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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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4年9月1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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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重组疾呼“劳资政”共和
——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侧记
张喜亮

   美国金融危机向全世界扩散,欧盟国家债务危机致使欧元区濒临解体,金砖国家经济通货膨胀高企经济增速下降,所谓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危机殃及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十年倍受世界瞩目。欧洲经济陷入了极度困境,示威罢工声势浩大,意大利等国政府垮台,欧洲将如何走出危机的阴霾?欧洲各界要员齐聚布鲁塞尔,峰会不断。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2月5日至6日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主办了“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讨论会”,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土耳其、摩洛哥、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代表三百人多人聚首号称欧盟首都的布鲁塞尔,20多位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布鲁塞尔是比利时王国的首都,这个国家竟然没有政府的时间打破了世界记录。我应邀作为来自中国的唯一演讲者,怀着一种莫名的使命感在会议的前一天转机德国飞抵布鲁塞尔,这里的绵绵细雨似乎在倾诉着欧洲的苦楚和彷徨。

  一天半的会议,简洁热烈而深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天上午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官员只用了几分钟的时间致辞,表达了由衷的欢迎和期待的心情,会议就进入了主题。演讲嘉宾分六个专题集中发言。会议第一个专题是发布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企业全球化重组的社会责任”主题报告和提交会议的国别报告。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居然是一个英国人作关于中国的报告。或许会议主席也感到了一些尴尬,解释道:虽然有的报告并不是本国人演讲,这样或许能够多一份分享。他的这个报告基本没有涉及会议的主题,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中国现在所进行的基本上是对计划经济的改革,国家剥削人民的利益,中国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第二,中国已经丧失了人口红利,劳动力供给的问题将使中国经济出现更大的问题。这个报告简直就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无知,严重偏离了会议的主题。我飞快地整理着反驳的思路。终于熬到了自由辩论的时间,我第一个发言:我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一直以为只有中国人最讲政治,来到这个会场我开眼了,英国有的人比我们更讲政治。这是个企业全球重组之社会责任的会议,不讲企业可是离题太远了呀。让我简单介绍一下吧,中国企业重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用工、工资和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第二个阶段是企业重组,至今中央企业仅存117家,民营企业得到了大的发展;第三个阶段就是根据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关注民生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建共享”。中国的企业重组改革也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我们积累了经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有机会的话愿与各国代表分享这些经验。

茶歇的时候,很多国家的代表向我表达了对中国的祝福,期待中国能够引领世界走出危机。那个英国人几乎都没有招呼一声便离开了会场。 会议当天下午我与土耳其、巴西、加拿大等国的代表分别作主题演讲。一个很有趣但我觉得又很有意义的事情发生了。我的座位本来是被摆在最边上的,会议主席上台巡视了一下,就把我的名签放到了主席的位置上,把他自己的名签放在了我的旁边。为了确认一下这个事实,我用英语问道,这个是我的座位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又用他日常用的德语真诚地表达了感谢。会议主席热情洋溢地请我演讲:

  尊敬的主席、各位同仁:上午我简短地介绍了以改革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三十年里中国企业重组经历了许多困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入WTO这十年,中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中央企业从原来的500多家减少至117家,中国的关税从15%以上降低至9%以下,并且还在继续降低。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各国必须正视资本和资源甚至是劳工在全球优化配置的现实。任何保护主义都不可能解决本国失业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外资在内的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不是那么的好,一些企业把社会责任误解为分担政府的责任,还有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广告。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的内在要求。所谓现代企业:第一,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并引领社会消费,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第二,现代企业至少是投资人、经理人和劳动者选择的生活方式,在企业中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第三,现代企业不是投资人的私人财产,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程度高于投资人和经理人,必须保障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必然的行为,反对唯利是图的企业原始理念。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APCE会议上提出促进就业、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机制的观点,反映了现代企业的精神。企业全球重组需要尊重并适应当地的文化,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理念和行为习惯。企业需要培育自身的文化,并被劳动者认同且贯彻在工作之中,尊重工会的作用,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在商言商,外资企业干涉投资地的政治和和勾结政府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又有开放的政策,建议我们共同研究“在中国投资和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策略”这个课题,分享企业全球性重组的经验。 会议主席点评我的演讲,对“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和“尊重投资地文化”以及“企业在全球重组不可逆转”等观点,表示了认同和肯定。

