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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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5号

北京、天津市建委,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

  按照《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的工作部署,我部定于2005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对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8个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分组及成员

  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及有关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每组5人。

  第一组:检查天津市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万建一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041

  第二组:检查北京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王英姿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三组:检查江苏省

  组 长:张 凌  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 处长

  联系人:张 强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四组:检查河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 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8934047

  第五组:检查湖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邵长利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第六组:检查广东省

  组长兼联系人:赵毅明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第七组:检查四川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二司助理巡视员

  联系人:秦春芳  建设部稽查办 稽查特派员

  联系电话:010-58933693

  第八组:检查陕西省

  组长兼联系人:曲 琦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二、督查内容与方式

  (一)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主要检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

  检查步骤:

  1、督查组在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5]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2、督查组在听取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除重点检查上述所列(1)~(5)条工作情况和资料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地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情况。检查地点:招投标监管机构或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二)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检查步骤: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检查工地现场并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3、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月报、日记,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以及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的有关记录。

  请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此次检查及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厅(委)监察部门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会,同时加大媒体舆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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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纺织工业作为传统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重复建设严重、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技术档次低、结构不合理和富余人员过多、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纺织行业目前已成为困难最大、亏损最严重的行业。党中央、国务院对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
作非常重视,决定把纺织工业作为实现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总体目标的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纺织工业的问题,促进纺织工业走上良性循
环,将为其他特困行业摆脱困境积累经验,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带动和示范作用。现就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指导思想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00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0万人,到2000年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为实现纺织工业的产业升级和振兴奠定基础。1998年东部沿海地区基本完成压缩
淘汰落后棉纺锭480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万人、减少亏损30亿元的任务;1999年其他地区基本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520万锭的任务;2000年全面完成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任务,全行业基本摆脱困境。
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以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为手段,以国有纺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城市的企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定不移地走“压锭、减
员、调整、增效”的路子。要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要与行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结合起来;要与减员、减债和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与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结合起来。
二、政策与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搞好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按照国家计划,每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由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150万元;同时安排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贷款还本期限为5年至7年。上述资金主要用于纺织
工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压缩淘汰的落后棉纺锭设备,由纺织总会负责监督回炉销毁。
(二)全国用于企业兼并破产、以产定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计划安排,要继续向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倾斜。安排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用于纺织工业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不得低于1997年的水平,并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纺织总会要参与有关《计划》的审查。非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确需列入
《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编制程序,经纺织总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三)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要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
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规定支付,其他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费用,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四)棉纺织工业企业在“压锭、减员、调整、增效”工作中,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的,应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的土地,其使用权在处置后所得收益可全额用于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减债。
(五)赋予纺织工业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工作由试点转向正常审批,不再限定纺织工业企业的数量,由外经贸部尽快会同国家经贸委、纺织总会制定具体审批标准。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要向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倾斜。1998年,从美、欧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总量中安排1
5%以上(各品类均安排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给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并列为该企业的配额分配基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99年及以后年度视具体情况再给予适当增长。赋予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的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提高纺织品出口竞争能力,鼓励纺织品出口,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1%。要鼓励纺织机械出口,对纺织机械出口实行出口信贷和全额退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使用国产棉。对经批准的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继续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八)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九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及所有企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落后棉纺锭。
对棉纺细纱机等纺织机械生产、销售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购证”制度,坚决制止无证生产和在国内销售棉纺细纱机,按有关规定严格限制进口棉纺细纱机。要对无证生产棉纺细纱机的企业给予经济制裁,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组织与领导
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纺织总会负责监督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由国家经贸委、纺织总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目标,抓紧制定全国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3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及计划”)。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规划及计划”制定本地区“规划及计划”
,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完成本地区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任务,负责妥善分流安置下岗的职工,负责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
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以纺织工业作为实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摆脱困境目标的突破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全面完成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各项任务。



1998年2月27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三、结婚、离婚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坚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干涉,严禁买卖婚姻。
四、禁止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禁止“戴天头”,不许干涉寡妇再婚。
五、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法律保护。
六、本规定只适用于在本自治县居住的土族、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