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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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十点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力量抓好正面教育

  从统一思想入手,稳定社会大局;从国情教育入手,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从艰苦奋斗教育入手,振奋青年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做贡献,是当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三项任务。各级团组织必须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团组织要继续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讲话,用党的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针对青年中的疑难问题,利用恳谈、座谈讨论、个别谈心等形式,摆事实、讲道理,帮助他们澄清是非,解决深层的思想问题。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权威,是稳定局势的关键问题。要广泛宣传在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下,我国形势发生的可喜变化和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增强青年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团员青年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共同利益出发,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是当前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重点。今明两年,要从国情教育入手,突出和深化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通过开展国情知识教育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图片展览、形势报告等形式,帮助团员青年从历史到现实,从宏观到微观,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国情,进一步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认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危害,提高青年坚持两个基本点的自觉性。治理整顿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出目前困境的唯一有效途径。要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认清我们面临的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克服困难的有利条件,激发青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完成治理整顿贡献力量。要深入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识大体、顾大局,发扬革命传统,振奋革命精神,坚持过几年紧日子,为党为国为民分担困难。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必须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工交财贸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双增双节”、劳动竞赛和“五小”发明活动,挖潜革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作贡献;农村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都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争创一流成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奋斗。

  二、认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教育,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伟大的认识工具,是团的工作和青年健康成长的指南。各级团组织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全团形成良好的理论学习风气。当前,要重点抓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毛泽东哲学著作、邓小平同志著作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提高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今明两年,专职干部要集中精力学习《共青团干部马列主义读本》。团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理论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学习情况要由上级团委考核记录在案。团员主要是学好《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团员的学习主要是利用团日、团课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是否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团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广泛开展学雷锋精神,树社会主义新风的活动

  共青团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力量,历来有开风气之先的传统。在新的形势下,要通过生动具体的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溶助于青年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家庭生活中,逐步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活动和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在团员青年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让共产主义道德因素和风尚在社会主义时代不断发扬光大。要组织团员青年重温雷锋事迹,发扬雷锋精神,学习雷锋高尚的道德情操、刻苦学习的态度,艰苦朴素的作风、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集体主义观念。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种服务活动,在活动中提高思想觉悟,转变社会风气。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达到五十年代水平而努力奋斗。

  要组织团员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利用周六或节假日,广泛开展共产主义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每个共青团员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青年可以自愿参加。要通过义务劳动,增强团员青年的无私奉献精神,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多做贡献。

  四、扫黄除害,活跃青年文化,优化社会环境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向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公害”做坚决斗争。要进一步发动团员青年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扫除“公害”的斗争,坚决打击和查禁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要发挥共青团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青年除“公害”监督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扫除“公害”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一手抓“扫黄”,一手抓繁荣,注重抓好青年文化建设,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继续做好向青少年推荐优秀作品的工作,组织青少年阅读、欣赏优秀书籍、优秀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广泛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活动。要加强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传播先进思想的作用,努力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五、维护青年利益,参与社会监督,为廉政建设作贡献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是共青团的基本职责。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为维护青年利益服务,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经常开展恳谈对话活动,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做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纽带;要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反映青年的正当要求,架起党和政府与青年相互理解的桥梁。反对腐败是维护青年利益的具体表现。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号召,以参与社会监督中发挥团组织的优势,显示团员青年的力量。要设立监督哨、岗,建立监督信箱,为团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调动团员青年的内在积极性,利用组织优势为他们撑腰壮胆,与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与一切打击报复行为和邪恶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和反对腐败的工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起到推动廉政建设的作用。

  六、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抓好制度建设,是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的政治学习制度,坚持和恢复团课制度,使政治学习有必要的保证。要把讨论会、形势政策报告会等以适当形式固定下来。要建立青年思想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兼职调查员队伍,负责对青年思想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状况,进行经常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考核、检查、评比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团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考核团组织和团干部的重要标准,上级团组织每年要对下级团组织及职能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检查。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团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积极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制定和完善青年工作的政策法规,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证。

