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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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钢铁项目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六、有色金属项目
  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七、黄金项目
  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 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八、建材项目
  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3. 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4. 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5.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6. 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7. 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8. 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9.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0. 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1.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12.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3.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4.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5. 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6. 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17.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18. 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19. 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轻工项目
  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4.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5.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6. 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7. 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8.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9.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10.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 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3. 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14. 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
  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1.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十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1.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十四、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 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 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 赛车场项目
  5. 公墓项目
  6. 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一、煤炭项目
  1.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2.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 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 氯化汞触媒项目
  3. 斜交轮胎项目
  4. 力车胎(手推车胎)项目
  5. 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6. 以滴滴涕为原料的三氯杀螨醇生产项目
  7. 以六氯苯为原料的五氯酚钠生产项目
  8. 林丹生产项目
  9. DMT法聚酯装置
  10.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1.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2.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三、信息产业项目
  1.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2.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四、钢铁项目
  1. 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3.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4.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五、有色金属项目
  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 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4.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5.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6.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六、黄金项目
  1. 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七、建材项目
  1. 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项目
  2. 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
  3. 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4.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6.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7. 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八、医药项目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 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 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 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 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九、机械制造项目
  1. 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2. 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3. 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
  4. 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5. 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6. 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7. 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8. 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9.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10.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1. 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12. 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13. 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14. 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 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十、船舶制造项目
  1.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2.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一、轻工项目
  1. 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 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 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6.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7.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8. 镉镍电池项目
  9.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10. 原糖生产项目
  11. 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
  12.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3. 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4. 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5. 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6. 白酒生产线
  17.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8.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19.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二、纺织项目
  1. 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三、烟草项目
  1. 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四、消防项目
  1.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 灭火器项目
  3. 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 防火门项目
  5. 消防水带项目
  6. 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 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十五、其他项目
  1.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 高尔夫球场项目
  3. 赛马场项目
  4.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
  5. 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6. 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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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财政局

各总公司(局、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科技(1989)47号《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并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二、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技术开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支持企业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成果,使其转化为生产力;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三、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国家计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2、市财政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拨款;
3、本基金回收部分;
4、其他来源。
四、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计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将用于委托贷款的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
银行的存款户。财政资金分局设”市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资金专户,核算往来业务。
五、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社会效益大,而直接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和微电子技术应用的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共同开发,相互协作的项目;以及技术开发贷款的贴息等,每年可以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六、各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实施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项目,申请使用基金的委托贷款时,要申报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签订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合同(合同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七、签订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合同各方为:委托单位(甲方)为北京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单位(乙方)为企业、研究院所、总公司、局、办等,保证单位(丁方)为总公司、局、办等。市财政资金分局根据上述签订好的合同书,办理基金委托贷款的放款手续。
八、乙方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按贷款金额的4.5%的月率交纳占用费,费随本清。贷款期限最多为2年
九、乙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延期归还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能延期但要按月率9.45‰交纳延期占用费。延期还款的期限最多为1年。乙方无故没有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或办了延期还款但到期仍不
能归还贷款的,除从规定延期还款之日起按时交纳5‰的滞纳金外,还应视情节由市财政局追回贷款,加罚的滞纳金应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十、合同完成后,由市经委、各总公司(局、办)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经费结算报告。及项目鉴定证书和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合同完成报表(格式见附件四)。
十一、乙方归还委托贷款和占用费时,可用企业税后留利和超承包多得留利中归还。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用自有资金或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十二、甲方的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收取的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一部分继续纳入技术开发基金的周转使用,一部分用于奖励技术开发消化吸收优秀项目及在技术开发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办法按(85)京经科字第664号文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此同时(88)京经科字第205号文停止执行。



1989年9月10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加快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推进大项目、好项目落地,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 亿元,须有资质单位认定,下同)的生产性项目,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实行优惠供地。即:项目业主先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的70%上缴市土地专户后,在两年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的企业,土地价款中除上解省财政(约5%)外,属市本级的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税源型好项目、品牌项目以及“专业园”、“园中园”开发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按成本价在城区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与园区工业用地捆绑)作为企业总部及高管居住配套用地;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的中小企业,以国家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产业和投资规模给予差别优惠。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免收本市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商注册、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凡是市级管辖权限的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评估费、测量费等规费,尽量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以五年为限,按其实缴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返还企业(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限制类、高耗能的行业除外,下同)作为发展资金。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完成园区项目用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并按市内同类企业最低标准统一协调组织用电、用水、供气、供热等生产要素;由园区管委会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及劳动人事部门搭建协作平台,为企业提供科技人才和用工服务。

  第五条 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对入驻企业实行手续代办制和跟踪服务制,并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在园区内建设一批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及生活配套设施,廉价为企业提供生产条件,为职工提供生活便利;外来投资者及员工子女享受本地子女入托入学的同等待遇;技术及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代理职称晋级、评聘事宜。

  本规定由三明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