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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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06-26

教人〔200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1、按照国办发〔2001〕 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2、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三、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分配

  1、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结合近几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入学人口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适当安排班额和班级数。在入学人口高峰时期可采取过渡办法安排班额,但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班额超过55人的现象,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过大的势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

  2、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编制标准折算,普通高中每班可配备教师3.0人;普通初中每班可配备教师2.7人;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每班可配备教师1.8人;农村小学每班可配备教职工数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后附参考表)。教师数确定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定到校。

  3、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各年级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考虑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结合教师编制总数等因素确定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4、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在按照学生比例计算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所增编制以及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核定的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中小学编制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1、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各中小学校编制数时,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定编方案。根据编制标准核算出需要较大幅度增加编制的地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步配齐教师和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2、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 "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3、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尽量避免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波动和影响。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要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调整分流与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学校用人制度,推动教师交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流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

学校类别
地域
班额
教职工
教师
职工

高中
城市
45~50
3.6~4
3
0.6~1

县镇
45~50
3.5~3.8
3
0.5~0.8

农村
45~50
3.3~3.7
3
0.3~0.7

初中
城市
45~50
3.3~3.7
2.7
0.6~1

县镇
45~50
2.8~3.1
2.7
0.1~0.4

农村
45~50
2.5~2.8
2.7
0.1

小学
城市
40~45
2.1~2.4
1.8
0.3~0.6

县镇
40~45
1.9~2.1
1.8
0.1~0.3

农村
各地斟定

   
  注:上表系根据国办发[2001] 74 号文件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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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七、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九、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十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十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十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十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五、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十八、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九、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赵立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邮编:400013)

[摘 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可变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失控风险大等特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是投标、中标、实施。本文论述了承包境外工程前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性,探讨了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当侧重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关心此话题的朋友们探讨。(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可行性分析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条件等不尽相同,因此影响工程承包的可变因素大大增多,不确定性强,风险很大。因此,应特别强调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前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这对于我们甄别出实实在在、便于执行的好项目,大有裨益。

下面,结合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谈进行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的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局势

一国的政治局势,主要看该国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及其政策的开放性、连续性。政局是否稳定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作和进度。在动荡频繁、内忧外患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宜、甚至不应当承包工程项目。当前,在非洲、中东、中亚、南亚、南美等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时,就必须把政局因素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一国政局是否稳定,主要看该国在野党的势力是否强大、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以及宗教、民族矛盾是否尖锐、有无恐怖活动等。

二、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表现

当地的经济表现,特别是汇率、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税收政策,对于承包工程项目非常重要。

汇率变动存在很大的风险,承包一个境外工程所创造的利润可能被汇率损失全额吃掉。而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对于工程承包同样有影响——那些国际收支不平衡、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外汇资金风险,及时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通货膨胀必然使需要当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而业主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承包商就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至于影响工程承包的税收政策,则主要表现在工程所在国对于外国承包商是否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同本国承包商同等看待、同等课税上。

由于世界各地的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外汇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必须由专人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并摸清这些情况。

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有关外国人员准入的法律规定。当前,许多境外项目的业主在招标时都要求承包商采用EPC总包方式承建项目,而在许多国家,出于保障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原因,该国往往不允许外国施工队伍的进入,由此产生了外国人员的准入问题。承包商不得不在当地寻找分包商,这就对承包商控制当地分包商的能力提出巨大考验,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承包商的人员迟迟派不出去,而使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其次是该国有关外国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的法律规定。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国产品的准入,都设置有一定的门槛,实质上属于人为的贸易壁垒。譬如,欧盟国家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要求通过CE认证,而且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还要求通过ATEX认证。对于境外承包商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有成千上万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品的认证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包项目,就具有很大麻烦。

四、工程项目所属业主的资信状况

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理想的业主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项目业主是否理想,主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判断,即:业主自身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的来源、额度、落实状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业主的建设经验、对承包商的态度、付款情况;业主聘请的监理商的资历水平、工作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等等。

理想的业主必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错。其所拥有的项目,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批手续和比较齐全的资料,而业主对于该项目的发展思路也很清晰,与承包商的讨论很专业很细致。

调查项目业主的资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在与外方接触交往中形成印象,听取与外方熟悉人士对外方的评价,或者从银行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获取资信状况证明等。

五、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和状况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现场的自然条件、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话,就会给完成项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承包商增加额外开支,提高运作成本。

因此,首先要调查项目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和自然灾害状况,要了解全年不能、不宜施工的天数。其次要调查项目现场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三通一平状况,现场道路及其进出条件,生活配套设施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