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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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7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指建成区,下同)从事饮食、娱乐、修理(指机动车修配以及冲洗,下同)、加工(指防盗门窗以及型材加工,下同)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文体、卫生、质监、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办理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登记时,须征得环保部门同意,但应提高办事效率,并列入并联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进行年检等活动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污染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并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环保部门对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未作预防或已存在污染未作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停止年审。
第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及时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修理、加工经营单位。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环境敏感集中区域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二)在无排污管网处兴办产生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限期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产生油烟气的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其排放的边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其安装使用的空调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其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0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三)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再纳入城市排污管网。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九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易地迁建)必须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受理市民对环境污染投诉后应及时沟通、协同调查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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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2]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行〔2000〕4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有效办法。

  二、管理体制
  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教师工资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行“学校按规定编报、教育部门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代发到人”的管理体制。

  三、实施范围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等级职务工资(含10%及浮动),工资津贴,教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费用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等因发放对象、时间、金额不固定,仍由学校发放。
  为了推进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保持现有激励机制,对工资构成中30%津贴部分和规范补贴由学校结合分配制度的改革,考核后在季末报送名册,由财政按季发放到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目前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学校暂不扣缴)、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扣缴。代扣后直接上缴有关部门。其它如房租、水电、工会费等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一发放代扣项目,由学校负责收缴。

  四、发放程序
  (一)学校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经乡镇财政审核后报区教管委。
  (二)各区教管委对学校上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及代扣款项进行核准。核准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
  (三)人事局审核各校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后,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应发工资额。
  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根据核定的实发工资额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五)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审批后的工资名册,将实发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为各学校出具工资明细表。
  (六)养老保险金的缴拨由市财政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直接结算。市财政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直接划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下拨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直接划至市财政教师工资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不再与各学校直接结算。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市财政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教职工人员清册按月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拨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按编制内教师工资总额划入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局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二)每季度终了,市、区教育局(教管委)会同学校及时与代发银行、财政(包括乡镇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三)学校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教职工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上报教职工人数、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上。对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银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择定。

  六、其它
  (一)除由财政统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外,其他应发给教职工个人的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和不发给教职工个人的人员经费如职工福利费、由单位缴纳的工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代课代职金、初中学生助学金等以及财政下拨的公用经费仍按原渠道下拨。
  (二)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15日前汇总上报,经审批后调整。按季发放的工资名册要在季末当月15日前上报,总额不大于全校教职工三个月工资津贴、规范补贴之和。每个审核环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体制、原渠道下达。学校要按月记帐,年终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编入单位决算。由于资金渠道有所变化,乡镇财政要按市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应发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市区乡镇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市区直属学校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实施。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过程中的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