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8:02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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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1995年纠风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1994年,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党动员,党政齐抓共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清理,同时狠
抓了一些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但是,纠风工作在地区、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整个行业风气还没有大的好转,有些行业不正之风仍很严重,群众的意见很大,治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关于1995年的纠风工作,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先后作了全面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更高,纠风的任务更重,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必须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
,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新的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纠风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对去年已经部署的纠风专项清理工作,要有针对性地继续抓好落实和巩固。清理乱收费工作,重点抓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并逐步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具体目标是: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出现反弹。清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要继续卡住公费出国(境)走旅游和其他因私出国
渠道的口子,对一些部门、地区乱开口子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整顿。今年重点抓审批的源头,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特别是假借考察、招商、贸易洽谈等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具体目标是: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等渠道办手续的问题得到遏制,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
过滥的势头得到遏制。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要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进一步揭露存在的问题,并对清理出来的钱物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处理完毕;同时向清理个人拖欠企业公款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伸延。
对于今年提出的要狠刹的三股风,必须花大力气搞好专项治理。治理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工作,中央以国道为重点,地方以省道为重点。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拦车收费、罚款,已经设立
的要撤下来;切实解决站卡过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哪些路、桥可以收费,哪些不能收费,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使公路“三乱”现象得到遏制。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以九年制义务教育为重点,主要解决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对择校生多收费,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合
理的收费,社会向学校乱摊派转嫁给学生的收费以及代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清理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工作,主要是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已有决定和措施的落实,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在部门纠风方面,要确定一批重点部门,加大刹风力度,力争在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抓出明显效果。在刹风的同时,应注意从改革入手,研究纠风涉及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治本的有效措施和路子,力争在标本兼治方面前进一步。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今年的纠风工作,要靠深入开展巩固已有成果,靠继续刹风取得新成效,靠标本兼治探索新路子,在措施和方法上,主要抓好以下几条: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抓好纠风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第一步,督促、推动一批重点部门确定好今年纠风的具体目标,制定出抓落实的有力措施,认真筹备开好治理公路“三乱”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两个全国电话会议,以及卫生部、邮电部、
铁道部等一批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会议,启动好部门的纠风工作。第二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纠风办召开地方纠风工作会议,研究今年的纠风工作如何深入,一项一项地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部门和行业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教委、农业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工商局、旅游局、海关总署为重点,地区以京津沪三大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纠风工作任务,以狠刹三股风为重点。为使纠风的各项
任务能真正落到实处,除加强明察暗访外,还要有计划地组织一些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对治理公路“三乱”,拟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在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搞两次联合大检查。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拟在秋季开学前后由各
地组织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拟由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严格审批公派出国(境)团组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推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治理乱收费进行立法,对清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行为,巩固纠风的
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注意揭露和严肃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典型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以发挥教育和震慑作
用。
(五)搞好信息、统计和民意测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纠风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时填报《1995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统计表》,为对纠风工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国务院纠风办拟于10月份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第五次行业风气问卷调查。
(六)继续搞好职业道德建设试点工作。今年试点的范围原则上不扩大,重点是深化,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检验制度和监督检查各项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上下功夫,进一步总结经验。
(七)围绕狠刹三股风和重点部门的纠风工作,由各地区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这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评议的面不宜宽,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摸清情况,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真正对纠风工作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八)加强对纠风问题的工作研究和政策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标本兼治方面的经验。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纠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去年部署的三个专项清理、今年提出的狠刹三股风和清理“小金库”问题,国务院确定的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
真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将今年的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每项任务都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的部门,落实责任。条条和块块要紧密结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保证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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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秦德良

[摘要] 我国期货刑法的立法模式、犯罪体系、刑罚配置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模式方面,最好将期货犯罪规定于未来的期货交易法中;在犯罪体系方面,将原诱骗期货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拆散分别设立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期货交易欺诈罪;将原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不再以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处理而是单独设立为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将原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单独规定,以便明确其主体,同时增加单位犯罪之规定;增设私下对冲期货合约罪,期货透支交易罪。在刑罚配置方面,缩小同一罪刑罚幅度,增加资格刑种类。

[关键词] 期货刑法 立法模式 犯罪体系 刑罚配置


1999年刑法修正案,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期货刑法体系,这一体系基本上与我国期货交易发展水平、法治状况相适应,然而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立法模式

