2),很容易与细胞器混淆。在大小上,病毒颗粒从开始的400 nm减小到成熟后期的60~120 nm。在患者尸体解剖标本切片中也可见到形态多样的病毒颗粒。

三、生物学特性
病毒在细胞质内增殖,由RNA基因编码的多聚酶利用细胞材料进行RNA复制和蛋白合成,组装成新病毒并出芽分泌到细胞外。与以往发现的冠状病毒不同,利用VeroE6或Vero(绿猴肾细胞)细胞很容易对SARSCoV进行分离培图3SARS冠状病毒的基因组结构示意图
养, 病毒在37℃条件下生长良好,细胞感染24小时即可出现病变,可用空斑进行病毒滴定,早期分离株的培养滴度一般可达1×106 pfu/ml左右。在RD(人横纹肌肿瘤细胞)、MDCK(狗肾细胞)、293(人胚肾细胞)、2BS(人胚肺细胞)等细胞系上也可以培养,但滴度较低。
室温24℃下病毒在尿液里至少可存活10天,在腹泻患者的痰液和粪便里能存活5天以上,在血液中可存活约15天,在塑料、玻璃、马赛克、金属、布料、复印纸等多种物体表面均可存活2~3天。
病毒对温度敏感,随温度升高抵抗力下降,37℃可存活4天,56℃加热90分钟、75℃加热30分钟能够灭活病毒。紫外线照射60分钟可杀死病毒。
病毒对有机溶剂敏感,乙醚4℃ 条件下作用24小时可完全灭活病毒,75%乙醇作用5分钟可使病毒失去活力,含氯的消毒剂作用5分钟可以灭活病毒。
四、分子生物学特点
病毒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由大约30 000个核苷酸组成,与经典冠状病毒仅有约60%同源性,但基因组的组织形式与其他冠状病毒相似。基因组从5′到3′端依次为:5′多聚酶SEMN3′。5′端有甲基化帽子结构,其后是72个核苷酸的引导序列。基因组RNA约2/3为开放阅读框架(ORF)1a/1b,编码RNA多聚酶(Rep),该蛋白直接从基因组RNA翻译,形成多蛋白前体,后者进一步被病毒主要蛋白酶3CLpro切割,主要负责病毒的转录和复制。Rep的下游有4个ORF,分别编码S、E、M和N四种结构蛋白,它们从亚基因组mRNA中翻译,亚基因组mRNA以不连续转录的机制合成,其转录由转录调控序列(TRS)启始,后者的保守序列为AAACGAAC。基因组3′端有polyA尾(图3)。

病毒包膜为双层脂膜,外膜蛋白包括糖蛋白S、M和小衣壳E蛋白。M糖蛋白与其他冠状病毒糖蛋白不同,仅有短的氨基末端结构域暴露于病毒包膜的外面。长而弯曲的螺旋状核衣壳结构由单一分子的基因组RNA、多分子的碱性N蛋白以及M蛋白的羧基末端组成。病毒的模拟结构如图4所示。S蛋白负责细胞的黏附、膜融合及诱导中和抗体,相对分子质量大约150 000~180 000,包括胞外域、跨膜结构域以及短羧基末端的胞质结构域。在经典冠状病毒中,E蛋白和M蛋白可能组成最小的装配单位,E蛋白对病毒的组装发挥关键作用,M蛋白对于病毒核心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冠状病毒不同的是,在S和E之间(X1274aa,X2154aa)以及M和N(X363aa,X4122aa,X584aa)之间有多于50个氨基酸的多肽潜在编码序列,M和N之间还有少于50个氨基酸的多肽潜在编码序列。同源性搜索结果表明,这些潜在多肽与任何其他蛋白都没有序列的相似性。

图4SARS冠状病毒的结构示意图

目前,国内外科学家已经报道了多株SARSCoV的全基因组序列,发现其变异程度不高,来自新加坡4株、加拿大1株、美国1株、我国香港2株、北京4株和广东1株共13个毒株中发现了129处变异。根据其进化树,可以将目前的流行株分为两个基因组:一组包括我国北京4个毒株(BJ01~BJ04)、广州1株(GZ01)和香港中文大学测定的1个毒株(CUHK),其他毒株属于另外一组。分析病毒的变异特征,有可能为追踪病毒来源提供线索。
五、免疫学特征
大多数情况下,SARSCoV感染时,人体免疫系统能够激发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并逐渐控制感染、清除病毒。有许多证据表明,SARSCoV可以直接侵犯免疫系统,导致患者淋巴细胞、白细胞减少和外周淋巴组织的病理损伤。多数SARS 患者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正常或降低,而CD+3 、CD+4、CD+8 T淋巴细胞较正常人明显降低,病情越重,T淋巴细胞计数下降越明显。SARS患者恢复后,T淋巴细胞的数量和功能逐渐恢复正常。SARSCoV核酸一般在临床症状出现后5天可以从患者鼻咽抽取物中检出,第10天左右达到高峰,然后开始降低;21天时,47%的患者鼻咽抽取物为阳性,67%粪便标本为阳性, 21%尿液标本为阳性。N蛋白能诱发较强的免疫反应,因此可用于抗体检测。对于抗体的检测表明,一般发病后1周,患者体内的IgM开始产生,最多可持续3个月;7~10天IgG开始产生,随后逐渐升高,1个月左右抗体滴度达到高峰并全部阳转,至患者恢复后6个月仍持续高水平阳性。SARS是一种新发疾病,人群普遍易感,流行病学资料表明,SARSCoV主要引起显性感染,尚缺少亚临床感染的证据。本次SARS流行后,并未在人群中形成免疫保护屏障,人群仍普遍易感,检测患者血清中SARSCoV特异性抗体有助于临床诊断。
流行病学[1322]
一、传染源
现有资料表明,SARS患者是最主要传染源。极少数患者在刚出现症状时即具有传染性。一般情况下传染性随病程而逐渐增强,在发病的第2周最具传播力。通常认为症状明显的患者传染性较强,特别是持续高热、频繁咳嗽、出现ARDS时传染性较强。退热后传染性迅速下降,尚未发现潜伏期患者以及治愈出院者有传染他人的证据。
并非所有患者都有同等传播效力,有的患者可造成多人甚至几十人感染(即超级传播现象),但有的患者却未传播一人。老年人以及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心脑血管、肝脏、肾脏疾病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肿瘤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不但较其他人容易感染SARS,而且感染后更容易成为超级传播者。造成超级传播的机制还不清楚,但肯定与所接触的人群对该病缺乏起码的认识以及防护不当有关。其中有一些超级传播者由于症状不典型而难以识别,当二代病例发生后才被回顾诊断。影响超级传播的其他因素还取决于患者同易感者的接触程度和频次、个人免疫功能以及个人防护情况等。超级传播者的病原是否具有特殊的生物学特征尚不清楚。
已有研究表明,SARSCoV感染以显性感染为主,存在症状不典型的轻型患者,并可能有隐性感染者,但较少见。尚未发现隐性感染者的传染性。一般认为,症状不典型的轻型患者不是重要的传染源。
已有本病的病原可能来源于动物的报道,并在果子狸、山猪、黄猄、兔、山鸡、猫、鸟、蛇、獾等多种动物经聚合酶链反应(PCR)或血清学检测获得阳性结果。有人检测发现,从果子狸分离的病毒与SARSCoV的基因序列高度符合,因此推测本病最初可能来源于动物。但上述研究还不能从流行病学的角度解释2002年11月后我国华南疫情初起时的疫源地多发的现象。
二、传播途径
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即通过与患者近距离接触,吸入患者咳出的含有病毒颗粒的飞沫,是SARS经空气传播的主要方式,是SARS传播最重要的途径。气溶胶传播是经空气传播的另一种方式,被高度怀疑为严重流行疫区的医院和个别社区暴发的传播途径之一,其流行病学意义在于,易感者可以在未与SARS患者见面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吸入了悬浮在空气中含有SARSCoV的气溶胶所感染。通过手接触传播是另一种重要的传播途径,是因易感者的手直接或间接接触了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其他被污染的物品,经口、鼻、眼黏膜侵入机体而实现的传播。目前尚不能排除经肠道传播的可能性,尚无经过血液途径、性途径和垂直传播的流行病学证据,但在预防中均不可以掉以轻心。
影响传播的因素很多,其中接触密切是最主要的因素,包括治疗或护理、探视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直接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等。在医院抢救和护理危重患者、吸痰、气管插管以及咽拭子取样时,很容易发生医院内传播,应格外警惕。医院病房环境通风不良、患者病情危重、医护或探访人员个人防护不当使感染危险性增加。另外如飞机、电梯等相对密闭、不通风的环境都是可能发生传播的场所。改善通风条件,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防护措施,会使传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尚无证据表明苍蝇、蚊子、蟑螂等媒介昆虫可以传播SARSCoV。
三、人群易感性
一般认为人群普遍易感,但儿童感染率较低,原因尚不清楚。SARS症状期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是SARS的高危险人群。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与亲友在治疗、护理、陪护、探望患者时,同患者近距离接触次数多,接触时间长,如果防护措施不力,很容易感染SARS。
感染SARS病原后,已证实可以产生体液免疫,已有观察到发病6个月时血清抗SARSCoV IgG仍呈强阳性的报道,但其持续时间及其对机体的保护作用,以及流行病学意义均有待深入研究。细胞免疫状况目前仍无明确报道。
四、流行特征
1.地区分布:根据WHO 2003年8月7日公布的疫情,全球共报告SARS临床诊断病例8 422例,死亡916例,发病波及32个国家和地区。病例主要分布于亚洲、欧洲、美洲等地区。亚洲发病的国家主要为中国(包括内地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新加坡等。中国内地总发病数达5 327例,死亡349例。病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等地。其中北京与广东共发病4 033例,占全国总病例数的757%。
