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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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 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停车场( 包括临时停车场) 、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 应及时扑救并采取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 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 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车数量、消防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七条 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 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 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维修, 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 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 必须及时清理, 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 按消防条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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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1999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改善和提高我市城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规划区范围(以下简称城区)违反《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严重污染大气又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在未关闭或搬迁之前,不按规定时限停产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立即停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纳入二热管网规划范围内,不按规定参加集中供热继续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城区范围内不使用低硫煤(含硫量小于 1%)的热电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 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不能保证其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致使处理设施闲置或停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城区居民小火炉、饮食网点、食堂灶以及没有消烟除尘设施的炉窑使用有烟煤的,由环保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向居民、饮食网点、食堂灶供应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销售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加工、销售掺杂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凡在已铺设煤气管网的地段,未使用燃气炉灶或停止使用燃气炉灶的饮食服务网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在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被责令停业的沿街饮食烧烤摊点继续营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焚烧各种垃圾、枯枝落叶的,建筑工地在运输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七)全市各加油站(含批发)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由市经委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营业并没收其含铅汽油。
(八)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由公安和环保部门进行抽测检查,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汽车,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农用车、摩托车、助动车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外地过境车辆经处罚后应立即离开市区。
(九)农用车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包括夜间)未经批准在城区行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十)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不按规定停驶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
(十一)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进行《特殊工程》实施情况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款把关于“另于选举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