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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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1999-03-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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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各 项事业全面发 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预算编制总的原则
各单位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 二要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预算外收入要打足打实,不瞒报、不 漏报;预算支出,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精神,优先安排人员经费,适当安排办 事经费;三要强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年一般不予追加,如若追 加应由下年度编制预算时考虑。
二、追加支出预算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只有遇突发性事件、上级政策性增支开口子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需增加的支出,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追加。
1、审批程序:首先由单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要求追加支出的事由和有关依据;再由 分管秘书长审核,对需财政部门调查核实的,转市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后报政府审批,对市 领导有交待的或要求追加事由清楚确实的,直接呈市政府领导或市长办公会审批。追加支出 预算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执行。
2、审批权限:追加支出预算指标限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长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分 管 财政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市长办公会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研究后,报市委审批。
三、财政支出有偿使用的管理
1、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各项扶持生产发展基金,科技开发基金,应按照“集中重点、有偿 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管理。
2、各项扶持生产专项支出项目的考察、审定及资金的分配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 局后报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3、用款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并负责专款专用,按 期归还。
4、各主管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回收资金由市财政设专户管理。
四、列收列支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
1、教育附加支出、环保补助支出、水资源费支出、城市维护费等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由 市财政局按当年各专项收入预算和应结算扣减项目后列入财政预算。
2、各专项支出预算的具体安排意见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商财政局后报分管市长审核,报 市长审批。
3、专项支出批准后,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视收入情 况,按进度控制拨款。
五、举债的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向外举债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举债要注重经济效益,坚持谁受 益、谁还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不准为单位担保贷款”的规定。
2、积极鼓励各单位充分利用外资发展九江经济和各项事业。对利用世界银行的优惠贷款项 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坚持“政府举债,财政办理, 项目单位执行,谁受益,谁还款”的转贷原则。
本规定适应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t1996317号)是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社会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或重整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否可以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自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受清算组委托或同意,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活动,并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可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00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