最初病例报告来源于广东省河源市,经回顾性调查,目前认为首例病例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是目前已知全球最早的病例。其后远程传播到山西、四川、北京等地,再向全国其他地区扩散。根据2002~2003年疫情发生和传播情况,可将我国内地分为四类地区:(1)本地流行区(广东等地);(2)输入病例,并引起当地传播地区(北京、内蒙、山西、河北、天津等地);(3)输入病例,未引起当地传播地区(上海、山东、湖南、辽宁、宁夏等地);(4)无报告病例地区(海南、云南、贵州、青海、西藏、新疆、黑龙江等地)。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其传播过程见图5。

图5中国内地SARS传播过程示意图2.时间分布:已知的首例病例于2002年11月发生于我国广东省佛山市,到2003年2月,SARS已呈现全球流行的态势。发病主要集中在2003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6月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我国内地从广东省内最初的局部暴发,至3月上旬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根据截至2003年8月16日的疫情发布(最后病例发病时间为6月11日),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报告发生SARS临床诊断病例。现有资料表明,广东省佛山、河源等市和广西省河池市,均在早期出现了原发性病例,在这些城市的首例病例之间未发现有相互传播的证据。广东省的SARS发病高峰为2月份,其他地区主要流行时间在4月初到5月中旬左右,主要与传染源输入的时间有关。
3.人群分布:该病患者以青壮年为主。根据中国内地5 327例资料统计,主要发病年龄在20~60岁之间,占总发病数的85%,其中20~29岁病例所占比例最高,达30%;15岁以下青少年病例所占比例较低,9岁以下儿童病例所占比例更低。
男女性别间发病无显著差异。人群职业分布有医务人员明显高发的特点。医务人员病例占总病例的比例高达20%左右(个别省份可高达50%左右)。在流行后期,由于医护人员防护措施得力,医护人员发病数以及构成逐渐减少。有86%的病例为学生,均为散发,未发现学校学生集中发病的情况。早期广东省病例调查显示,部分无同类患者接触史的病例为与野生动物接触的人员,如厨师、采购员等。
⒋ 死亡病例分布特点:2002~2003年流行中,我国SARS的死亡率为0024/10万,病死率为7%。老年人所占比例较大(60岁以上患者的病死率为11%~14%,其死亡人数约占全部死亡人数的44%)。随着年龄增加,病死率也增加,合并其他疾病如高血压病、糖尿病、心脏病、肺气肿及肿瘤等疾病的患者病死率高。
五、自然与社会因素的影响
1.自然因素:从目前的资料看,不利于空气流通以及迫使人们室内集聚的环境条件,有利于传染源传播病原体。根据越南、加拿大、我国台湾等地的资料,SARS流行时当地已不是“冬春”季节,且气温较高。季节因素与SARS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似无直接关系。至于气象条件、季节性、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等与SARS发病的关系,尚需进一步观察。
2.社会因素:人口密度高、流动性大、卫生条件差、不良的卫生习惯,均有利于疾病的传播。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医疗资源丰富的大城市,常因患者就诊相对集中,容易造成SARS的暴发和流行。医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力、医护人员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防护措施不当等,有利于发生医院内传播。此次流行中,患者通过现代化交通工具的流动和迁移,成为SARS远距离传播的原因。
发病机制[2333]
SARS是一种新近由SARSCoV引起的传染病,人们对其发病机制的了解还不清楚,所得到的一些线索主要来自SARS死亡病例的尸体解剖资料、超微结构研究、核酸水平的SARSCoV检测和SARS患者的临床资料。认识的许多方面仍属推测,而且不可避免地还会受到治疗措施的影响。
SARSCoV由呼吸道进入人体,在呼吸道黏膜上皮内复制,进一步引起病毒血症。被病毒侵染的细胞包括气管支气管上皮细胞、肺泡上皮细胞、血管内皮细胞、巨噬细胞、肠道上皮细胞、肾脏远段曲管上皮细胞和淋巴细胞。肺泡上皮细胞和肺血管内皮细胞受累可损伤呼吸膜血气屏障的完整性,同时伴有炎症性充血,引起浆液和纤维蛋白原的大量渗出,渗出的纤维蛋白原凝集成纤维素,进而与坏死的肺泡上皮碎屑共同形成透明膜。
机体对SARSCoV感染的反应可表现为肺间质内有巨噬细胞和淋巴细胞渗出,激活的巨噬细胞和淋巴细胞可释放细胞因子和自由基,进一步增加肺泡毛细血管的通透性和诱发成纤维细胞增生。受损的肺泡上皮细胞脱落到肺泡腔内可形成脱屑性肺泡炎,且肺泡腔内含有多量的巨噬细胞,增生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和巨噬细胞可形成巨细胞。就巨细胞表型来说,主要为肺泡上皮细胞源(AE1/AE3阳性),少数为巨噬细胞源(CD68阳性)。巨细胞的形成可能与SARSCoV侵染有关。因为体外实验证明,SARSCoV感染可使Vero细胞融合形成合体细胞。肺脏的以上改变符合弥漫性肺泡损伤(diffuse alveolar damage,DAD)的渗出期变化。病变严重或恢复不良的患者随后出现DAD的增殖期和纤维化期的变化,增生的细胞包括肌纤维母细胞和成纤维细胞,并产生Ⅰ型和Ⅲ型胶原纤维。肠道上皮细胞和肾脏远段曲管上皮细胞被SARSCoV侵染,一方面可解释部分临床患者的消化道症状,另一方面也可能在疾病的传播途径方面有一定意义。

图6SARS患者的肺标本,示全肺明显膨胀、实变图7SARS患者早期肺改变:肺水肿,肺泡腔内充满富含纤维素的水肿液
图8SARS患者肺改变:透明膜,示肺泡内大量透明膜形成

图9患者男性,41岁,发热3天,2002年12月23日入院,2002年12月25日发展为呼吸困难,行纤维支气管镜肺活检,1周后确诊,肺活检见肺泡上皮细胞脱落,少量出血(A),肺泡透明膜形成(B),纤维母细胞增生(C)
由于DAD和弥漫性肺实变致血氧饱和度下降,以及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等因素所引起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常常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导致患者死亡。
SARS患者末梢血淋巴细胞减少,特别是CD+4细胞数减少,而且有证据表明SARSCoV直接感染淋巴细胞,可能与SARSCoV的细胞毒性作用以及诱导细胞凋亡作用有关。虽然SARS患者的体液免疫反应似乎正常,但从SARS患者恢复期血清有明显的治疗作用的角度看,SARSCoV感染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患者的体液免疫反应。SARSCoV影响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反应在SARS发生发展过程中起一定作用,至少意味着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损伤的患者预后较差。
病理改变[2333]
有关SARS活检和尸检的材料有限,故对其病理改变的认识还很有限。基于目前的尸检和少量支气管活检材料,SARS主要累及肺和免疫器官如脾和淋巴结,其他脏器如心、肝、肾、肾上腺、脑等也可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
肺:一般均明显膨隆、肿大,重量增加(图6)。除继发感染者外,胸膜一般尚较光滑,暗红色或暗灰褐色。胸腔可无或有少量积液。肺组织切面以均匀实变者居多,可累及全肺各叶,似大叶性肺炎的肝样变期,色红褐或暗紫。继发感染者可有大小不等的脓肿形成。肺血管内可见血栓,部分病例可出现局部区域的肺梗死。在部分病例中可见肺门淋巴结肿大。
光镜观察:肺的病变通常比较弥漫,几乎累及所有肺叶。主要表现为弥漫性肺泡损伤的改变。依据病变时期的不同可有如下表现:病程10天左右的病例主要为肺水肿(图7)、纤维素渗出、透明膜形成(图8)、肺泡腔内巨噬细胞积聚和增生的Ⅱ型肺泡上皮细胞脱落到肺泡内所形成的脱屑性肺炎及灶性肺出血等病变。这不仅在尸检标本可见,而且在经纤维支气管镜肺活检材料中也可见到(图9)。部分增生的肺泡上皮相互融合,呈合体状多核巨细胞。在增生的肺泡上皮及渗出的单核细胞胞质内可见病毒包涵体。随着病变的进展,在病程超过3周的病例常可见到肺泡内渗出物的机化、透明膜的机化(图10)和肺泡间隔的纤维母细胞增生。二者不断融合,最终形成肺泡的闭塞和萎缩(图11),导致全肺实变。仅部分病例出现明显的纤维增生,导致肺纤维化甚至硬化。肺内小血管常可见到纤维素性微血栓。以上病变在不同的患者可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患者的肺内也可见到不同时期的病变。部分病例,尤其是长期治疗的患者,常可见到散在的小叶性肺炎甚至大面积真菌感染,其中以曲霉菌感染最为常见。继发性感染可累及到胸膜,造成胸腔积液、胸膜粘连甚至发生胸膜腔闭塞。

图10SARS患者肺改变:肺泡内透明膜出现机化图11SARS患者肺改变:肺泡内渗出物机化及肺泡间隔内纤维母细胞增生致肺泡闭
塞图12SARS患者脾改变:白髓萎缩,淋巴细胞稀疏,红髓充血、出血图13SARS患者淋巴结改变:淋巴滤泡萎缩,淋巴窦及血管扩张染可累及到胸膜,造成胸腔积液、胸膜粘连甚至发生胸膜腔闭塞。
电镜观察:肺泡上皮明显肿胀,线粒体及内质网明显空泡变性。肺泡上皮细胞增生,尤以Ⅱ型上皮增生明显。增生的Ⅱ型上皮细胞胞质板层小体减少,粗面内质网及滑面内质网均大量增生、扩张,扩张的内质网池内有电子密度增高的蛋白分泌物,部分扩张的内质网内可见群集的、大小一致的病毒颗粒,表面有细小的花冠状微粒,颗粒大小约60~120 nm。间质血管内皮细胞肿胀、空泡变性。

