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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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3]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最近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作弊形式也由过去的夹带、抄袭发展到“枪手”替考,甚至利用手机作弊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净化教育环境。

高等学校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高等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学生考试作弊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作弊虽然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影响极坏,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会败坏学校的风气,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损害教育的形象。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国家、对教育、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学生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把反对、遏止学生考试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形成良好学风校风重要方面来抓,作为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高等学校期末考试在即,为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加强考试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制止考试作弊,关键在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管理问题,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反对和遏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考场巡查制度,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亲自到考场巡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学生考试作弊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如出现严重的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

考试作弊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要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作人之根本,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基础,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要在高等学校中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并使每个学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

三、加强宣传,综合治理

考试作弊之风成因较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强化广大教师、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及时清除校内广告有关招聘“枪手”、推荐“枪手”之类的信息并进行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有效监控。

四、加强纪律,从严治考

各高等学校必须健全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考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会,提高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监考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的责任心。对于敢于负责、工作出色的监考教师要提出表扬,对于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使每一个学生对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后果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应开除学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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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5〕10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以下简称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本市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坚持以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为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的研究,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繁荣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第三条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为市政府奖项,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为15-20人,其中专家、学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市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评审组意见;
  (四)评定获奖论文和获奖等级;
  (五)向社会公布获奖结果;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会按学科、专业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组长、副组长1-2人。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本市科技工作者的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本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奖。外市作者受本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或国外(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进行过正式交流的;未曾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和在地市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登载的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论文范围为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和管理等方面撰写的理、工、医、农及交叉学科的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论文、自然科学和理论专著、软课题或决策性项目论证等。
  社会科学范畴的论文以及技术工作总结、资料汇编、考察报告、教材、著作等不属于评选范畴。
  第十一条 每两年中单年度的3至5月份将在新闻媒体公告,公开受理,受理时间一般为5个月。
  第十二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一般应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必须填写《申报表》2份,经所在单位或团体初评后盖章,提供论文两份(其中1份必须是原件)。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作者不得超过3人,如超过3人者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七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奖采用等级奖励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总数控制在160篇以内,以后随科技发展作相应调整。如有需要,可由市评委会决定设若干鼓励奖。
  第十八条 获奖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探讨,有创新论述,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要特别重视已被采用并对常州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论文。
  第十九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同时,要兼顾理、工、农、医、交叉学科和辖市(区)的论文分布。

第五章 评 选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经作者所在单位或团体初评后送评,由专业评审组(复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按各专业申报论文数及获奖额等进行配比。经市评委会认定后下达给各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对选送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每篇论文经三位以上专家审阅后打分),评出获奖提名论文,并从中推荐一、二、三等奖侯选论文,侯选论文按得分高低列出顺序。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论文通过无记名方式进行终评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评选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一般每位作者只可获奖1篇,有数人合作的论文可增加1篇。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奖励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颁发表彰决定,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每次评选获奖论文的奖金额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结果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1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处,请按本办法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年1月13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 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加;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