自由辩论阶段,一些代表反映经济危机下本国劳工失业、生活困难的问题,也有代表表示反对企业外迁和裁员,还有代表提出对失业者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改革的问题,有一个女性代表说,她的国家也有企业竟然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向政府公关的手段,等等。各国代表对欧洲的经济状况表示了担忧,希望得到一剂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会议主席首先请我回应这些问题。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来说,我们是不喜欢对别人家的事情指手画脚的,更没有好为人师习惯;所以,我想我不是人类的导师,更不能自以为是,我们只能说说我们自己家的事情。我回应道:不可能有一个什么具体的方法可以解决各个国家的困难,中国的企业重组也经历了极度艰难而痛苦阶段,我们曾经有过4800万人下岗失业情况。困难总是存在的,解决困难的方法比困难会更多。近看困难,困难好似高山挡住了双眼,远看困难,困难好似风景值得赏玩。欧洲目前的困难或许前所未有,我相信经历了这个痛苦以后,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等,都会有很大的转变,获得新生。按照现代企业的观点思考问题,我们创造更好的新产品、提供优质的新服务,企业不赚钱、不发展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我们需要创新,中国正在进行经济机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们的航天卫星、深海勘测、互联网络还有高速铁路等等,都获得了大力的支持和发展,带动了经济的繁荣。

  有代表对当前各国企业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表达了不满,提出加强监察和促进劳资谈判的呼吁。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给我深刻的印象:我们呼吁加强劳资对话,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加强政府与企业和劳工的对话,促进社会的和谐;促进包括NGO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对话,共同努力应对我们面临困难和挑战。听到这两个“和谐”和一个“共同努力”,我油然升起了亲切感,这是多么中国的语言呀!当我们推动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时候,劳资谈判的发源地地却悄然淡化劳资对立而大谈“和谐”了,并奋力疾呼“劳资政”的共和。有位同仁的话也很让人深思:我们刚刚市场,他们开始计划了;我们刚刚民主,他们开始集中了;我们刚刚开放,他们开始保护了;我们刚刚谈判,他们开始和谐了……。有句话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世界变化太快;我却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失去自我不应该!

(主要观点发表在人民政协报19/12/2011,xlzzxl@tom.com)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中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负责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价格、计划生育、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求职招聘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失业证,可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流动人员,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明,可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求职、就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应聘的,应介绍本人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
劳动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双方应签订合同书。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用流动人员从事本市调控的行业(工种)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岗位空缺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招、聘用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不得招用。
对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中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集市;
(三)公布招聘简章、启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劳动者失业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求职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招聘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
(三)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证明和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
(四)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服务质量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或以上单位申请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二)区属及其以下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县级市属及其以下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由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经批准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许可证)。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证照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求职者介绍职业;
(二)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
(四)提供职业培训信息,协助开展职业培训;
(五)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
(六)县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
(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
(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
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未达成用工协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成功介绍费。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并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不得在本市内跨区域设点经营。
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服务许可证原件应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歇业、终止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超出经营范围;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五)以欺诈、诱惑或胁迫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
(七)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 交流集市
第二十三条 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县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交流集市组织方案;
(三)举办交流集市的时间、名称和负责人;
(四)用人单位确认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五)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招聘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流集市的审批和管理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集市主办单位应当与进场设点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调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劳动力供需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力指导价格,公布本市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和调控的行业(工种)目录,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规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与招聘、中介服务、交流集市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举、控告行为应予保密,并及时登记、调查、处理。
求职者、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劳动力市场活动中发生争议,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裁决,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招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上述处罚外,并对其法定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中介服务机构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中介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而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开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九)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重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对举办者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才市场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