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制订的《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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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制订的《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0]5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制订的《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制订的《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阳泉市物价局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建设委员会
阳泉市规划局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
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的
单位(含三资企业)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农民住房及乡镇建设项目;
(三)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
(四)加层工程的新增建筑面积;
(五)临时建设项目(施工简易设施除外);
(六)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的
建设项目。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
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
设备购置费)的2.5%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地段类别进行征收:
1、一类地段
城市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大型厂矿中心区、过境道路和
城市干道两侧临街建设地段为一类地段,按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70元征收。
2、二类地段
一类地段以外的市区范围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二类地
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征收。
3、三类地段
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地段为
三类地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
(三)在市中心地段改变原性质进行建设的工程项
目,增加15—2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成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事业单位(20人以上同
时由同一个单位迁入,以及军队和外省、市、自治区新建
的休干所),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人均用地指标,每人每
平方米征收10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临时建设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
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的2.5%征收,并按相应地段
收费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 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 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公共设施减收30%;
(三) 在市政府批准的综合开发小区内进行的各类
建设项目,一、二类地段减收50%,三类地段减收25%。
(四) 独立工矿区在厂矿内进行的建设项目按应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收取。
(五) 经市政府批准,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地点建设
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减收50%。
四、免收项目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防洪、排水、污水处
理等市政工程;
(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及消防等城市
公共设施;
(三)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
设施;
(五)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
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
(七)与申报项目性质相同的危旧房屋拆迁面积及政
府安置特别困难户的建筑面积。
五、收费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部门代收,接受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一次性足额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规模大、
工期较长的工程,经批准,可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
缴纳保证书,在工程竣工前交清。
(三)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部门按
月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坐支挪用。
六、资金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统
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平定、郊区行政区划范围,且在城市规划
控制区内,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所收取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返还县区使用。
(三)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
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制定的收费
票据。
(四)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资
金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违章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无证擅
自开工建设的,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
设单位所在开户银行扣缴,逾期一天缴纳2%的滞纳金。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工程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评估部门不得进
行资产评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市政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办理接管验收手续,供水部门不得供
水,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八、平定县、盂县、郊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九、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市人民政府
颁发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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