(一)期货交易与期货法制建设的三条道路

证券、基金、期货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投资工具,期货因其独特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而引起投资者的关注,然而期货交易本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高风险性,因而各国一般都极其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去控制期货交易风险。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地)通过立法规制期货交易大致走出了三条道路。首先是英美等国的自发型发展在先,立法规制在后的道路。美国从1848年创造了期货交易方式,一直到1922年才颁布《谷物期货法》,英国直到1939年才颁行《防止诈骗投资法》。英美“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形势,英美法系的法律背景有很大关系。其次是中国香港地区、巴西等走出的“先规范,后发展”的道路,香港地区在筹建期货交易所之前先行颁布了《商品期货交易所(禁止)条例》,1976年9月颁布了《香港商品交易条例》,建立这些基本法规后,才于1976年12月正式成立香港商品交易所。这种“立法在先”的道路能充分享受期货立法的“后发性利益”,避免在期货立法道路上走弯路。我国大陆期货市场立法走出了第三条道路,即“边发展,边规范”,从1988年开始进行期货市场研究与试点,就不断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暂行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对期货交易进行民事、行政规制。1993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草拟出《期货交易法草案》,惜一直未交付审议。1999年是期货交易立法的丰收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9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期货刑法)予以通过并施行。“边发展,边规范”使得我国期货法已初具雏形,相信在最近几年,《期货交易法》必将通过实施。

(二)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指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的表现方式,即在立法上,以什么样的方式规定期货犯罪,要么将期货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要么以单行刑法的方式,要么在《期货交易法》中规定期货犯罪的刑法规范。立法模式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可以从宏观模式、中观模式、微观模式三方面去看。[1][P138-143]从目前国(境)外的立法实践来看,还没有在统一的刑法典中明确具体规定期货犯罪的立法例。之所以如此,大致有以下原因:首先,当代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实体法律关系附有罪刑规定的越来越多,刑法典之外的刑罚规定层出不穷,即所谓“泛刑罚化”,以致许多民事、经济法规中都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在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社会及其成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泛刑罚化”和淡化自由刑、生命刑的“刑罚罚金化”是两个并行不悖的趋势,它与现代社会“泛经济化”或“泛商化”,法的调整趋于综合化、专业化、精细化、普遍化、民主化和文明化的现象或要求是一致的。事实上,现代刑法与行政法一样,业已形成社会经济等公共管理之具体内容从中分化出去的“离心力”。只是鉴于犯罪属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及政权对罪刑之关注程度远甚于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这种实际分化过程和时间较之行政法可能要缓慢得多。经济刑法,行政刑法、专业刑法等现象和概念的出现,已经显现了这种分化的苗头。这种现象代表着现代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趋势,希望一部刑法典永远能够容纳所有的罪刑条款,或编纂一部“经济刑法”来包罗各种专业罪刑,都是不合时宜的,难以行得通的。从长远看,规范经济、社会秩序、政治和军事活动等具体规定,都将从刑法典中分化出去,最终使刑法“纯”化为刑事普通法和以自由刑制度为主干的“人身侵权法”。[2][P143-145]其次在于期货犯罪的特殊性,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一样是金融犯罪中的新成员,其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把握,比如在高风险、高回报,极具投机性的期货交易业务中如何认定“诈骗”行为,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期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与一般经济犯罪、一般金融犯罪或一般财产犯罪相比,都是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多则上亿元,而一般金融犯罪立案的起刑点也不过上万元,如果以此为参照确定起刑点,则打击面过大,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这些原因,致使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也比较特殊。从国(境)外立法实践看,期货犯罪的宏观立法模式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附属型立法模式。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模式亦是如此。美国刑法中的期货犯罪是规定在《商品期货交易法》中,不仅详细规定了期货犯罪的具体行为,而且规定了重罪、轻罪的不同刑事责任,是名副其实的附属刑法,与我国大陆期货法规“罚则”中仅仅概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全不同。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较多地考虑了期货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对与整个刑事法体系的协调性考虑较少,但这种立法模式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功效性大,且易于修改,以适应期货交易这种复杂的交易形式且不致于引起太大震动,充分体现了务实的立法观与司法观。

第二是以1990年以前的日本以及德国为代表的立法模式。1990年前日本专门规范期货交易的是《商品交易所法》,也是认定期货犯罪的基础性法规,但对期货犯罪的具体适用还须运用日本刑法典关于欺诈罪、背信罪、业务侵占罪等的有关规定,最终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判定。德国的期货犯罪主要规定在德国交易所法中,但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用来惩治商品期货交易中的犯罪行为的还有其它一些法律。其中,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诈骗罪,第264a条资金投资诈骗罪,第266条背信罪,第284条非法开设赌场罪。信用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刑法规定也曾经被考虑使用过。[3][P260]日、德的这种立法模式较多地考虑了刑法典的统一协调性及刑事立法的稳定性,较少考虑期货犯罪的特殊性,这在实践操作上有一定弊端,故日本于1990年通过了《商品交易所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不少的期货犯罪行为。

