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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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

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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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遵照执行。



1997年1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人事厅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人事工作高效有序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事公开是指人事厅各业务部门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条 办事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序确定。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1、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结果等。
3、自治区区级机关、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调入乌鲁木齐地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条件和程序。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结果。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升级的条件、程序。
6、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的原则、程序、结果;新疆生源毕业留内地就业的条件、程序、结果。
7、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条件、程序、考试成绩、招生结果。
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程序、成绩和合格标准。
9、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程序。
10、派遣出国留学生及其返回安置的原则、条件、程序。
第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公开:
1、自治区区级机关和中央驻疆单位从异地向乌鲁木齐地区调干、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的分配原则。
2、选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条件、程序和指标。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计划。
5、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计划。
6、自治区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7、非领导职数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8、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程序。
9、非学历培训教育班招生计划。
10、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果。
11、回国留学人员经费资助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2、赴国(境)外培训人员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厅内或单位内公开:
1、厅内提拨任用干部的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和程序;
2、厅内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情况;
3、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职工住房分配的房源、条件和结果。
第八条 第五、六、七条未包含的事项,应按照上述精神分不同内容及时向社会或有关地区、部门公布。

第三章 程序与形式
第九条 办事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报主管厅长审批,重大事项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
6、开展咨询活动。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在审查审批有关部门报来的属应公开的事项时,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同时上报该事项的公开情况。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聘请人事工作监督员,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办事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党组和厅领导报告。各部门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办事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