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和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1:49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和工作安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厅函
〔2002〕221号)要求,各地区上报了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以
下简称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其工作计划。经审核,我部确定了40个定点联系
城市并制定了年度工作安排。现将《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
和《2002—2003年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开展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工作是适应新形势对劳动保障工
作的要求,探索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财务为保障,规划、统计和财务
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推动基层规划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劳动保障
中心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联系城市劳
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
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具体人员,
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定点联系城市工作。要加强支持,为定点联系城市工作
任务的顺利完成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抓好落实,保证
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个确保”、就业与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
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等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着力发挥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的
服务决策、综合协调和保障支撑作用,做实规划、强化统计、理顺财务,形成
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财务为保障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
业健康发展。各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我部确定的工作安排,结合
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规划财
务司,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为确保定点联系城市工作顺利实施,我部规划财务司专门成立了定点联系
城市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定点联系城市的政策指导,组织各定点联系城市的有
关人员参加规划、统计和财务等方面工作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向各定点联系
城市开展劳动保障科研成果和世界银行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1.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
2.2002—2003年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安排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名单

河北:秦皇岛
山西:太原、大同
内蒙古:包头
黑龙江:齐齐哈尔、牡丹江
辽宁:鞍山
吉林:吉林、辽源
江苏:南通
浙江:杭州、温州
安徽:芜湖
福建:福州
江西:南昌、赣州
山东:潍坊、临沂
河南:郑州、平顶山
湖北:黄石、随州
湖南:常德、株洲
广东:深圳、汕头
广西:桂林
海南:海口
四川:成都
贵州:遵义
云南:昆明、曲靖
重庆市
陕西:宝鸡、咸阳
甘肃:兰州、天水
宁夏:银川
青海:西宁
新疆:库尔勒


附件2

2002—2003年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安排

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个确保”、就业与再就业、建
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工
队伍和社会稳定等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着力发挥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的服
务决策、综合协调和保障支撑作用,做实规划、强化统计、理顺财务,形成以
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财务为保障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1.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2002年9月30日前,各定点联系城市按照部里
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编制好本市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按期报送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并抄报我部备案。

2.开展劳动保障科研课题成果的推广运用。2003年上半年,配合部里开展
“劳动保障监测评估和预测预警体系”课题成果测算试点工作。

3.搞好调查研究工作。2003年第三季度,各定点联系城市要通过专题调研、
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向部里报
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4.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2003年第四季度,各定点联系城市在部里和省
里的指导下,完成本市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
告。

5.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各定点联系城市2003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一次抽样调查,并向省里和部里报送抽样调查报告。

6.建立统计会审制度。各定点联系城市按照部里要求,每季度按期向部里
直报劳动保障主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并抄报本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

7.建立财务归口管理制度。未实现财务归口管理的定点联系城市应抓紧工
作,力争于2003年内实现劳动保障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

8.参与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
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我部。

9.按照部里关于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
求,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做好本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

10.做好世界银行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和国有资
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2〕127号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加强宣传,提升公司形象,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但各公司公布的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计算口径不统一、表述也欠严谨,随意与其他公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公布行为,避免误导投保人和不正当竞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并可自主选择公布的起迄时间,但一经确定,必须连续公布。

  二、公布的形式包括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新闻、广告,公司和公司在职人员接受采访以及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等。

  三、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应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资金运用收益率=(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各项投资减值准备)/MAX(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

  其中,MAX()为取括弧中较大的一项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年初资金运用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资金运用余额之和)/(N+1)

  资金运用余额为保险监管报表《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总额

  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年初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之和)/(N+1)

  各项责任准备金应采取法定标准计算

  各项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与所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的期间相一致。

  以上数据应与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运用表等监管报表一致。

  保险公司在公布收益率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四、公布收益的起迄时间最小为季,从年初算起,公布季末累计数。不足一年的不得折算为年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等比较性词句。

  六、保险公司公布以上信息所用数据必须是公司全系统汇总数据。不得公布部分资产或某一账户的收益率。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信息公布,按此类产品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时,应提示保单持有人不可根据资金运用收益率及可运用资金收益率推断分红类产品的分红水平。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
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计委、经委等有
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外商投资上述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现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
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设备,不论外汇来源,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已进口但闲置不用的设备,征得海关同意并经省经委批准立项纳入技改计划,允许合理转让,享受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产
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利用上述贷款
投资的项目免征建筑税。经批准,可先还贷,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新增的出口创汇可先还贷,后分成。
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信贷、对外发行债券、股票和经营外汇投资业务的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可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六、鼓励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对技贸结合进口的物资、物品,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对需要进口成套的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
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计征。
七、为减少进口、发展出口,对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随附的关键设备和进行消化吸收所需进口的软件和样机,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经委出具证明,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产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鉴定,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
减免一到三年产品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改造老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将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出租、承包、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九、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国内投资部分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筹集资金。
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紧缺、需要进口的,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宜的,经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国内用户优先选用,并允许收取全部或部分外汇。
十一、积极发展技术出口,以技术出口带动设备出口,经省计委、经贸委、科委和省外汇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出口所收外汇实行全额留成。机构设备生产企业可从出口所得人民币或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给技术研制单位,数额多少,由双方商定。
十二、鼓励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海外关系,介绍或承办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积极开拓民间劳务出口渠道。经批准,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可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委托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签约。
十三、积极发展与内地省市多种形式的联营和合作,开办出口代理业务,扩大产品出口。由内地省市提供货源出口的,分成的外汇全部留给供货单位。
十四、在青岛、烟台、威海三个港口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出,但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十五、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省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和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料件一次加工后不能直接出口的,经海关特许,可实行多次保税;对不具备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
实行“全额保税、内销补税”、“全额征税、多退少补”或“全额征税、返销退税”。
十六、省和各市地成立外汇调剂机构。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以及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
十七、经批准,国外金融组织,可在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银行。上述金融机构,可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同行业资金拆借以及开展信托投资、租赁业务。
十八、经国家批准,可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划出一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或专业工业区。
十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指定的地块承租和成片开发、利用、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租、赠与、交换及继承。可以地块和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
二十一、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课题,同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共同开发出口新产品。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国内外公开招标。对合作研究和承包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仪器(表)及其配套设备和
附件、大中小及微型计算机系统等,均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二十二、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综合性经贸机构。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各类企业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事业性经济实体,可到境外投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
二十三、奖励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获利后,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确认为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技术项目给予重奖,奖金数额由企业自定。引荐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符合就业条件的亲属,可优先安排其亲属就业。
二十四、台湾投资者山东境内投资适用本规定。
二十五、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1988年5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废止。)



199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