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三日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畅通完好,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国家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改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出台了《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养护的范围和责任单位是:县道由交通部门负责;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养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筹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监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交通局是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办法、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二)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三)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
(四)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五)指导监督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六)监管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七)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具体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办法,督促县(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等专项所需工程费不足部份给予补助。
(三)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爱路护路活动月定为一年两次,即5月和11月,由县(市)政府安排部署,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发动公路沿线群众投工投劳投料,集体养护公路和种植行道树。
(五)督促负责实施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责任单位,对所养护线路设立标志牌,注明:线路起止地点、里程、等级、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等。
第八条 县(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负责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九条 县(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措施,督促乡镇管理养护机构组织实施。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计划报县(市)交通部门审核。
(三)负责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与责任人签订管养责任书。
(四)协助县市交通局对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县道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市)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户承包,对乡道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村道公路养护可采取:提倡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管理养护村道,可包到户或出义务工的形式进行管理养护;政策允许的其它管理养护模式。
第十二条 交通、公安、城建、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工程费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大中修,20%用于日常小修保养。州及县(市)二级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引导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县(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年报表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局在每年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领导岗位、技术负责人岗位、道路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桥梁养护管理、水毁防抢预案等制度。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二十三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的增收。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外,还应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七章 管理养护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较小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较小损坏的修补;平整路肩,除边坡草;管理和种植行道树;巡查公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路面,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各县(市)交通局要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州交通局对辖区内县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加强检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监督县(市)交通局采取措施,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县道公路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乡道、村道公路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做到: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路面的坑槽。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求
(一)一季度。砍边坡草、清理排水沟、采备养护材料、平整路肩、填补坑塘。
(二)二季度。清理排水沟和桥涵,做好雨季防洪排涝工作,检查桥涵安全并做好记录。
(三)三季度。随时准备抗洪抢险,准备抗洪抢险物资设备,上路巡查,排水,发现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四)四季度。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投料,对雨季造成的水毁路段进行修复整治,疏通排水沟及涵洞、平整路肩,填补坑塘等,对较大水毁路段,由交通部门组织人员机构抢修。
第三十条 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即修复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范围要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部门及公共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村道公路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排水,烧窖,种植作物或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州交通局督促县(市)交通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做好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维护路产路权。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用地等有关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水土保持由州交通局指导,县(市)交通局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目标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 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应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四条 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州交通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州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四十五条 县(市)交通局或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 质量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四十七条 综合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原始资料、制度建立。管理养护检查的具体指标以《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责任书》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四十九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检查:由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州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并根据检查和评定结论,进行百分制打分,按相关规定核拔管理养护补助经费,请各县(市)交通部门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资料。
县道公路质量查评:每半年对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检查,并做出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乡道公路质量查评: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公路质量查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十条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检查:由县(市)交通局负责检查和评定。
县道公路质量查评:每月对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检查,并做出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季末将检查结果(好路率)报州交通局。
乡道公路质量查评: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村道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县(市)交通局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同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抽查,按照与乡镇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兑现养路费。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进行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和奖惩,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落实到位。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