免疫器官的病变:
脾:部分SARS病例的脾可肿大,而部分患者可见脾脏缩小。部分病例标本切面可见脾泥。显微镜下脾小体不清,脾白髓萎缩,淋巴细胞稀疏,数量减少;红髓充血,出血、坏死明显(图12),组织细胞增多。
淋巴结(腹腔淋巴结及肺门淋巴结):部分病例可见到淋巴结肿大。镜下几乎所有检查的淋巴结淋巴滤泡均有不同程度的萎缩或消失,淋巴细胞分布稀疏,数量减少(图13)。血管及淋巴窦明显扩张充血,窦组织细胞明显增生。部分病例可见出血及坏死。
其他器官的改变:
心:SARS患者心脏的肥大比较常见,一般表现为左右心均匀性增厚。心肌间质水肿较明显,间质可有散在淋巴细胞及单核细胞浸润。部分病例可见到心肌细胞空泡变性、灶性心肌炎改变或心肌小灶性坏死。严重的继发感染如真菌感染也可累及到心脏。
肝:多数病例可见到肝细胞轻度水样变性、灶性脂肪变性和肝细胞索解离。小叶内Kupffer细胞明显增生。汇管区有少量淋巴细胞浸润。部分病例可见到明显的中央静脉周围肝细胞坏死。
肾:大部分病例可见肾小球明显充血,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部分病例肾小球毛细血管内可见广泛的纤维素性血栓,部分病例可见髓质内小灶状坏死及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浸润。肾间质血管扩张充血。部分病例可见到因继发感染所致的小化脓灶,偶见血管炎。
肾上腺:部分病例可见肾上腺皮髓质灶性出血、坏死、淋巴细胞浸润、皮质束状带细胞空泡变性和/或类脂含量减少。
脑:脑组织可见不同程度的水肿,部分病例脑内可见到散在的神经元缺血性改变,严重者甚至可见脑组织坏死。部分神经纤维可出现脱髓鞘改变。
骨髓:多数患者造血组织中粒系及巨核细胞系统细胞数量相对减少,部分病例红系细胞呈小灶状增生。
胃肠道:胃、小肠和结肠各段黏膜下淋巴组织减少,淋巴细胞稀疏,间质水肿。部分病例胃可见表浅的糜烂或溃疡。
胰腺:间质血管充血,部分病例间质有轻度纤维组织增生和淋巴细胞浸润。外分泌腺泡萎缩,酶原颗粒减少,部分胰岛细胞变性。
胆囊:未见明显病变。
睾丸:部分病例生精细胞变性,生精现象减少。可见间质血管扩张、出血。
前列腺、子宫、卵巢及输卵管:未见明显病变。
除此之外,部分病例在肺、心、肝、肾、脑、肾上腺、横纹肌等可见到以小静脉为主的小血管炎病变。表现为血管壁及血管周围的水肿、血管内皮细胞肿胀和凋亡、血管壁纤维素样坏死、血管壁内及血管周围单核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
实验室检查[3442]
一、外周血象
1.外周血细胞分析诊断标准:
(1)多数患者白细胞计数在正常范围内,部分患者白细胞计数减低。白细胞计数参考值范围为(4~10)×109/L。
(2)大多数SARS患者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减少,呈逐步减低趋势,并有细胞形态学变化。
2. 结果解释:国内外不同文献报道的结果有所差别,造成这些差别的可能原因如下。
(1)SARSCoV主要作用于淋巴细胞(特别是T淋巴细胞),使外周血淋巴细胞数减低,而淋巴细胞在白细胞总数中占的比例较低(参考值范围为0.20~0.40),除非淋巴细胞明显减少,SARS患者的白细胞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但此时淋巴细胞绝对值会有明显变化。另外,白细胞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如SARS患者合并感染时,中性粒细胞(占白细胞的50%以上)增高可使白细胞明显升高。因此,初诊SARS患者,观察淋巴细胞绝对值的变化可能更有诊断意义。
(2)文献报道,诊断淋巴细胞减低的临界值(cutoff值)为12×109/L。淋巴细胞绝对值<09×109/L可作为诊断SARS的辅助诊断指标;(09~12)×109/L为可疑;>12×109/L不支持SARS诊断。
(3)值得指出的是,在SARS疫情中,多数实验室进行血细胞分析使用的是电阻法血细胞分析仪,其血细胞分类的原理是基于白细胞形态正常,根据细胞大小产生的脉冲大小进行细胞分类计数。换言之,只有细胞形态正常才能保证白细胞分类计数相对准确。根据对200多例SARS或“疑似”患者血涂片的观察,发现淋巴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均有中毒性变化及细胞体积的变化,约60%以上有“核凝”、“核固缩”和胞质中含中毒颗粒及空泡,70%以上的中性粒细胞有“核脊突”,这会影响仪器分类的准确性。因此在进行血细胞分析时,在做好防护条件下应重视血细胞显微镜检查,或使用高档“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进行检查。
二、SARS特异性抗体
1.特异性抗体检测标准:符合以下两者之一即可判断为SARS:(1) 平行检测进展期血清抗体和恢复期血清抗体发现抗体阳转。(2) 平行检测进展期血清抗体和恢复期血清抗体发现抗体滴度4倍及以上升高。
2.技术说明:
(1)方法:WHO推荐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nzymelinked immunoabsorbent assay,ELISA)或免疫荧光试验(immunofluorescence assay,IFA)作为血清SARSCoV抗体检测方法。
(2)双份血清标本:SARS感染血清学诊断双份血清标本是最可靠的。注意尽可能早地采取进展期标本。
(3)平行检测:进展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平行检测是非常重要的。ELISA法检测时应将双份血清标本置于同一块酶免疫反应板内,IFA法检测时应将双份血清标本置于同一张玻片,这样检测抗体滴度才有可比性。
(4)检测抗体的种类:国内目前SARSCoV抗体检测包括IgG、IgM或总抗体,其中任何一种抗体发生阳转或4倍及以上升高,均可诊断SARS。因IgG抗体持续时间较长,最好检测IgG抗体。
(5)试剂盒:应有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应用许可证。
3.结果解释:检测进展期血清抗体和恢复期血清抗体,发现抗体阳转或4倍及以上升高,诊断SARSCoV近期感染。
根据WHO的资料,ELISA法检测患者血清SARS CoV抗体时使用发病21天后的血清标本所得结果比较可靠,而IFA法使用发病10天后的血清标本所得结果比较可靠。绝大多数SARS患者症状出现1个月内,应可测出IgG抗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SARS患者血清抗体(IgG和/或IgM)在进展期已为阳性,恢复期血清没有4倍及以上升高,但这些患者双份血清存在高滴度的抗体,可结合临床进行诊断。未检测到SARSCoV抗体,不能排除SARSCoV感染。血清学抗体检测不作为早期诊断依据,检测及分析结果时应考虑试剂盒的质量。
三、SARSCoV RNA
1.SARSCoV RNA阳性判断标准:应用PCR方法,符合下列三项之一者可判断为检测结果阳性。
(1) 至少需要两个不同部位的临床标本检测阳性(例:鼻咽分泌物和粪便)。
(2)收集至少间隔2天的同一种临床标本送检检测阳性(例:2份或多份鼻咽分泌物)。
(3) 在每一个特定检测中对原临床标本使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重复PCR方法检测阳性。
2.PCR检测结果的确认:
(1)使用原始标本重复PCR试验;
(2)在第二个实验室检测同一份标本。
3.实验室检测的几个问题:对PCR检测有如下要求。
(1)使用PCR方法进行SARSCoV检测的实验室应该有PCR 工作经验。应采用质控程序并确认一个合作实验室,以便于对阳性结果进行交叉核对。
(2)对SARSCoV特异性PCR试验阳性结果的确认应采用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低流行区。
(3)SARSCoV检测用试剂盒应具有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应包括已公布的对照、PCR引物及工作流程,应使用权威机构提供的RNA样本作为阳性RNA 对照。
(4)SARSCoV试验的敏感性取决于标本的收集和对患者检测的时间。采用PCR方法检测可能会得到假阴性的结果,而多个标本和多部位取材可增加试验敏感性。
(5)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标准,避免假阳性结果。
(6)在每次PCR操作过程中,应包括合适的阴、阳性对照。在提取中应有1份阴性对照,在PCR运行中应有1份水对照,在核酸提取及PCR运行中应有1份阳性对照;患者标本检测必须要有阳性对照,以便测出PCR抑制物(即设抑制对照)。
(7)扩增第二组基因区可进一步增加试验的特异性。
(8)患者出现症状后5~7天内采集标本阳性率最高。
4.标本的采集、运送及保存:
(1)漱口液:①采集:选择发病早期(最好5天之内)的病例采样有助于提高病毒检出率。应在患者进食2小时后采集标本,期间尽量少喝水。取无菌生理盐水5 ml盛装在15 ml标准带盖密封一次性无菌塑料离心管内,采样时可让患者先咳嗽数声,然后用5 ml 无菌生理盐水漱口,漱口时让患者头部后仰,发出“噢”声,让采样液在咽部转动3~5秒,随后通过纸漏斗缓缓吐回离心管中。②运送与保存:标本应置于冰块环境中(预先准备冰壶)在2小时内尽快送至实验室。标本至实验室后,应尽快进行处理及检测。如果在24小时内可安排检测,标本可置于4℃保存;如果未能安排检测,则放-20 ℃保存;需要长期保存应置于-70℃。
(2)粪便:①采集:使用清洁便盆盛装患者粪便,用灭菌竹签挑取含脓、血或黏液的粪便置于15 ml标准带密封一次性无菌塑料离心管内。②运送与保存:标本应置于冰块环境中(预先准备冰壶)在2小时内尽快送至实验室。标本至实验室后,应尽快进行处理及检测。如果在24小时内可安排检测,标本可置于4℃保存;如果未能安排检测,则放-20 ℃保存;需要长期保存应置于-70℃。
