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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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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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277号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质量振兴事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每年度市政府与市(县)、区政府和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下达)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书)”。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领导重视,各市(县)、区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目标措施。各地、各部门根据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具体目标措施。
(三)工作实绩。各地、各部门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措施情况及与市政府签订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状(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市政府牵头,组织无锡质监局、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二)对各地区各部门质量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采用百分制考核,对照“考核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按照《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要求,对质量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成绩显著者授予质量管理奖。
(二)对完成质量工作目标任务较差,得分70分以下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质量工作成绩优异及荣获质量管理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的奖励金额由考核小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划拔。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的奖惩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锡政发〔2002〕66号)精神,把各项质量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要对照本考核办法,在年末认真做好总结自查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无锡质监局、市经贸委等职能部门要对各地区、部门的质量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各市(县)、区质监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要负责跟踪落实好本地区各项质量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以上考核办法自2002年度起试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每年修订一次。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9 号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2001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
  第五条 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支持合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用、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金库,负责合作区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审计、计划、经贸、统计、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六)兴办和管理合作区内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七)协助处理合作区内的涉外事务,依法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同时在合作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合作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
  (二)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
  (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四)租赁经营、委托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
  (一)出口加工和进口原材料加工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产品替代进口项目;
  (四)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五)边境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六)第三产业;
  (七)开发地方资源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区内禁止兴办技术落后、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满洲里市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兴建的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兴建,又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资料,接受财政、统计、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合作区内的企业录用职工应当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向合作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以及终止,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