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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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发挥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试行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价内容和指标认真落实,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为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客观、全面地评价行业协会的工作业绩,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由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利益、实施行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和其他事项等6方面组成。
(一)行业服务(40分)
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行业协会办会的宗旨。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行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和对外交流等。
1.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开展行业专题调查,摸清行业现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能客观提供行业的情况。授权统计的协会,健全和完善统计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力、设备,提供行业的统计资料。(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情况的熟悉程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2.为企业提供信息。通过内部刊物、网络、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传递政策信息、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市场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及企业经验介绍及其它有关重要信息。(5分)
评价指标:协会向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的价值和时效性。
3.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动态,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行业的信息化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推进行业新产品开发情况,行业装备水平在全国同行的位置,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情况,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情况。
4.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宣传和展示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帮助企业拓展市场。(5分)
评价指标:协会每年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的次数,取得的效果,对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起的作用。
5.开展行业培训。在行业内开展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动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提高专业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开展培训的形式,内容受到企业的欢迎程度,实际取得的效果。
6.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市场、技术、产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5分)
评价指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的数量、内容,取得的效果,企业的满意度。
7.推进名牌战略实施。组织推进品牌战略,加大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宣传推动和培育力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品牌培育的有关工作。(4分)
评价指标:协会支持推动行业内名牌、著名商标培育的情况,对创名牌、著名商标采取的形式和力度。
8.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在发展经济中的成功经验,协助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3分)
评价指标:协会协助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成效,行业、企业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情况。
9.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推进行业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行业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3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推进行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方面做的工作,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
(二)行业自律(10分)
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是维护行业利益的根本要求。
1.规范和协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和交易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协调产品价格争议,防止企业在原料采购中的互相抬价行为和产品内外销中的互相压价行为。指导企业按照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组织生产经营。(5分)
评价指标:协会制定行规、行约的情况,开展行业协调和规范的具体内容,行业的反映,行规、行约的执行效果。
2.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诚信行业、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推动建立诚信企业的力度和支持情况,工作取得的效果。
(三)行业代表(10分)
行业代表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处理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等,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1.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涉及行业利益有关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的立法以及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工作中对行业发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关注程度,在行业发展中参与决策、调研、建议的情况。
2.代表本行业参与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的活动。出现对本行业正当利益损害事项时,组织开展维护活动,在行业重大项目招标、原材料采购供应、技术规范、产品营销和出口等方面进行协助和对外沟通、谈判。(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利益、会员企业权益的维护情况,维护的内容和方式,实际效果。
(四)行业协调(10分)
行业协调是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成员之间、行业与社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1.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借助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力量帮助小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5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调程度,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问题的情况,取得的效果。
2.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协会与协会之间、协会与社会其他组织、协会与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有关事宜。(5分)
评价指标:协会与外部关系的协调,社会的影响,取得的效果,社会对协会的反映。
(五)自身建设(30分)
自身建设是行业协会本身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好地为行业、企业、社会及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行业协会重要的工作基础。
1.完善协会工作内容。行业协会在协会章程的框架下对现有的工作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有序拓展工作内容。(6分)
评价指标:协会如何依据现有实际,不断拓展工作职能的情况,协会人员致力于协会工作的责任性和自觉性。
2.制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在章程的框架下完善协会的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人事制度,使协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6分)
评价指标:协会内部各项制度的内容、制定情况,对于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完善协会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完善秘书处人员配备,秘书长推行专职化,优化协会人员结构。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和在换届、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事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协会的负责人通过规范的民主选举产生。(6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机构完善的程度,正常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次数,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员结构优化的情况。
4.提高行业的覆盖度和会费收缴率。扩大和吸收更多的会员,提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扩大会费的收缴率,会费的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财政、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6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数量或会员单位销售额占整个行业的比例,会费的收缴率和备案执行情况。
5.建立和完善协会财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账册和银行账户,保持一定的经费维持协会的运转。协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会换届时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6分)
评价指标:协会财务制度的实施,经费使用管理程序的设置,收取和规范使用经费情况。
(六)其他事项(加分部分,每项完成者可加3-5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办理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开展行业有关重大问题专题调研等其他工作。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开展地方性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本行业开展反倾销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开展行业需要的其他重大工作。
评价指标:接受委托工作的数量、完成的质量,其他工作完成的情况。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采用百分打分法。先由各行业协会结合本协会全年工作情况,写出全年的工作总结,根据工作的情况按照评价内容(一)至(六)项的分值进行打分,每一项评价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档评价结果,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评价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的得分。每年的1月30日以前由各协会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价结果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二)在协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协会代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最后报省经贸委核定。
(三)凡协会管理不严,协会工作人员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者,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三、评价范围
列入我委管理的工商领域的各类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参照执行。
本评价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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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

