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7:41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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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2001]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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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1993-6-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

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你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研办。我们研究的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分队和普查分队(含分队)以下单位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五角;勘探队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七角;大队部职工的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不再提高,少数条件特别艰苦
的可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二角。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应即改按分队或大队部的津贴标准执行;职工在病假、等待分配等停止工作期间,不发给全部野外工作津贴,只发给补偿本人在野外生活多开支的那部分津贴。
三、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所需的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四、调整后的地质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部制定,并送我们两部备案。



198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