四、T淋巴细胞亚群
1.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诊断标准:大多数SARS患者外周血T淋巴细胞CD+3、CD+4、CD+8亚群均减低,尤以CD+4亚群减低明显。
2. 检测方法:应用流式细胞仪(Flow Cytometer ,FCM)对相应荧光抗体标记的样本进行检测,计算CD+3、CD+3CD+4、CD+3CD+8细胞的百分比和绝对值。
3. 参考值范围:见表1。

表1健康人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参考值范围(±2s)
指标百分比(%)绝对值(×109/L)CD+3691±186136±073CD+3CD+4363±146072±042CD+3CD+8249±134051±036CD+4/CD+8152±106
4.结果解释:
(1)百分比:SARS患者的CD+3、CD+4、CD+8亚群的百分比可减低或正常。
(2)绝对值:SARS患者的CD+3、CD+4、CD+8亚群明显减低,其中以CD+4亚群减低尤为显著。
(3)CD+4/ CD+8:正常或降低。
(4)个体差异:不同SARS患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影响因素包括年龄、病情、病程、有无基础疾病、免疫功能状态等。
现已证实,T淋巴细胞介导的特异性细胞免疫功能低下是SARS患者的主要免疫病理改变之一,主要表现为T淋巴细胞及其亚群的明显受损,其中以CD+3、CD+4、CD+8尤为明显。另外,糖皮质激素的应用也会使T淋巴细胞及亚群发生不同程度减低。因此,SARS患者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主要为CD+3、CD+4、CD+8)的动态检测,有助于SARSCoV致病机制的研究和诊断,并且对于指导治疗(尤其是糖皮质激素应用的时机、剂量等)以及提示预后具有重要价值。但应用此标准诊断SARS时,应排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和乙型肝炎病毒等感染、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血液系统疾病、肝肾疾病、糖尿病、器官移植等情况导致的CD+3、CD+4、CD+8的变化。T淋巴细胞的受损程度与病情严重程度有明显相关性,即重型SARS患者较普通型明显,死亡病例T淋巴细胞亚群下降更为显著。另外,SARS患者T淋巴细胞的减低为可逆性改变,恢复期病例的T淋巴细胞及其亚群可逐渐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
5. 注意事项:
(1)样本采集后应6小时内送检,24小时内完成检测。
(2)进行T淋巴细胞亚群检测的同时,应计数外周血淋巴细胞,用以计算各亚群(CD+3、CD+4、CD+8)的绝对值。
(3)防止微小凝块阻塞流式细胞仪的吸样针,加样时应尽量避免将全血样本粘至样品测试管的侧壁上。
(4)防止单克隆抗体的损失,对样本进行荧光标记时应尽量避免将试剂粘至样本测试管的侧壁上。
(5)操作中应注意避免各荧光标记单克隆抗体的交叉污染。
五、鉴别诊断
1.鉴别诊断项目:在SARS早期诊断时,流感病毒(甲、乙、丙型)、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RSV)、腺病毒、嗜肺军团菌、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及呼吸道细菌等检测有助于SARS的鉴别诊断。
2.实验方法:目前的实验方法主要有快速诊断、血清学诊断、分子生物学检测及病毒(衣原体、细菌)分离等方法。
(1)快速诊断:通常采用酶免疫分析(EIA)、间接免疫荧光法测定病原体的特异性抗原或抗体,操作简便、快速,结果准确可靠。
(2)血清学诊断:可采用补体结合试验、代谢抑制试验、间接血凝试验及间接免疫荧光试验等方法。应用双份血清检测,抗体效价增高4倍及以上有意义,一般用于流行病学调查。
(3)分子生物学检测:目前采用基因探针和PCR等方法。基因核酸杂交技术虽然敏感性和特异性高,但由于基因探针常用同位素标记,具有放射性污染,且设备要求高、操作繁琐,一般难以推广。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敏感、特异等特点,容易推广,但实验室的标准化问题有待于解决。
(4)病毒(衣原体、细菌)的分离:采用患者鼻咽分泌物接种人胚肺细胞或猴肾细胞培养,分离病毒和衣原体,再用补体结合或中和试验、IFA或ELISA等鉴定抗原。但细胞培养阳性率不够高,另外因技术操作复杂,实验设备要求较高,一般医院不具备培养条件,且敏感性受标本采集、运输、保存等因素影响,该实验方法不适合作为常规检测,多用于科研和疑难病例的鉴定。
建议在SARS鉴别诊断中首选快速诊断。
3.临床意义:细菌感染可直接或继病毒感染之后发生,以溶血性链球菌为多见,其次为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葡萄球菌等,偶见革兰阴性杆菌。婴儿和儿童的主要肺炎病原体是病毒,主要有RSV、腺病毒、副流感病毒、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这些病原体也能引起成人肺炎。成人肺炎最常见的病因是细菌,其中肺炎链球菌最常见,其他病原菌包括厌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克雷伯肺炎杆菌和其他革兰阴性杆菌等,甲型流感病毒也可引起成人呼吸道感染。肺炎支原体为一种类似细菌的微生物,是引起年龄较大儿童和青年肺炎特别常见的原因。
2002年底在我国广东出现的SARS,其病原体SARSCoV感染人体后可引起严重的呼吸系统症状,但这些症状并非SARS所特有。由于许多能够导致小气管病变的病原体,如流感病毒(甲型、乙型)、副流感病毒(1、2、3型)、腺病毒、RSV、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军团菌等,均可引起呼吸道疾病,而且目前SARS在实验室诊断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特异性指标,因此实验室检查中增加一些排除实验以协助临床进行鉴别诊断非常重要。目前可开展上述病原体等检测,作为SARS的排除诊断实验。但在分析结果时,须考虑到SARS患者合并上述病原体感染的可能。
在SARS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约有20%患者可出现继发性下呼吸道和/或肺部感染。病原体包括革兰阴性杆菌(非发酵菌群,肺炎克雷伯菌,不动杆菌)、革兰阳性球菌(抗甲氧西林葡萄球菌)、真菌(白色念珠菌,曲霉菌)及结核分枝杆菌等。对病原体的正确实验室诊断,是能否进行针对性治疗、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图14SARS患者发病后10天X线胸片,两肺弥漫磨玻璃密度影像,病变内见血管影像图15SARS患者发病后2周胸部CT片,两肺多发磨玻璃密度影像,病变内见血管影像图16SARS患者发病后10天X线胸片,两肺多发大片状肺实变阴影,病变密度比血管密度高
图17SARS患者发病后2周胸部CT片,两肺多发肺实变影像,病变密度比血管密度高,可见空气支气管征影像学检查[4352]
影像检查是SARS临床综合诊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治疗的重要依据。包括疾病的早期发现、鉴别诊断、监视动态变化和检出并发症。放射科医师要在各级诊疗机构中充分发挥影像诊断的作用。
一、 影像检查方法
1.影像检查技术:X线平片和CT是SARS的主要检查方法。普通X线检查一般采用立位后前位胸片。床旁胸部摄片在患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坐位拍摄后前位胸片。数字化影像技术如计算机X线摄影术(computed radiography,CR)和数字X线摄影术(digital radiography, DR)有助于提高胸部X线检查的诊断质量。CT可检出X线胸片难以发现的病变,一般应采用高分辨CT(high revolution CT,HRCT)检查。在图像的存储与传输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PACS)基础上建立的影像工作流程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叉感染。
放射科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SARS的消毒防护规定,预防感染,同时要严格执行X线的防护措施。
2.影像检查程序:
(1)初次检查:对于临床怀疑为SARS的患者应当首先选用X线平片检查。若X线平片未见异常,则应及时复查。如有条件可采用CT检查。
(2)治疗复查:在SARS治疗过程中,需要复查胸片了解疾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一般1~2天复查胸片1次,或根据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情况缩短或延长复查时间。如果胸片怀疑合并空洞或肺纤维化,有条件者可进行CT检查。
(3)出院检查:出院时需要拍摄胸片。出院后应定期复查,直至炎性影像完全消失。对于X线胸片已恢复正常的病例,CT可以显示X线胸片不能发现的病变。
二、基本影像表现
SARS的X线和CT基本影像表现为磨玻璃密度影像和肺实变影像。
1.磨玻璃密度影: 磨玻璃密度影像在X线和CT上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比血管密度低,其内可见血管影像(图14,15)。在X线上磨玻璃密度影像也可以低于肺门的密度作为识别标准。磨玻璃密度影像的形态可为单发或多发的小片状、大片状,或在肺内弥漫分布。在CT上密度较低的磨玻璃影内可见肺血管较细的分支,有的在磨玻璃样影像内可见小叶间隔及小叶内间质增厚,表现为胸膜下的细线影和网状结构。磨玻璃影内若合并较为广泛的网状影像,称为“碎石路”(crazypaving)征。密度较高的磨玻璃影内仅能显示或隐约可见较大的血管分支。有的磨玻璃影内可见空气支气管征(air bronchogram)。