  七、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依靠一定的专门机构和一支精干的专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来进行。建有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或青年思想教育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的地方,团委要配合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其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作用。撤消的要尽快恢复,没有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来。要重点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凡是撤并或削弱团组织机构的地方和部门,要迅速恢复和加强起来;凡是裁减或取消专职团干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和充实政工队伍的要求,尽快增补和充实人员。要特别加强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荐和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干部充实校系两级团干部队伍。按照党委的安排,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好团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要十分重视社会性青年思想教育队伍的建设,对已经建立的“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要进一步总结、提高、健全和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协会、社团的引导和管理,发挥他们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八、大力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物质依托

  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大阵地建设:一是舆论阵地建设。要切实重视对青年新闻、出版、发行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当前要结合报刊整顿,抓紧时机,做好青年报刊、出版、发行队伍建设,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提高编辑记者的政治思想觉悟,造就坚定的马克思主义青年新闻出版骨干队伍。二是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以青少年宫为中心,以乡镇文化站为骨干,以企业农村连队青年之家为基础的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信息交流、文体娱乐四位一体的建设方针,切实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办成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三是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团校是培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力量的重要基地,要全力办好。当前要特别注意有计划地培训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努力提高全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把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好,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和各种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形象的革命传统教育。要进一步建设和开发各种实践教育基地。大中学生实践教育营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这几年有了好的开端,要坚持把它办好,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充分发挥作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筹集经费,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九、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用榜样的力量来鼓舞和激励青年,是我们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各级团组织要下决心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反映时代精神,体现当代青年发展方向的青年个人和青年群体典型,引导我国青年前进。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树立那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各行各业青年典型。各级团组织要每年表彰树立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青年典型,广泛宣传、颂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格,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既要精心培养、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实,防止揠苗助长;对典型,要善于扶植,给予思想和工作的各种帮助,要特别注意保护典型的积极性,同各种打击、压制先进典型的思想、势力作斗争。各级团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广大青年见贤思齐,在全团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

  十、为青年办实事

  各级团组织要全面体现团组织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社会职能,把引导教育青年与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本着党政欢迎、青年满意和团组织力所能及的原则,切切实实为青年办实事。各地团组织要为青年创造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安置青年就业,特别是要做好推荐自学成才青年的就业工作。要根据青年热切成才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提高在职青年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技能,为各类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青年,及时给予精神上的热情关怀和必要的物质帮助。恋爱、婚姻是青年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事情,团组织要给予关心,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帮助青年举办简朴、热闹、文明、有意义的婚礼,并为青年提供必要的新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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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遵照《决定》精神,以实现公正司法为目标,以弘扬彰显司法民主为宗旨,先后在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予以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全力的推进。客观而言,伴随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的开掘深入、价值取向标准的兼收融汇,还是在制度规范的逐步细化,社会大众认知提升与参与反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寄托了广大法律人和民众对人民司法现实和未来的期冀和要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近年来,从法律学者、专家到司法实务界的领导、同仁,均有丰硕、精辟的成果、见解和成功的实践操作范例,在此,笔者仅结合当前实际,就人民陪审员实践探索面临的现实突出矛盾和发展路径谈谈一己之见,以求教于专家和同仁。

一、七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实践的主要成果及其作用

事实上,有关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的长足进步和良好成效,各类媒体、各级领导分别基于不同的受众、不同的视角都做过专题式或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和总结归纳。其中,不乏独到的观察和深刻的思索。值《决定》施行七年之际,即便是重复也罢、拾人牙慧也好,恐怕也不能算多此一举。只是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践的成效作用的评价考量标准,一要始终不渝的坚持依法实施,牢牢把握“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立法宗旨;二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体现立法原意,符合立法精神。以此标准衡量,《决定》实施七年来至少取得了以下有目共睹的实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初步显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逐步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自《决定》2005年5月施行到2011年12月,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400余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20余万件,民商事案件260余万件,行政案件13万余件。陪审案件逐年增加趋势显著,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仅有33万余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73%,到2011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达110余万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48.30%。前后相比较增加了3.6倍,提高了28.6个百分点。诚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虽在全国呈不平衡的发展态势,但短短的七年多时间,该制度即在全国基层法院普遍的推行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使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以在司法领域实现,成为司法民主的有效载体。

