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2:47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7]8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水利部
2007年3月13日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小广告发布管理,杜绝乱涂乱写、乱张乱贴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便民张贴栏、广告架、墙体立面等物质载体发布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商品或服务的小幅图文广告(含寻人启事、遗失公告等);本办法所称“公益小广告”,又称“公共服务小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服务、传达理念的小广告,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应急避险、计划生育和防艾滋病等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法小广告”,是指非法制作、发布的“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规小广告”,是指在市区建(构)筑物、庭院楼道、公共设施立面及树木等未经审批的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的小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广告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小广告发布的审批和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场所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市区主、次干道的小广告设施,负责做好桥梁、灯杆(箱)等市政设施上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工地围挡上的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
    公安部门负责“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及其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小广告内容的审定,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及相关行为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予以限话停机处置。
    月湖区政府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各社区的小广告发布设施,并做好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和整饰工作。
    市创建办负责全市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治违法违规小广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城区繁华商圈、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小广告发布设施。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城管、公安、交通及月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编制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小广告设施规划应当包括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月湖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小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三章 小广告发布
    第七条 发布小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城管局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代理经营和管理市区小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小广告必须到市城管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小广告设施上发布,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批准发布的通告、公告及公益类、便民类小广告,可免费在小广告设施上发布,发布期限不超过30天。
    小广告经营权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由市城管局拟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应当具备以下列内容:
    (一)招标时间、地点;
    (二)招标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参加竞标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质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标。
    第八条 通过竞标方式获取小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管局签订小广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用于经营代理广告公司制作小广告品质和要求是否达标的考核基金,不可抵缴有偿使用费,待经营合同到期后无息计返;未获得小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竞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城管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标准。
    小广告必须按照招标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小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小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登记,其中公益小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小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小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小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城管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10%留作市城管局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小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合法广告经营资格的主体发布户外小广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限期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等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规小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布“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幕后制作窝点和行为人予以立案查处,除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因小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负责小广告经营管理的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管、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人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和相关行为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举报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违法违规小广告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领取奖金。举报电话:110、12319。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

  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3 .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