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 提供技术资料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
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
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
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
f.产品说明书;
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 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
3.1汽车产品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3.2申请单元及划分
3.2.1申请单元 同一厂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型号的汽车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
3.2.2同一企业生产的基本型和变型产品,同时申请质量许可证时,视为两个申请单元。对其基本型单元,按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对变型产品申请单元,则只对其与基本型不相同的项目进行检验。
4 检测单位
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按《进出口商品检验试验室认证细则》共同审查、认可,并授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5 检验依据
5.1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以下称“蓝皮书”)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以下简称《分等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2依据《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企业条件评审。
6 产品检验
6.1抽样规定
6.1.1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
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按《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6.1.2抽样数
6.1.2.1汽车及二类、三类底盘(含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微型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抽取4辆。其中,2辆进行装配调整质量检查,2辆进行整车行驶检验。
6.1.2.2汽车用发动机抽取4台。其中,1台进行装配调整质量和清洁度检验,1台进行性能检验,1台进行可靠性检验,1台为备用机。
6.1.2.3总成及零部件抽样数按《分等规定》规定抽取。无《分等规定》的总成、零部件,由检测单位参照已有的《分等规定》确定抽样数,报中汽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6.1.3抽样基数
各抽样对象根据抽样地点,确定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抽样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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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对象 │ 抽样地点 │ 抽样基数 ┃
┠──────┼────────────────┼──────────┨
┃汽车(含二类│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不少于20辆 ┃
┃和三类底盘)├────────────────┼──────────┨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 │不限 ┃
┠──────┼────────────────┼──────────┨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总成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整车装配现场│不限 ┃
┠──────┼────────────────┼──────────┨
┃ │生产现场、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零部件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总成装配现场│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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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4抽样部门
由所在地商检局按本细则6.1.1至6.1.3条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样
品。
6.1.5封样与启封
抽样后,由抽样人在产品可调整部位贴封条后封存。启封时,须经抽样部门代
表、企业代表、检验机构代表三方共同确认,无疑议时,方可启封、办理样品移交
手续,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见附表三),一式3份(所在地商检局、企业、检测单位各留存1份)。
6.2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1经审查,产品符合《办法》第八条必备条件后,即可对产品进行检
验。
6.2.2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2.1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检验项目
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四。
6.2.2.2自卸汽车除按附表四规定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
还应依据《自卸汽车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对举升装置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3越野汽车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五。
6.2.2.4其它专用汽车,按其功能不同,参照附表四、附表五中相近的
项目进行检验。其专用装置须按其功能要求,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
6.2.2.5汽车用发动机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六。
6.2.2.6汽车用总成及零部件按《分等规定》进行检验。
6.2.2.7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除按本细则6.2条规定
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还应按出口协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
验。
6.3评定办法
6.3.1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均按一等品水平进行评定。
6.3.2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还应满足出口协议、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7 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7.1经审查,申请企业应符合《办法》第九条“必备条件”,按《出口汽车
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7.2同一企业申请两个以上单元时,除对基本型产品的生产条件评审外,尚
需对变型产品专用的生产条件进行评审。
7.3评定办法
企业条件评审总得分数不应小于400分,其中第一项2、4、5、6条和第
二、三项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方能评为合格。
8 评审结论
检测单位依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企业条件评审结果,在《申请书》上填写评审结
论。
9 收费办法
产品检测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办法》规
定收取。
10 附则
10.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0.2本《细则》由中汽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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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通讯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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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人姓名 │ 总工程师姓名 │ 早报联系人 ┃
┠───────────┼─────────┼────────────┨
┃ │ │ ┃
┠───────────┼─────────┼────────────┨
┃ 企业职工总数 │ 生产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
