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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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价业务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
你司来函及所转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国内运输保价业务冲击保险市场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铁路法》第17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铁路货物运输中保价制度的合法性。
二、我们认为,承运人不应通过保价的形式承担法定免责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造成货物、行李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以收费形式承担法定责任以外的责任,属于变相商业保险,违反了有关立法的基本精神。
三、无论是保价还是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应坚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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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你能代表群众吗?”

《新闻周刊》第13期刊登了陈栋的一篇文章,内容是说一个上访者因其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找有关部门反映。上访者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时,接待上访者的领导用诘问的口气说:“你能代表群众吗?”
“你能代表群众吗?”的确,上访者是一个单个的公民。而“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的“群众”是一个集体概念。按照这位官员的逻辑,你上访者只是公民个人,不属于群众。因此,虽然“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你的利益的确是小事。与我主管的工作、繁忙的公务相比,你的事情的确是小事。我可以不予理睬、处理。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位官员当时说出这番话的缘由。可能是上访者所反映的事情一时解决不了,可能是这位官员心情不好、烦躁不安而出言不逊的,也可能是上访者已不止一次光顾这里,这位官员躲之不及勉强接待的。这位官员认为,你既然讲“群众利益无小事”,那好,你不是群众,我正好有充足的理由打发你。
我们知道,“群众”一词是一个集体概念。就其内涵来说,它是反映许许多多公民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的质的规定性。就其外延来说,它可以是反映单独公民个人的单独概念,也可以是反映普遍集合体的普遍概念。也就是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中“群众”的内涵,不仅指广义之上的人民群众,也是指狭义之上的人民大众里面的每一个个体,即具体的公民个人。
在我国,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统治者的心目中,老百姓就是被管理的对象,与管理者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更不能相提并论。古代就曾有当官为“牧民”的说法。即把老百姓当作牲畜来管理。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一直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人民群众才真正当家做了主人。现在,我们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船能载舟,船亦能覆舟”,这早已是历史证明了的道理。
“你能代表群众吗?”我们不妨分析以下这位官员说出这句话的情形。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官员的群众意识不强。他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与人民群众划分开来,拉开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他的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群众。虽然他可以开口闭口、台上台下去讲“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在具体的公务活动当中,却忽视了群众和群众利益。用“眼中无人”、“目无群众”来形容这位官员,应该说是很准确的。殊不知,他自己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他之所以目无群众,是因为他身居领导岗位,脱离了群众的缘故。
其二、也反映出这位官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我们时常听到“领导就是服务”、“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这些时髦而又动听的话语。但对这位官员而言,他是不会去当公仆,服务于群众的。他是要当老爷,要当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父母官”的。这位官员的工作观念不改,“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他来说只是一句空话。而要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只是唱高调而已。至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是被这位官员置于脑后的。要想这位官员为你服务,答案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同样的,你能代表“人民”吗?
其三、还反映了这位官员的工作作风差。人民群众来反映问题,他非但不去审视过去工作中的失误和瑕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是与来访者打嘴战、搞辩论,认为来访者不属于解决问题的对象。可以猜想,来这位官员的机关里办事,肯定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这样的机关、这样的领导,怎么去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现在,我们顺着这位官员的诘问回答,我不能代表群众。那么,我们反问一下,那谁能代表群众呢?是你这位官员?答案是否定的。我想,这位官员在回答这反问的时候,或是哑口无言,或是答曰“大多数老百姓能代表群众”。如果是这样,大多数老百姓都到这位官员那儿去上访,人民群众有民怨民愤了,他才知道“群众利益无小事”,才把它当作大事来重视、处理。如果都像这位官员那样,我们如何才能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何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还要询问一下这位官员,当他离开领导岗位的时候,恢复了他是老百姓中的一员这一本来面目的时候,当他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被对方责问“你能代表群众吗?”的时候,不知这位官员如何回答?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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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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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10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1994]同综字第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6]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改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率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照1994年底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 %逐月缴纳;需作调整时,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凡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 均须在 1996年底以前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月缴存公积金。 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但因故停缴或未按规定缴存的单位,须在1996年底以前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新审核,签订补缴协议,恢复逐月缴存。 由于经营效益原因,暂地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心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存手续。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其所在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转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行政和事业(含全额预算和差额补贴事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年初,由市财政按房改规定,必须足额纳入预算,逐月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资渠道列支。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自1997年1月份开始,劳动、人事、 银行等部门或单位在审核、审批和支付工资时,必须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上一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缓缴存手续,否则,不得予以办理工资审核、审批和支付。 自1997年1月份开始, 对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可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定向使用: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四)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3项贷款后, 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的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 3 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 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 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 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年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 年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 年以上至 15年加2.88年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第十一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 中心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市房改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当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保证各项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未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和欠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决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议报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必须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定期对中心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中心必须建立和实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