2.肺实变影:在X线和CT上肺实变影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比血管密度高,其内不能见到血管影像,但有时可见空气支气管征(图16,17)。在X线上肺实变影像又可以以高于肺门阴影的密度作为识别的依据。病变形态为单发或多发的小片状、大片状,或弥漫分布的影像。
图18SARS患者发病后3天X线胸片,肺内有小片状磨玻璃密度阴影(箭头)图19图18病例发病后3天胸部CT片,肺内有小片状磨玻璃密度影像图20图18病例发病后9天X线胸片,两肺有多发片状磨玻璃密度阴影图21图18病例发病后9天胸部CT片,两肺有多发片状磨玻璃密度影像,有“碎石路”征图22图18病例发病后20天X线胸片,两肺弥漫磨玻璃密度阴影图23图18病例发病后20天胸部CT片,两肺有多发大片状磨玻璃密度影像图24图18病例发病后25天胸部CT片,两肺病变密度增高,左肺为肺实变影像
图25SARS患者发病后14天X线胸片,两肺病变密度明显增高,仅在肺尖和肋膈角处有少许透光阴影三、不同发病时期的影像表现
在影像表现上,SARS的病程可分为发病初期、进展期和恢复期。
1. 发病初期:从临床症状出现到肺部出现异常影像时间一般为2~3天。X线及CT表现为肺内小片状影像,密度一般较低,为磨玻璃影,少数为肺实变影(图18,19)。有的病灶呈类圆形。病变以单发多见,少数为多发。较大的病灶可达肺段范围,但较少见。X线胸片有时可见病变处肺纹理增多、增粗。CT显示有的病灶周围血管影增多。X线对于较小的、密度较低的病灶显示率较低,与心影或横膈重叠的病变在后前位X线胸片上有时难以显示。病变以两肺下野及肺周围部位多见。
2.病变进展期:病变初期的小片状影像改变多在3~7天内进行性加重。多数患者在发病后2~3周进入最为严重的阶段。X线和CT显示病变由发病初期的小片状影像发展为大片状,由单发病变进展为多发或弥漫性病变(图20~24)。病变可由一个肺野扩散到多个肺野,由一侧肺发展到双侧。病变以磨玻璃影最为多见,或与实变影合并存在。有的病例X线胸片显示病变处合并肺纹理增粗增多,CT显示肺血管影像增多。有的患者X线胸片显示两侧肺野密度普遍增高,心影轮廓消失,仅在肺尖及肋膈角处有少量透光阴影,称为“白肺”(图25)。“白肺”提示患者发生了ARDS。患者在死亡前可出现“白肺”,也有的患者经治疗后“白肺”的影像吸收。病变部位以两肺下叶明显多见。大部分患者病变在肺野的内、外带混合分布,呈肺野中心性分布者很少见。
影像学的动态观察表明,影像的形态和范围变化快,大部分病例在1~3天复查胸片,肺部影像可有变化。较快者1天内病变大小即可有明显改变。有的病例当某一部位病灶吸收后,又在其他部位出现新的病灶。有些病例的病变影像明显吸收后,短期内再次出现或加重。病变反复过程可有1~2次。病变加重者表现为病变影像的范围增加及出现新的病灶。也有的患者病变影像吸收时间较长,可比一般患者增加 1倍,甚至持续更长的时间。
3.病变的吸收及康复:病变吸收一般在发病2~3周后,影像表现为病变范围逐渐减小,密度减低,以至消失。有的患者虽然临床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X线胸片已恢复正常,但HRCT检查仍可见肺内有斑片或索条状病灶影像。有的患者HRCT检查显示肺脏的密度不均。肺内的改变需要随访观察。
四、并发症
SARS的并发症一般发生在疾病最为严重的阶段之后。
1.继发感染:肺部继发感染是重要的并发症,可使病变影像的范围增大及病程延长。在疾病恢复过程中,继发感染可使肺内片状影像再次增多。肺部继发感染也可引起空洞及胸腔积液,一般在发病2~3周以后。空洞可为单发及多发,病原诊断需要经相应的病原学检查。有的患者在出院后复查时发现合并空洞及胸腔积液。
据报道也有并发脑内感染的病例。当患者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时,建议作颅脑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
2.肺间质改变: 少数患者在肺内炎症吸收后残存肺间质纤维化,表现为局部的不规则的高密度斑片、索条状及蜂窝状影像,可引起牵拉性支气管扩张。严重的肺间质增生使肺体积缩小。肺间质纤维化的影像表现是不可逆的。炎症吸收过程中在X线上可能出现肺纹理增重和条状阴影,在HRCT上可出现支气管血管束增粗、小叶间隔和小叶内间质增厚、胸膜下弧线影等。在疾病的康复过程中这些改变多数可以逐渐吸收。
3.纵隔气肿、皮下气肿和气胸:纵隔气肿表现为纵隔间隙有气体影,呈条状或片状,气体量较多时可位于食管、气管、大血管等结构周围。皮下气肿较为明显。气胸的量一般较少。部分病例的纵隔气肿、皮下气肿和气胸发生在使用呼吸机之后。
4.胸膜病变:肺内病变可引起邻近胸膜的局限性胸膜增厚,或轻度幕状粘连。胸膜改变可随肺内病变的吸收而消退。明显的胸腔积液较少见。
5.心影增大:可能为心肌病变所致。判断心影大小要根据标准的立位后前位胸片。床旁胸片要注意心脏横位及心影放大的影响。
6.骨质缺血性改变:患者在治疗后若出现关节疼痛和活动受限等症状,建议作CT或MRI检查。骨质异常改变以髋关节多见,也可发生在膝、肩等关节和长骨骨干。
五、鉴别诊断
多种肺间质和肺泡病变在X线和CT上均可以出现磨玻璃影和肺实变影像,包括普通肺炎、免疫功能损害患者肺炎及一些非感染性疾病,需要同SARS鉴别。SARS的动态变化快,多数病例病变初期的小片状影像迅速发展为单侧肺或两肺的多发、弥漫性病变。这在其他肺炎比较少见。此外,SARS表现为局限于一个肺叶或肺段的实变影像较为少见,一般无明显的肺不张,病变早期无空洞影像,胸腔积液及纵隔、肺门淋巴结肿大等均少见。SARS的鉴别诊断原则是影像表现密切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于与一般肺炎的鉴别,要重视疾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影像特点。在与免疫功能损害患者肺炎的鉴别上,如卡氏肺囊虫肺炎和巨细胞病毒肺炎等,要重视相关的病史及影像表现。在与非感染疾病的鉴别方面,如肺水肿、肺出血和过敏性肺炎等,有无急性感染的临床表现是鉴别诊断的关键。
临床特征[5364]
一、 流行病学史
SARS是一种传染病,大部分患者可以追踪到流行病学接触史,即有被传染和/或传染他人的可能性或证据。
若患者在近2周内有与SARS患者接触,尤其是密切接触(指与SARS患者共同生活,照顾SARS患者,或曾经接触SARS患者的排泌物,特别是气道分泌物)的历史;或患者为与某SARS患者接触后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患者有明确的传染他人,尤其是传染多人SARS的证据,可以认为该患者具有SARS的流行病学依据。
对于2周内曾经前往或居住于目前有SARS流行区域的就诊患者,应警惕其患SARS的可能性。
患者就诊时已有的流行病学证据为前向性的流行病学依据,而就诊以后进一步出现的为后向性的流行病学依据。当患者就诊时尚无流行病学依据或依据不充分时,必须动态追踪后向性的流行病学依据。
二、临床表现
1 潜伏期:SARS的潜伏期通常限于2周之内,一般约2~10天。
2 临床症状:急性起病,自发病之日起,2~3周内病情都可处于进展状态。主要有以下三类症状。
(1)发热及相关症状:常以发热为首发和主要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常呈持续性高热,可伴有畏寒、肌肉酸痛、关节酸痛、头痛、乏力。在早期,使用退热药可有效;进入进展期,通常难以用退热药控制高热。使用糖皮质激素可对热型造成干扰。
(2)呼吸系统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少部分患者出现咽痛。可有胸闷,严重者渐出现呼吸加速、气促,甚至呼吸窘迫。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多见于发病6~12天以后。
(3)其他方面症状:部分患者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3 体征:SARS患者的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少许湿啰音,或有肺实变体征。偶有局部叩浊、呼吸音减低等少量胸腔积液的体征。
三、 一般实验室检查
1 外周血象:白细胞计数一般正常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若淋巴细胞计数<09×109/L,对诊断的提示意义较大;若淋巴细胞计数介于(09~12)×109/L,对诊断的提示仅为可疑);部分患者血小板减少。
2 T淋巴细胞亚群计数:常于发病早期即见CD+4、CD+8细胞计数降低,二者比值正常或降低。
四、 胸部影像检查
病变初期肺部出现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磨玻璃密度影,少数为肺实变影。阴影常为多发和/或双侧改变,并于发病过程中呈进展趋势,部分病例进展迅速,短期内融合成大片状阴影。
当肺部病变处于早期阶段,阴影小或淡薄,或其位置与心影和/或大血管影重合时,X线胸片可能难以发现。故如果早期X线胸片阴性,尚需每1~2天动态复查。若有条件,可安排胸部CT检查,有助于发现早期轻微病变或与心影和/或大血管影重合的病变。
必须定期进行胸部X线影像学复查,以观察肺部病变的动态变化情况。
五、 特异性病原学检测
1 SARSCoV血清特异性抗体检测:发病10天后采用IFA,在患者血清内可以检测到SARSCoV的特异性抗体(若采用ELISA,则在发病21天后)。从进展期至恢复期抗体阳转或抗体滴度呈4倍及以上升高,具有病原学诊断意义。首份血清标本需尽早采集。
2 SARSCoV RNA检测:准确的SARSCoV RNA检测具有早期诊断意义。采用RTPCR方法,在排除污染及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从呼吸道分泌物、血液或粪便等人体标本中检出SARSCoV的RNA,尤其是多次、多种标本和多种试剂盒检测SARSCoV RNA阳性,对病原学诊断有重要支持意义。
