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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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的解释

195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1949年法审字第4288号来文及附件均悉。查所附邮政储金汇业局京总字第88号致你院原函所提问题,我们认为过去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都是根据伪民法而来,伪法既已废除,则邮汇业务中仅是个技术性的法律名词而已,任何名词术语,都是说明了一定事物的内容,人民的法律有其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内容,同时也就有其与内容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形式,旧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抽象规定,如果让其继续存在于现在的汇兑关系中,那么势必要从已被废除的伪法中去寻找解释,这是不对的。
现在的问题,是邮汇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困难需要作适当解决。所谓汇兑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际指的是关于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者不具备汇兑能力,但邮汇局因业务繁忙,无法识别,因之这种人的汇兑行为,应被看做和一般人有同样的汇兑能力,如果因此产生任何错误结果,汇兑局可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在目前旧法已经废除,新法尚未颁布之际,邮汇局在汇兑业务中如就这个实际问题仍需有所规定时,我们认为应由邮汇局根据汇兑业务中实际存在的事实,作适宜的解决。望你院研究参酌转复邮汇局。

附一: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汇兑问题如何解释的请示 法审字第428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接邮政储金汇业局本年12月3日京总字第88号函询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汇行为,是否有效。
二、查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为伪民法所规定,现已废止在案。
三、对此问题,究应如何解释,我院缺乏根据,理合呈请你院指示,以便函复该局遵行。
四、附邮政储金汇业局原函一件。
1949年12月12日

附二:北京邮政储金汇业局关于法律条文解释的函 京总字第88号
北京市人民法院:
一、邮政局为国营企业机关,在以前即有“邮政汇兑法”制定,现我人民政府组成伊始,亟应将原有法规重行订正。
二、查该原法规第 条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邮政汇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云云。
三、按上述条文原以邮政机关事务繁忙,与群众接触日以百计,势难区别所有利用邮政机关之人士有无行为能力,旨在便利公务。惟现在人民法律对上述法律名词,是否仍将沿用,或另有其他解释,抑别有代替法条将以适用。
四、拟请
贵院惠赐查核示复,以凭参考为荷。
194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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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农业品牌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农业品牌化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市场化和服务社会化,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

  (二)推进农业品牌化是优化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农产品品种、质量、安全、功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农业品牌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多样化、优质化消费为目标,引导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品牌产品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势向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转变,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推进农业品牌化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通过推进农业品牌化,重点培育和打造农业名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农产品。

  (四)推进农业品牌化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品牌是无形资产,打造农产品品牌的过程就是实现农产品增值的过程。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有利于拓展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消费,促进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明确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品牌化的工作重点是: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农产品,促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化

  (一)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夯实农业品牌化基础。质量是品牌农产品的根本,是品牌农业不可动摇的根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要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推广体系建设。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规范生产过程,开展全程质量控制。要着力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把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科技示范场、优粮工程基地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等与推进农业品牌化有机结合起来。要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农业品牌发展的基础。

  (二)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农业品牌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是农业品牌经营的主体和核心。各地要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龙头企业,要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是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维护信誉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要依托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要遵循国际通行规则,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根据农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健康发展。

  (四)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是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增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要特别重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农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防止商标的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切实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解决在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推荐认定,树立品牌信誉和形象。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是现阶段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和保护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我部将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各地要切实推进省级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中要遵循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努力提高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对现有品牌进行整合,切实解决“多、乱、杂、弱、小、散”的现状,要通过评选认定,推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名牌农产品。

  (六)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市场影响力。品牌的营销推介是将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实现品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部门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对认定的名牌农产品,各地要积极主动,通过展示、展销等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推介品牌,宣传品牌,扩大名牌农产品知名度。要加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力度,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名牌农产品专销柜、专业市场建设。

  (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业品牌化工作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品牌,维护品牌的质量、信誉和形象,是保障农业品牌化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者要及时曝光,依法惩处,对恪守信用者要表彰奖励。品牌主体要强化自律意识,切实加强品牌质量保证体系与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品牌,自觉维护品牌形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明确工作机构,改善工作条件,把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二)强化责任,完善机制。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品牌经营。要创造条件,从人才、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创建农业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业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鼓励。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发改(计划)、财政、科技、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争取和利用好各种社会力量,尽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促进农业品牌化发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8 号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5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各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
  (一)机场、海关、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二)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家重点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军事设施周边限制距离内选址建设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必须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加审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接到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通知后,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而且建设单位同意承担所需费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妨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