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本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不符合财政部《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关于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也属城乡个休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下列各项开支,不得在税前列支∶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赞助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未经注册人员的工资;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五)非法凭证支付的开支;
(六)应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七)市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及其它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期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五条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按照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超过五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不含五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六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不含六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八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不含八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十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孤老、烈属以及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自身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征所得税。
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但需报市税务局备案。
根据社会需要或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的,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除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者外,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统一帐册格式和核算办法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征收主要采用查帐核算、申报定率、定额客率以及代扣、代缴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区、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核算情况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按月征收或分月预缴的,于次月七日内缴纳;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于季度、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开票后七日内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停业时,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的全部发货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起迄时间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缴纳税款的当天止。
第十二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条例》中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收入;
(四)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吨收益;
(五)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
级距│ 全 年 所 得 税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元)
───┼─────────────────┼───┼──────
1│不超过1000元的 │ 7│ 0
2│超过1000至2000元的部分 │ 15│ 80
3│超过2000至4000元的部分 │ 25│ 280
4│超过4000至6000元的部分 │ 30│ 480
5│超过6000至8000元的部分 │ 35│ 780
6│超过8000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1180
7│超过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 45│ 1780
8│超过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 50│ 2680
9│超过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 55│ 3880
10│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 60│ 5380
───┴─────────────────┴───┴──────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86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及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4.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4.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4.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4.6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4.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5.4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共10学时)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8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共20学时)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4
安全管理要求
4
安全评价
4
事故管理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共18学时)
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6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6
案例分析与讨论
3
考试
2
合计
50
再培训部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爆字〔2004〕001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考核分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三部分。
3.2基础知识考核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考核内容”确定,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3考核方式为笔试,每部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考核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4.1.6了解工伤保险规定。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熟悉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2.2掌握安全体系、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要求与方法;了解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4.2.3了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方法与要求。
4.2.4了解事故分类、调查、分析与报告程序。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了解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熟悉炸药燃烧与爆炸的特性;了解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3.2了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分类、用途、结构(组成);掌握其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3生产安全技术。
了解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熟悉工厂规划、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了解电气安全技术;了解废品处理安全技术;掌握产品安全储运规定;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伤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及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责任划分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及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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