美、日、新、中国台湾、香港对期货犯罪立法模式的趋同反映了在高度市场经济化国家、地区,在期货交易非常成熟,期货交易法规非常完善情况下,期货犯罪立法模式的总体趋势。

我国大陆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罚则”对期货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的规定仅限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附属刑法有名无实。1999年12月25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有关期货犯罪的。很明显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创造了第三种模式:规定于统一的刑法典中,并且将其与证券犯罪及其它金融犯罪完全规定在一起。

从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一般采取三种宏观立法模式:[4][P50]一是在统一刑法典中规定,二是单行刑法,三是附属刑法。97刑法实施后只保留了第一种模式,后在1998年又通过了关于外汇犯罪的单行刑法。在对期货犯罪立法前,有学者建议将期货犯罪规定在期货交易法中,即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5]还有学者提议将与证券犯罪完全融合在一起统一纳入“大一统”的刑法典中。[6]可见立法者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中国期货犯罪宏观立法模式最大优点是考虑到了刑法典的统一协调性,更重要的是如此立法更显得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然而,其缺点非常明显,首先是它忽略了期货犯罪的特殊性,尤其是它不仅放在刑法典中而且与证券犯罪完全一致,没有考虑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的不同。其次,不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如要保持稳定则适应性较差。期货交易法是需要经常修订的,期货犯罪也是如此,而修改刑法典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易引起较大震动。相反若规定在期货交易法中不仅修改易,震动小,而且有利于期货交易的参加者、中介者、组织者、监管者更熟悉期货犯罪的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

中国期货犯罪宏观立法模式与中国的低下的法治水平有一定关系。中国人的整体法治意识水平低,简明扼要或许正符合中国人胃口,中国历代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的大一统观念及实践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现代人的思维方式。立法水平低(粗疏简陋,缺少前瞻性),法治落后(只求简明扼要,否则难懂),惯于整体直观的思维方式(片面追求刑法典的“大一统”)造就了期货犯罪立法模式的当然性。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期货犯罪立法可能会向美、日的立法模式靠拢。

从中观上看,根据完整的期货犯罪刑法条文在一部法律的条文结构中的状况,期货犯罪立法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型,分散型。前者指完整的罪刑条文在“罚则”一章予以规定,后者则分散在不同的章中。另外,根据罪状与法定刑的配制状况,期货犯罪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一罪一刑模式和数罪一刑模式。各种模式无优劣之分。

从微观上看,根据期货犯罪罪状的规定方式,期货犯罪立法模式可以分为:罪状叙明式,法条违反式。

我国期货犯罪宏观立法模式是法典型,中观立法模式是集中型、一罪一刑模式,微观立法模式是罪状叙明式。真正需要改进的是法典型模式,我认为最好将期货犯罪规定于未来的期货交易法中。

二 、犯罪体系

(一)我国现行的期货犯罪体系

期货犯罪体系是指针对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期货刑法所设定的违反期货交易制度的各个犯罪所构成的统一体。99刑法修正案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期货犯罪体系: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罪;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罪;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八大罪。其中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按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处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这一体系分别对期货交易中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刑事规制:从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到非法开展“地下”期货业务,从内幕交易到价格操纵;从挪用保证金到虚假信息、误导交易等方面,初步确立了期货犯罪体系,确立了国家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管理制度,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公正、公平交易制度、禁止欺诈交易制度等的刑法保护。这对打击期货犯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然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在我国大陆基本上还是新事物,该犯罪体系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二)现行期货犯罪体系的局限性及重构

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出发,我们有必要建立更科学、更完善的期货犯罪体系。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监局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药监人[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完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和指导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研究,提出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尽快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是适应我国入世和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确保质量的重要举措。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放弃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亟待进行相应的改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拟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高等医药院校及专业学术团体编写的有关培训教材和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供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及广大执业药师使用;确认、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必修、选修内容;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执行情况。

三、科学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充分满足执业药师的需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需要更新、补充的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学职业道德、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必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这类内容时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为5学分。

选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这类内容时应遵循多而广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为5学分。

自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我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执业药师再注册时,须提交自修内容的有关材料(自修内容的确认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遵循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科学选择和使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和手段
(一)针对执业药师工作繁忙、居住分散和在职、成人的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继续教育形式和考核方式,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三)针对远程教育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学分授予及证明形式。

五、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不断提高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二)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2003年度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三)抓紧筹备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尽快完成本地区协会的成立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按照《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将尽快修订、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