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3:01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发布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由这些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2至4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100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10公斤以上;南方40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20至50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5至20公斤。平均年降雨量在600毫米以下利用旱井、旱窖的地方,蓄水量以蓄1年够1至2年用为宜。南方地区,70天至100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1979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
七、国家对解决社员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由乡、村自筹解决,国家一般不再补助。
八、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本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九、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办的饮水工程,都要建立管理组织和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和用水制度。对管理人员要实行“五定”(人员、任务、油电和维修费支出、收入、报酬)和奖惩制度,或者实行承包的办法。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要节约用水,一般应按水量征收水费。管理站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做到以站养站。
十、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对解决人畜饮水任务大的地方,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对积极组织和参加解决饮水工程设施的乡、村或个人,成绩卓著的应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7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7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指定本单位2至3名人员(以下简称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向本所报送有关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材料;与本所发生业务联系时,应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员前来本所联系,提交本所规定的各种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2、指派人员应熟悉本所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业务,了解报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电脑文档,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员应确保个人手机、拷机全日畅通,便于本所及时联系。
4、指派人员应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恪守保密义务,认真履行委派单位交予的职责。
5、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在接到本所认为某一指派人员不适合担任指派人员的通知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须与本所上市部确认指派人员名单。
7、本所将随后主办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二:指派人员登记表

-----------------------------
| | |联系电话(办 | | |
| 姓名 | 性别 |公电话、手机、|办公地址|所属部门|
| | | 拷机) | | |
|---------------------------|
|指派人员简历: |
| |
| |
| |
| |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001年4月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11月25日—26日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规划》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学习贯彻佘靖副部长兼局长、李振吉副局长在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规划》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为积极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自《规划》实施以来,在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进一步拓宽,实质性的合作项目不断增加,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有较大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要求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开拓国际发展空间。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门制订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为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将中药作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来培育和扶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国内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要求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学术水平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医药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机遇大大提高,同时也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加大国际合作的科技含量,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跨国企业集团间的实质性科技合作,探索资本与技术相结合进行中医药研发和生产、参与管理、知识产权与市场利益共享等新的合作模式,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医药在国际上迅速传播,要求把握时机,促进中医药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在人类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作用,更多国家的人民希望得到中医药保健,许多国家的专业人士在本国从事中医药临床、教学、研发和生产活动。要把握有利时机,通过交流与合作等形式,宣传展现中医药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使中医药取得更广泛的民众基础,得到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及国际学术界的理解和认同,并逐步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使中医药发展在国际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

  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划》确定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新的形势赋予其新的内涵。

  今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为依托,进一步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效益,发展已建立的对外联系网络,巩固已形成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格局;加强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涉外法规建设;使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应用范围和使用率大幅度提高,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大为增加,中医药在部分国家被纳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

  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方针: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

  ——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势,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利用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经验,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中医药。

  ——依靠科教,医药并举。以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培养造就适应世界中医药发展的国际型人才为基础,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在推动中医医疗国际合作的同时,研制开发适应国际需求的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以医带药,以药促医。

  ——因地制宜,双向接轨。根据各国(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吸收当地医学的发展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适合中医药特点和各国(地区)具体情况、国际认可的中医药国际标准。创造有利于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的国际政策环境,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的应用与发展。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人才战略

  ——标准化战略。要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条件,在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国际社会认同和接受的有关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中药等国际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应用并推广,促进中医药被逐步纳入各国(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措施,可以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医药是我国数千年积累的宝贵财富,蕴含着丰富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医药资源。在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和专利产品研发能力。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比较完整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人才战略。人才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人才战略的目标是构建一支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年龄结构合理、精通外语和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跨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熟悉国内外专利及药品注册法规的专门人才,包括国际上知名的中医药科学家在内的高素质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队伍。

  四、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拓展与各国(地区)政府有关中医药及传统医药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对话及紧密合作机制,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加强中医药的国际宣传。研究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方法,建立中医药宣传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召开中医药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海外的各类中医药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中医药,推广中医药。

  (三)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支持我国中医药教育机构发挥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优势,配合教育部门扩大接收来我国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的规模,提高受教育的层次。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在海外合作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特别是开展当地政府认可的学历教育,组织学术机构编译国际适用的中医药教材,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

  (四)鼓励国内社会力量,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地区)建立或联合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示范性医疗中心,利用中医药在防治人类疾病中的独特疗效和中药产品安全有效的优势,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市场。

  (五)注重科学技术在中医药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研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支持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中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

  (六)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中医药资源保护的研究,正确处理中医药资源保护与国际市场利益的关系,制定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资源保护方法和措施,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资源保护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医药能够得到持续发展。

  (七)支持民族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支持我国民族地区,依据各民族传统医药特点,开展民族医药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学术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中介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鼓励和支持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制定和推行国际中医药行业标准,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事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各种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九)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港澳台地区在人才交流、资本运作、基础设施、信息渠道、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结合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中医药得到很大发展,要与港澳台地区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拓国际市场上互相交流合作,优势互补,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国中医药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认真研究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律,制定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战略规划,提供信息,努力构建服务平台。加强与世界卫生和贸易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统医学战略推进行动。巩固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促进与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的政府间合作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挥本地优势,调动中医药院校、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开辟信息渠道,鼓励支持其与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用本地与世界各国(地区)友好城市等合作关系,加强政府层次的沟通对话,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推动开展本地区重大合作项目。

  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是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体,要利用现有对外渠道,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树立品牌意识,重视诚信,提高合作质量。同时要积极稳妥自主地开拓新渠道、新市场,扩大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