(二)《决定》的宗旨和精神得到具体的落实和深化

为全面贯彻《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人民法院依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先后从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陪审员数量;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职、保障权力行使;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升陪审能力、强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实践探索,积累、摸索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值得肯定的做法。江苏吴中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全面、细化的操作方法及其相应工作机制的建构,使“吴中模式”成为全国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的缩影和典型。河南孟州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通过电视台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号召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公开”选任,以及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并推行“一村一陪审员”机制的做法,既直观的向社会和公众诠释了陪审制度“代表性”、“民主性”、“广泛性”的精髓,又结合农村乡土社会实际,为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作用做出了积极尝试。七年多来,经过不断的努力,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陪审员人数由最早时期的4.5万余人,截止到2011年12月已达到8万余人,实现了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预期目标。这就为《决定》基于“公正、公开、公平”考量所确立的陪审案件采取“随机抽取”原则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正因如此,在全国法院陪审工作中,“随机抽取”的实际运用已成持续上升的发展态势。

(三)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陪审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加强完善

按照中央司改工作任务对“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引导、组织全国法院持续开展了旨在贯彻落实《决定》、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实践。期间,先后深入一线基层法院摸情况、找问题,拟定改革工作意见和方案。为保证改革效果,筛选确定江苏吴中法院为试点法院,并实时跟踪研究,加强试点指导监督。针对试点和全国法院陪审工作开展中普遍存在的主要现实问题和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月,制定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文件以《决定》为依据,细化、丰富了《决定》相关内容,强化并重申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回应并解决了《决定》实施中一些亟待明确和规范的实践困惑,体系化的从拓宽陪审员选任范围、确保依法履职到建立健全陪审工作机制,到强化培训和管理等提出了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客观而言,这些伴随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所产生的文本,固然可能因《决定》出台背景社会条件的影响,以及受当下我们认知水平和能力所限而无法作出更为理想化的选择和缜密的思考,但仅从规范并推动人民陪审制度顺利实施,鼓舞且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的视觉,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标志性意义和作用。

二、当前影响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七年来取得的优异成绩和效果是巨大且明显的,但囿于《决定》原则性规定产生的思想认识差异和实际操作上的空白,以及“创新”惯性思维主导下各种改革措施的“良莠”交织等因素影响,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实践面临以下现实的困境,乃至于出现了“涉嫌”步入“误区”的端倪:

困境之一:法院系统内部包括法学界相关人士推行并执著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热情似火”与社会各界及亿万大众关注、参与其中的“淡然从容”形成较为鲜明的对比。这从各地陪审员选任时绝大多数“低调”、“平稳有序”的“默然”完成中即可得到印证(河南孟州近千人参加陪审员选录的盛况也只是凤毛麟角)。再以《决定》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为例,事实上,现有人民陪审员无论是在学历层次、年龄结构,还是在性别比例、专业构成等方面,均逐步趋于科学、均衡和合理,较好的体现了《决定》精神,但是若对现有陪审员总体的职业构成进行分析,即可发现其中党政部门人士比例过大,占到了陪审员总数的46.3%。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无外乎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整个社会对《决定》的意义、作用尚未认识到位;二是通过现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和措施确保《决定》施行的工作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和形成;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舆论宣传工作,要改变法院“单打独奏”、“心有余力不足”的现状,真正使《决定》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困境之二:大众媒体以及业内人士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不绝于耳的诟病与实践中一些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的“消极、被动”,共筑了陪审制度前行的“藩篱”,给陪审制度改革实践增添了“负担”和“赘累”。加之,伴随《决定》施行,关于陪审员专业化还是大众化从未休止的争议,以及个别法院法官对陪审可能降低审判效率的担忧,都使陪审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切实做到“既审又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具体有效的制度保障。然鉴于陪审员专业化与大众化的争议和纠结,即便是在具有悠久陪审传统历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是一个始终无法平衡和消解的永久性命题。这就需要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面临的紧迫问题有一个客观、准确的研判分析。也就是说,当着眼于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大众化陪审其功能定位在初始阶段更多的承载了司法民主的形式内容时,司法民主的制度建构和渠道的畅通才是制度设计初始用意所在。其他深层次,乃至终极目标的实现,以及发展产生的问题,只能随着制度功能的不断完善,通过发展予以消弭和解决。这应该成为我们当下对待紧张关系所坚持的基本主张和态度。

