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03:18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在我国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仍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日益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靠农民个人自费医疗,只能走互助
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因地
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
会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坚持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仅使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了保障,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而且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巩固与发展,有利于
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
济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自愿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写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由农民群众照章办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
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低点起步,随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乡、村集体经济的投入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扶持的作用。村提留公益金中应有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财力,以不同方式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适当资助农村优抚对象和特困户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农民自愿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三、注重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
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注重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要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农民真正受益。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要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建立资金筹集、

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工作的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政策性强,难度大,只有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才能推动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首先要提高各级干部对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意义的认识,纠正各种错误和模糊的认识,鼓励他们克服困难、积极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要在农民群众中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清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作用,了解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
和基本原则。要通过学习和借鉴农村合作医疗搞得好的地区的经验,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受益群众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扭转一些农民怕吃亏的思想,引导他们树立互助共济观念、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要搞强迫命令。
(三)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地要抓紧试点,创造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办成一个、巩固一个,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各地要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现场,加强指导。


(四)加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是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组织基础和技术力量,是办好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保证。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助于发展、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应该把这三者密切结
合起来,配套改革和建设。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功能和规模。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村级卫生组织以集体办为主。乡、村卫生组织的管理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要健全农村的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和家庭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扩大群众受益面。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的帐目要张榜公布,以便群众监督。要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成本。农村合作医
疗的资金不得用于解决乡(镇)卫生院的“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问题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以外的其他开支项目。
要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的待遇,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培训,到2000年使全国80%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岗位。
(五)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较其他地区面临更多的困难,因此,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安排必要的资金,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对乡、村两级卫生组
织基础较差的贫困地区,要组派扶贫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和扶持。
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良好的健康素质,是消除贫困,实现小康,国富民强的基本标志。为了实现本世纪末“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各地要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当成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



1997年5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警力进社区的政策实施思考
警力进社区,不仅是在北京市,在全国已经由来已久。平安建设理念无可厚非,群众是否真得了个贴心人,公安部门管理体制真的创新了么。在我看来,民警进学校,进工厂,包括小区在地方早已不新鲜。驻工厂多是派出所或是交警支队利用企业所在地办公。而在城市郊区或是乡镇间,此情况不乏见。在单个民警,协警进单位的的情况下实施的果往往是累死好人,懒人悠闲,真正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的的有两种人,一是没事瞎转悠穷唠天的,仗的是亲和力,处成了酒桌上都没外人,二是处处给老百姓干实事的,解决纠纷的。总体上看,整天戴着,不出门,有事就来的不在少数。这种模式下,也只有两种工作方式,要么忙死,要么闲死。
问题出在哪,或许想到了社区民警的角色定位,监督问题。其实,好比市场准入把好关,产权清晰是第一位一样。社区民进的权力边界在哪,民警自己都模糊,都不自信,老百姓更是糊涂。闲人政治,一览包办,老百姓就这么认为,你职能不清我不管,反正有事就得找你。民警一般也不会推辞,无论是水龙头坏了,两口子吵架,抑或忘带钥匙,等等都会找民警。因为在人民看来,角色使命当是为民服务的。
这样一来,民警的尴尬境地就产生了,我到底该干什么。人民调解部门干的,保安干的,居委会干的,这是我的事么?实则我国机构体制运行机制的鲜明写照,这么多部门,政府部门一大堆,私利的非私立的也有,想弄清自己干什么,想协调确实困难。这一直是国务院机构整合的难点所在,权责利的配置曲线变化一直起伏不定。这一情况的短期变革不现实,一政府勇气信心不够,二是都是批评家的时代说都没好办法,三是既得利益格局难以撼动,四是政治制度为主的变革时机尚未成熟。
回到社区民警,怎麽办。问题说难也不难。立足实际,别老想着一步到位就行。服务政府的理念不是一步到位的,把十年以后的事弄到今天岂不可笑。在我看来,从两个层面考虑。首先,民警进社区不现实,也不必要。其一,民警办的事完全可以由居委会,保安,调解部门等完成。其二,即使遇到违法犯罪的案件,还是要到派出所解决的。社区民警的协调工作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完成。其三,基层警力农村严重不足。看看地方一个上万的村有没有派出所。其四,民警协警来了住哪,吃喝拉撒都是钱,住的小区不扰民么,单独盖个宿舍?居委会腾出屋子?这钱花的就值么?其五,你解决纠纷当事人信任你么?年轻人的说话份量和威信都是问题,实际上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的,多是德高望重的耄度吧。
既然决定试点,先不要什么角色定位,为定位论,球定的空门,臭脚也能给你掀天上去。因为在社区民众看来,任何一个服务部门都得接招,只要遇到困难了,重要的是,不管哪个机构接招,先不想自己该干什么,都必须先得回应百姓的呼声。而他们之间的职能分工,怎么掐架,再让协调机制调去吧-----

本文著作权 受法律保护 请合法合理使用 标明出处
This paper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please indicate the source,using legally and reasonably.
潘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mail-pjpj99@foxmail.com.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13〕2号



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2013年1月7日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生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办公厅、规财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司、医管司、监督局、科教司、国际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牵头负责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的工作,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2.2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应急办、监督局、办公厅、规财司、科教司、国际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事故评估相关工作,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组。医政司牵头,成员包括医政司、医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承担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3)检测分析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及检测结果分析,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检测相关工作。
    (4)调查处置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疾控局,食品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配合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做好相关工作。
    (5)新闻宣传组。办公厅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健康报社参加。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研判、风险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并配合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同时承担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
    卫生部成立由食品安全、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建议。应急办负责联系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组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的评估核定、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对事故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救治等信息网络,由办公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2)监督局牵头,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医政司牵头,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3.2 人员及技术保障
    3.2.1应急办牵头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处置相关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2.2科教司负责协调、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科研项目,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培训工作。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规财司牵头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物资与经费。
    3.4 宣教培训
    监督局牵头,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卫生处理相关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预警
    监督局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4.2 事故报告
    监督局牵头,建立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卫生系统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应急办通报。
    5 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1应急机制启动
    监督局在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过程中,发现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会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及时向部应急办提出组织开展事故级别核定的建议。应急办根据建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对评估达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需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由卫生部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5.2 分级响应
    在国务院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后,卫生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卫生部支持的,由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专家和有关资源,为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由应急办、疾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后,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阶段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及时向中办、国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信息;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发展趋势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调用;负责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卫生部门联络协调,处理涉外相关事务;协调、支持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类工作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相应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调派医疗专家或相应救治力量。
    检测分析组负责提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样品或标本等的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调查处置组负责规范、组织、指导调查机构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负责食源性传染病疫情的相关处置。
    新闻宣传组负责舆情监测研判,协调相关司局组织答问口径;发布相关信息,传播健康知识;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4 检测分析评估
    监督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有能力的地方疾控机构及其他相关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应急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5.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建议
    应急办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后果进行分析预测,对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措施和终止应急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以卫生部名义向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由应急办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6 后期处置
    6.1总结
    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由应急办组织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及时对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卫生部名义报国务院及食品安全办。
    6.2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3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应急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卫生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要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