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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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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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彼此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决定根据1952年10月4日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结本协定。为此,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张奚若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并协助两国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
一、互派文化、艺术、文学、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工作者进行参观、访问、考察、讲学、表演和参加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交换相应科学研究机构间的研究工作的成果;
三、互派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学习;
四、加强两国出版机构间的合作,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著作;
五、交换各种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专题资料;
六、组织有关介绍对方的建设及文化成果;
七、举办有关对方文化方面的展览会;
八、演出对方的戏剧、音乐作品和电影。
第三条 双方各专业机构间已签订的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协议,如与本协定各条款无抵触时,在原议定期限内仍继续生效。
第四条 为实现本协定,双方将制定每年度文化合作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果在期满前6个月未有一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1958年2月2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张奚若(签名) 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签名)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6月1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58年3月10日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协定自1958年7月11日生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2-01-18

教财厅〔2002〕4号


  现将《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2002年是教育战线继续开拓前进的一年,也是教育审计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特提出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经费、国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现象,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加强审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开拓教育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

  (一)预算执行审计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继实施,使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强化预算观念,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通过审计,保证本部门、本学校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促进基建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使审减额相对递减。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审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风险。

  (四)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在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活动中,各部门、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各部门、各学校对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审计。如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211工程”  专项资金、各项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六)内控制度审计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项财经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学校要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开展审计调查

  各部门、各学校审计机构要从本部门、本学校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任务,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内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帮助排忧解难,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思路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这是强化内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支持和帮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审计任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转变作风,开拓创新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作风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教育审计工作要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计工作要加强时效性和预见性,这样不仅使内审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为教育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各教育审计机构和全体审计人员要树立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教育内审工作要立足监督,加强服务,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好务。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有效的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才能适应形势对内审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各部门、各学校要努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审计人员要有广泛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与复杂的条件下,内审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

  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工作的新思路开创教育审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