3. 其他早期诊断方法: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检测鼻咽或气道脱落细胞中SARSCoV,SARSCoV特异性结构蛋白检测,以及基因芯片技术等检测方法,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临床分期
一、 早期
一般为病初的1~7天。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半数以上的患者伴有头痛、关节肌肉酸痛、乏力等症状,部分患者可有干咳、胸痛、腹泻等症状;但少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肺部体征多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少许湿啰音。X线胸片肺部阴影在发病第2天即可出现,平均在4天时出现,95%以上的患者在病程7天内出现阳性改变。
二、 进展期
多发生在病程的8~14天,个别患者可更长。在此期,发热及感染中毒症状持续存在,肺部病变进行性加重,表现为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尤其在活动后明显。X线胸片检查肺部阴影发展迅速,且常为多叶病变。少数患者(10%~15%)出现ARDS而危及生命。
三、恢复期
进展期过后,体温逐渐下降,临床症状缓解,肺部病变开始吸收,多数患者经2周左右的恢复,可达到出院标准,肺部阴影的吸收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少数重症患者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遗留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和肺弥散功能下降,但大多可在出院后2~3个月内逐渐恢复。
诊断及鉴别诊断[5364]
一、 诊断
结合上述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一般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影像学变化,配合SARS病原学检测阳性,排除其他表现类似的疾病,可以作出SARS的诊断。
具有临床症状和出现肺部X线影像改变,是诊断SARS的基本条件。
流行病学方面有明确支持证据和能够排除其他疾病,是能够作出临床诊断的最重要支持依据。
对于未能追及前向性流行病学依据者,需注意动态追访后向性流行病学依据。
对病情演变(症状,氧合状况,肺部X线影像)、抗菌治疗效果和SARS病原学指标进行动态观察,对于诊断具有重要意义。
应合理、迅速安排初步治疗和有关检查,争取尽速明确诊断。
1. 临床诊断:对于有SARS流行病学依据,有症状,有肺部X线影像改变,并能排除其他疾病诊断者,可以作出SARS临床诊断。
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若分泌物SARSCoV RNA检测阳性,或血清SARSCoV抗体阳转,或抗体滴度4倍及以上增高,则可作出确定诊断。
2.疑似病例:对于缺乏明确流行病学依据,但具备其他SARS支持证据者,可以作为疑似病例,需进一步进行流行病学追访,并安排病原学检查以求印证。
对于有流行病学依据,有临床症状,但尚无肺部X线影像学变化者,也应作为疑似病例。对此类病例,需动态复查X线胸片或胸部CT,一旦肺部病变出现,在排除其他疾病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临床诊断。
3.医学隔离观察病例:对于近2周内有与SARS患者或疑似SARS患者接触史,但无临床表现者,应自与前者脱离接触之日计,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周。
二、分诊类别及相应处理方式的建议
在临床思维上可将SARS诊断问题分为五个层面,将患者划分为五个类别并予相应处理。
1.不是SARS者:可以排除SARS诊断,进入正常诊疗程序。
2.不像SARS者:不像SARS,但尚不能绝对排除。安排医学隔离观察。可采用居家隔离观察并随诊的形式。
3.疑似SARS者(suspected case):综合判断与SARS有较多吻合处,但尚不能作出临床诊断。留院观察,收入单人观察室。
4.临床诊断者(probable case):基本定为SARS病例,但尚无病原学依据。收至SARS定点医院,但为避免其中少数非SARS者被交叉感染,需置单人病房。
5.确定诊断者(diagnosed case):在临床诊断基础上有病原学证据支持。收至SARS定点医院,可置多人病房。
三、 鉴别诊断
SARS的诊断目前主要为临床诊断,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排除性诊断。在作出SARS诊断前,需要排除能够引起类似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
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流感)、一般细菌性肺炎、军团菌性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肺炎、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和其他免疫抑制(器官移植术后等)患者合并肺部感染、一般病毒性肺炎是需要与SARS进行鉴别的重点疾病。
其他需要鉴别的疾病还包括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血管炎、肺嗜酸粒细胞浸润症等。
对于有与SARS类似的临床症候群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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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辖
9、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10、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三、诉讼参加人
1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共同原告。
1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以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15、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1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7、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20、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一律使用传票。
2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3、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4、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25、社会团体接受委托时,该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指定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2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27、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但复议机关可以委托原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法委托其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证据
28、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9、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30、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五、起诉和受理
31、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的,当事人选择了申请复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以先收到有关材料的机关为当事人所选择的机关;同时收到的
,由当事人选择。
3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受理。
3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只要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
