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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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2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全程陪办”的方式实施。市外经贸局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告知、催办、汇总、咨询和陪办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市外经贸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企业发放受理单,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委、经委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分阶段牵头责任部门。
(二)告知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告知企业相关审批项目的批准机关,同时开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到市行政府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联办部门接到告知单后,接收人应在该告知单的企业留存联签注姓名和接收日期,并根据企业提交的规定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宜批准的,或经审查认为企业提交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即时告知企业,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详细理由,并将情况当即书面告知牵头责任部门。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注受理日期。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如在承诺期限内暂时无法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的,可在并联审批告知单回执上先签署审批意见,后制发审批文件。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企业和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告知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企业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企业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各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全程陪办。凡属市本级受理、协议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确定专人,全程陪同企业办理各类审批登记手续,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型的、审批比较复杂的企业项目,可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需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的,由市外经贸局提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联审会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头并行办理。
三、操作办法
按照实施原则,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见附件)。各审批登记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以告知单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窗口或部门。在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限时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场颁发批准证书。
(二)市工商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后,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市经委履行工业项目建设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按企业性质,确定项目核准前置部门,向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部门发放项目核准告知单。各前置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分别办妥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证件、文件后,市发改委、经委凭申请人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连同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
(四)市质量技监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凭外经贸局的合同、章程批文,当场办结“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或经委)项目核准告知单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批准文件。项目经市发改委(或经委)核准后,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六)税务、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登记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市行政服务中心即办)、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银行开户(各银行)、报关登记(海关)等。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公开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审批联办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负责人)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或联络人;暂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办单位,在第一次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联办人员。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建立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本试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附件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企业名称预登记(市工商局) 即办
3、建设项目的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4、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市外经贸局) 3个工作日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6、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市外经贸局) 1个工作日
7、企业设立登记(市工商局) 3个工作日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9、企业税务登记(市国税局、财政〔地税〕局) 即办
10、企业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 即办
11、企业银行帐户设立(银行) 即办
12、企业报关登记(海关) 即办
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办理(主要审批事项)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建设项目的核准牵头受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规划局) 7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国土局) 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环评意见(市环保局)
报告书15个、报告表5个、登记表3个工作日
6、建设项目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7、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3个工作日
8、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市国土局) 15个工作日
9、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8个工作日
1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建设局) 1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从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正式受理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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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住建保〔200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政府在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城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区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由实物配租户承担。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
(三)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在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商品住房部分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依法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政府确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家庭人口取得黑河市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局;
  (三)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房产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诉。
第十六条 市房产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产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房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局应当按户建立市城区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对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申请每年5—6月份集中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黑市政办字〔2006〕9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城投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城投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市城投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市城投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市城投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全部进入城投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返还城投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或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