┃ │ │ ┃
┠───────────┼─────────┼────────────┨
┃企业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产面积(平方米) ┃
┠───────────┼─────────┼────────────┨
┃ │ │ ┃
┠───────────┼─────────┼────────────┨
┃ 企业设备总数(台) │ 生产设备数(台) │ 检测设备数(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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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万元) │ 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 │ │ ┃
┠───────────┼──────────┼───┬───────┨
┃企业管理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产品质量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企业建立时间及申请许可证产品生产历史 ┃
┃ ┃
┗━━━━━━━━━━━━━━━━━━━━━━━━━━━━━━━━━━┛
┏━━━━━━━━━━━━━━━━━━━━━━━━━━━━━━━━━━┓
┃ 申请的产品近三年生产指标与经济指标 ┃
┠──────┬─────┬───────┬──────┬──────┨
┃ 项目 │ 品种 │ 产 量 │ 产 值 │ 利润总额 ┃
┃年 │ │ (出口量) │ (创汇额) │ (创汇款) ┃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近三年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
┠──────┬─────┬────────────┬────────┨
┃ 年 月 │ 型 号 │ 检测单位名称 │ 检测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量工作情况 ┃
┠──────┬───────────────────────────┨
┃计量机构名称│ ┃
┠──────┼───────────────────────────┨
┃计量机构人数│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
┠──────┼───────────────────────────┨
┃ 计量等级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
┠──────┴───────────────────────────┨
┃备注: ┃
┃ ┃
┃ ┃
┗━━━━━━━━━━━━━━━━━━━━━━━━━━━━━━━━━━┛
附表二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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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制造单位 │ 用途 │技术状况│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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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检测抽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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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 ┃
┠────┼──────────────────┼────┼─────┨
┃样品编号│ │样品数量│ ┃
┠─┬──┴─┬─────────────┬──┼────┼──┬──┨
┃ │地点 │ │时间│ │基数│ ┃
┃ ├────┼─────────────┴──┴────┴──┴──┨
┃抽│样品状 │ ┃
┃ │况说明 │ ┃
┃ ├────┼────────────────┬────┬─────┨
┃ │抽样人 │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 ┃
┃样│ ├────────────────┤ │年 月 日┃
┃ │ 签字 │ 年 月 日 │ 签字 │ ┃
┠─┼────┼─────────────┬──┴────┼─────┨
┃ │封条张数│ │ 样品存放地点 │ ┃
┃封│ 及编号 │ │ │ ┃
┃ ├────┼─────────────┼───────┼─────┨
┃样│样品接收│ │ 封样人签字 │ ┃
┃ │ 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时间 │ │ 地 点 │ ┃
┃启├────┼─────────────┴───────┴─────┨
┃ │启封时样│ ┃
┃ │品状况 │ ┃
┃封├────┼────┬────┬──────┬────┬─────┨
┃ │抽样部门│ │检测单位│ │企业代表│ ┃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签字 │ ┃
┗━┷━━━━┷━━━━┷━━━━┷━━━━━━┷━━━━┷━━━━━┛
注:此表一式3份,由抽样部门、检测单位、企业各持一份。
附表四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整车质量检验项目评定依据和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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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检验项目 │应得分数│ 评定依据 │ 评分方法 ┃
┃号│ │ │ │ ┃
┠─┼──────────┼────┼───────┼────────┨
┃0│保安项 │ │ │ ┃
┃ │(1)排放 │ │ │保安项是评定成品┃
┃ │a.汽油车怠速工况下CO│ │GB 3842 │汽车质量的否定项┃
┃ │、HC浓度 │ │ │。表中所列检验项┃
┃ │b.柴油车自由加速工况│ │GB 3843 │目必须全部达到国┃
┃ │下烟度排放值 │ │ │家标准要求,否则┃
┃ │(2)噪声 │(不计分)│ │评为不合格。当初┃
┃ │a.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GB 1495 │检出现不合格项时┃
┃ │b.匀速行驶车外噪声 │ │ │,允许加倍抽样复┃
┃ │c.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 │检一次,如仍不合┃
┃ │(3)制动性能 │ │ │格,成品即评为不┃
┃ │a.制动距离 │ │GB 7258 │合格 ┃
┃ │b.制动力分配(后轴)│ │ │ ┃
┃ │c.减速度 │ │ │ ┃
┠─┼──────────┼────┼───────┼────────┨
┃1│基本性能 │ 10 │QCn 29008.2 │第(3)项不合格┃
┃ │(1)直接档最低稳定│ │QCn 29008.4 │扣5分;其余每一┃
┃ │车速 │ │ │子项不合格扣3分┃
┃ │(2)直接档加速 │ │ │;总计最多扣10┃
┃ │原地起步换档加速 │ │ │分 ┃
┃ │(3)限定条件下使用│ │ │ ┃
┃ │燃料消耗量 │ │ │ ┃
┃ │直接档等速行驶最低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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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及新兴产业)发展资助;
4、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水泥、冶炼、实心粘土砖等)、福利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和在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管理),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技改项目应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前条资助政策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对利用余热发电或实现集中供热且上网电量在市区消化的项目,视同特色行业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5、单个企业技改项目年资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应用项目,其项目软硬件投资额视同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对面向产业集群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并履行申报手续,经验收合格,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购置的自备发电机,按购置费的5%资助。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3、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
2、市财政安排的市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落实后拨付,市重点优势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其它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及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金政〔2003〕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