误区之一:“编外法官”、“住庭陪审”是媒体和法律人对个别法院长期、“无限制”、固定化的让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形象称谓。但这恰恰与《决定》立法本意相悖,有趣的是,一些媒体包括个别法院往往还对个别陪审员极高的陪审率予以宣传和倡导,从而使陪审制度完善改革的实践夹杂了与《决定》精神渐行渐远的不和谐“音符”。

误区之二:对于“陪审过度”这种以体现司法民主,拓展陪审员职能的“实践探索”,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且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以为,就《决定》立法本意而言,超出其陪审案件的范围,该陪审员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受邀参与、见证司法活动。因此,可以这样讲,人民法院出于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为增强立案、信访及执行等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寻求人民陪审员的支持与理解,并征得本人同意帮助工作没有什么不妥,但必须明确其并不是履行陪审员的职责,并务必严格厘清两者的界限,以避免宣传不当造成对人民陪审制度负面的影响。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路径展望及建议

瑕不掩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过程中,不管存在矛盾困惑也好,还是有“涉嫌”步入“误区”迹象也罢,日益壮大、活跃在人民司法领域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实现公正司法目标任务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民主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导向,都表明并预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取得了可资欣喜的成就。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对于人民陪审员基本制度、原则的变革与发展,必须依赖于《决定》立法的修改、完善,如陪审员选任范围能否直接由符合选举法条件的普通公民中随机产生?城乡二元结构国情下,陪审员选任是否采取差别化的原则?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致力于陪审员作用进一步发挥,能否结合实际对陪审员职能作出全面的拓展等等。基此,我们以为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实践的当务之急,务须牢牢把握和坚持依照《决定》精神、遵循司法规律、结合国情和实际的原则,自上而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为人民陪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发展,为《决定》的修改完善提供坚实、科学、有力的实践基础和保障。为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一)以点带面,切实推动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归根结底症结还是表现在对制度意义、作用、功能的认识程度和价值标准判断的莫衷一是。总体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内热外冷”局面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的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深思。我们以为,抛开现行立法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外,立足实际以现行制度架构为依托,着重从陪审员选任环节入手,改变目前这种“润物细无声”式的“大一统”选任模式,代之以孟州法院“广而告之”式的选任活动,对于初始运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大有裨益。与此同时,辅之于各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目标和作用的宣传报道,必将在保障人民陪审工作顺利实施的同时,为该制度终极目标的实现积淀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以彰显司法民主为宗旨,建立完善、科学、务实、有效的审判管理评估考核体系

对于实践中一些法院因追求“陪审率”导致“编外法官”——这一有违陪审员制度初衷的现象,应通过对我们现行审判管理评估考核指标的调整予以解决,以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导向标准。我们以为,鉴于“陪审率”考核指标的设定虽在鼓励、支持下级法院贯彻《决定》中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在其“指挥棒”下,追求“成就”的惯性力量无法使《决定》立法精神得以准确的贯彻。鉴此,建议对我们现行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有关陪审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考量:一是选任陪审员的数量(按照其陪审员数量是否占到本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到1∶1的比例设置考核分值);二是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随机抽取比例。由此一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性、代表性、广泛性的实质将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显现和具体的落实。

(三)以分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为基础,积极探索“专家陪审”的范围和形式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对于陪审员在参审中扬其所长,与法官的思维判断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此也引发了我们立足《决定》精神、着眼陪审制度发展未来,积极研究探索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陪审”的些许思考。鉴于目前一些法院在分类“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方面已经有了实践探索,且取得了应有的良好效果,我们以为,应以此为基础认真全面的加以总结、梳理和规范,以保证其在现行《决定》立法精神范围内制度化运作。与此同时,可在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法〔2011〕267号)中,对“专家陪审员”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试点,以积累经验,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并适时启动《决定》的修订做好实践和理论的准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