( 湖南大学法学院 易建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针对此问题略做探讨。
一、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有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在诉讼开始以前履行通知义务,理由是债务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对债权的受让人没有履行的义务,则受让人根本就没有原告资格,何来诉讼?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
二、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需在诉前切实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请。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缺乏诚实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残酷的现实。如果债务人缺乏诚实信用甚至企图恶意拖延债务履行,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以阻却“通知”的履行,从而达到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目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了通知义务。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今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通知”,等等,这些情况都给了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机。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即履行了通知义务又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在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至通知之前,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部分将仍然被承认)。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则将为受让人增加诉累。也为受让人所受让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惩罚在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这种示范效应将极大程度上保护恶意债务人,打击正常债权受让人,使合同法认可债权转让并把债权转让作为经济流转一种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
而如果人民法院认可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则这种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获得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三、 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因此,将绝少有受让人愿意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资格,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综上所述,笔者对于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中有关“通知”的看法是:应当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以及“通知”的规定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的角度去理解,如果死抠法律条文,在司法过程中将使债权转让制度大大走样。笔者认为不仅债权人可以进行“通知”,而且受让人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自行通知;不仅在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至诉讼前可以“通知”,而且也可在诉讼中通过送达起诉书及附债权转让证据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如果否认债权受让人以诉讼方式进行“通知”,否认受让人“通知”,那么可以不夸张的说,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将会被受让人慎用,甚至不用,最终受到打击的将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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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本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统称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二)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省外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资质与条件

  (一)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主办学校除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二)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办学协议。

  (三)设置医学类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与医学类学校合作办学。开设专业限于国家允许开设成人高等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和相关医学类专业(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主办学校所在地之外举办临床医学专业业余、函授教育。

  (四)设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和学员食宿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设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1台。

  3.具有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平台,能够向学生提供主办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建立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机构,对校外教学点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管理人员代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主任一般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选派,经主办学校同意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布局要求

  (一)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科层次;省内高校在每个省辖市设置的各类校外教学点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省内高校可在校内设置直属函授教学中心,组织函授教育。

  (二)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开设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命名

  校外教学点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命名: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大学(学院)××函授站;省内各高等学校在校内设置的直属函授教学中心,称为××大学(学院)直属函授教学中心。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大学(学院)××校外学习点。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

  第九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设置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共同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点单位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报告需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点单位的概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四)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点单位(乙方)的办学协议(主办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以外的其他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变更与解除合作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等。

  (五)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属非公办学校的,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点单位资金证明,举办校外教学点的经常性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

  第十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考察与审核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申请的受理与备案(审批)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受理申请,4-5月份集中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公布

  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条件要求的校外教学点予以备案(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管理,主办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校外教学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点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审核省内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

  (三)建立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在省教育厅教育网页上予以公布。

  (五)定期公布全省校外教学点名单。

  第十五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内高校在本地区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站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资质和条件对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备案。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三)协助省教育厅做好省外高校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省内高等学校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初步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设点手续是否完备,设点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考风考纪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违规招生和违法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二)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各项管理工作不脱节。负责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的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向主办学校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主办学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主办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及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三)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五)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六)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主办学校应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主办学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河南省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登记表

   2. 年度 市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情况统计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8/10/16/010101157.shtml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