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并根据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7、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被侵害人不服而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8、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裁决,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裁决,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3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0、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41、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2、行政机关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的,起诉期限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计算。人民法院对未超过起诉期限部分的起诉予以受理;对已超过起诉期限部分的起诉不予受理。
43、行政机关根据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只有一项处理内容,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不一致,当事人起诉时,只要未超过其中最长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4、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一部分人选择了申请复议,这部分人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仍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审理和判决
46、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7、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48、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告不服新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49、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0、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
人。
5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2、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3、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4、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5、人民法院对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56、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7、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8、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59、原告无正当理由,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0、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6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因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间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2、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或者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6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6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因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三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终结诉讼。
65、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裁决自然无效。
66、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67、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只要改变了其中的一部分,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同一事实和理由”。
68、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6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等。
70、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
71、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起诉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依法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7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
73、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74、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76、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7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如认为该案应予受理,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78、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9、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8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七、执行
8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82、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8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8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85、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8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87、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88、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的款、物,交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收取执行费用。
89、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90、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9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9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将清单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93、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94、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
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97、人民法院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八、侵权赔偿责任
9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0、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

九、期间
101、行政诉讼期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一个月为三十日。
10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103、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诉讼费用
104、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原告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同时提起诉讼的,预交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05、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106、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10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08、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109、在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当事人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
11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十一、涉外行政诉讼
1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12、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1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十二、其他
11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15、本规定自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91年6月11日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准颁发,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为了做好贯彻执行《槽车规定》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车规定》要求鉴定批准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一律不准再制造、出厂;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国产或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旧槽车”)的安全管理,应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所有“旧槽车”均必须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据《槽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槽车全面检验的内容,既包括对罐体和所有附件的检验,也包括对整车结构和稳定性能的检验。对于未进行过或只局部进行过射线探伤者,必须补充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对于已进行过100%射线探伤者,也应补充进行20%以上的射线复查。表面探伤检查应按《槽车规定》第
45条要求进行,但对于罐体材料的屈服点σs≥40kgf/平方毫米者,罐外焊缝也应检查。
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所在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证明书,并经签字盖章后,交由槽车使用单位存查。
(二)经全面检验符合《槽车规定》的“旧槽车”,使用单位应持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证书。
槽车的使用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统一编号。
(三)“旧槽车”经全面检验如有下述情况,一般可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可按第(二)条要求办理登记和发证:
1.罐体材料虽不符合《槽车规定》要求,但未发现属于因材料问题而产生有害缺陷者;
2.罐体虽未作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但尚未发现属于因焊接残余应力过高而产生诸如应力腐蚀裂纹等有害缺陷者;
3.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只个别部位存在有超过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标准所允许的缺陷,但未发现存在诸如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和条状夹渣等有害缺陷者;
4.罐体实测最小壁厚Smin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和按下式计算结果者:
PD
Smin≥-------,cm
2〔σ〕φ-P
其中:P——罐体设计压力,按《槽车
规定》选取,
kgf/平方厘米;
D——罐体内径,cm;
σs
〔σ〕——材料的许用应力,取---与
1.6
σb
--的较小者,kgf/平方厘米
3
σs——材料屈服点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σb——材料抗拉强度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φ——焊缝系数,双面对接焊可
取φ=1.0
(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目前,一般可暂发给临时使用证书,但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监督使用:
1.安全阀的结构型式和排气能力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2.气相管和液相管没有装设紧急切断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计者。
(五)“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凡属下述情况,必须经过修复或改造符合规定后,方可给予登记、发证和继续使用;
1.罐体内、外表面发现有裂纹、凹坑、腐蚀、划痕等缺陷者;
2.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发现存在有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咬边或夹渣等严重缺陷者;
3.罐体存在一般性的几何尺寸超标或焊缝外观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灭火器、消火装置、接地链、保险杠、保护罩等)失灵或不全者;
5.漆色和标志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6.罐体与车辆(或底盘)的连接不牢靠,或整车稳定性能较差者;
(六)“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不得再作槽车使用;
1.罐体材料无法判明或确属用材不当者;
2.经实测检查罐体壁厚不符合第(三)条第4项规定者;
3.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4.罐体受应力腐蚀严重而又无法消除者;
5.罐体因严重的几何尺寸超标、变形或损伤,而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无安全保障者;
6.整车稳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如需进行修复或改造,应由槽车使用单位和负责修复改造的单位共同提出修复改造的详细方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以上劳动局审查同意。
“旧槽车”的修复改造工作,一般应由原制造厂进行。凡属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原制造厂应负责处理。
槽车经修复改造后,需由负责全面检验的单位再次复检合格,方能出具检验证明。
(八)对于装运液氨、液氯、液氧、液态二氧化硫和液态乙烯等其他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检验和处理。但必须充分考虑到介质的特性,做到既确保安全,又经济合理。
(九)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凡无劳动部门发给使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汽车槽车,应停止使用。
(十)本文中未涉及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槽车规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各条,希各主管部门和制造、使用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地劳动部门严格监督检查。



198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