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建立专门法律解释机关的思考/罗心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4:44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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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专门法律解释机关的思考

罗心心


【内容摘要】在中国,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由于在其主体的确定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中也凸显 出种种弊端。本文从法律解释的定义?目的,分析中国法律解释的模式以及实践中法律解释的弊端出发,提出暂时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及关于建立专门法律解释机关的思考,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解释体系。

【关键词】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的主体 专门法律解释机关


学者常说法律解释是一个变色龙。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一部法律一被制定出来就远远落后于一个时代。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人们在谈论中,似乎解释不过是寻找和发现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而不论这种含义是多么的含混不清和深藏不露,却还是被当作一种真实并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有时司法过程确实就是这样,但经常又不仅仅如此。在赋予一个制定法以含义时,确立立法意图也许是法官的最小麻烦。”【1】
然而法律有其滞后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第一,语言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不可避免的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条文制定者有意识地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第二,社会生活的变化使法律条文的实体内容过时;第三,法官等适用法律的人员基于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个人因素而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解释;第四,其他诸如政策、意识形态、社会地位、权力结构和利益冲突等社会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2】稳定性是法律应该有的一个品质,而且,由于法律推理实际不具有形式主义者规定它具有的那种保证意见一致的力量,因此,如果法官思想相像,确实更容易获得法律的稳定,而如果法官的社会背景和教育背景同质,他们的思想也就更可能相像。【3】另外,就我国而言,制定法还具有客观性。
  一方面,由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和客观性使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必要;另一方面,法律的不确定性又使学者们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目的?法律解释权的归属等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实用主义者认为W.H.奥登在其《纪念W.B.叶芝》一诗中描述的诗歌解释与制定法的解释很贴切:“死者的这些语词/在生者的内心修改”。法律解释在此可以描述为“生者的内心修改”,何谓“生者”,何种“修改”?对法律解释含义的理解,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中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概念主要有七种,分别如下:
第一.“阐明法律或国家政权的其他文件的意义与内容,即称为解释。在将法律或其他文件适用到具体的、实际的需要根据法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上时,就应该对这一法律或其他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法律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第三.“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第五.“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第六.“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缺少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
第七.“法律解释是动态(行为与过程)、静态(法律解释制度)和技术三者构成的统一整体。”【4】
笔者比较赞同第六种定义,法律解释应该是先于或者同时产生于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时,法律解释应该更多地考虑立法意图,而不是仅仅从解决具体案件,或者说为了急切惩罚某种不正义的行为而草率作出。尽管探索立法意图的过程是比较艰难的。“解释是个神秘的过程,完全不同于逻辑和科学观察,但这一点本身并不对法律的客观性构成挑战。”【5】奥古斯丁也说过,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6】果真如此?就司法解释而言,由于法官解释的自由裁量的存在,解释难以完全摆脱其“神秘性”,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司法解释有多么的不可认识。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也要受到一个合理构架的约束,因此解释活动还是可以认知的。
二.法律解释的目的
美国解释目的的三种学说:
1.主观说:解释的目的应该是发掘立法意图,但对于如何确定立法意图又有争议。
2.文本说(textual theories)——客观说,就是按照文本的明白含义进行解释。
3.动态说(dynamic theories )——指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即解释者在适用法律时是在作价值选择。
以上的三种学说各有利弊:首先,主观说忠实于最初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但是却容易发生对立法意图的理解偏差,而且操作性较弱。立法意图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立法意图,这是一种推定。其次,文本说较主观说表面上更忠实于条文本身,但是会造成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再次,较前面两种观点,动态说中的法官在解释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约束,可能也会发生法官对解释权的寻租等问题,尤其在我国。
波斯纳对法律解释目的的分析:
法官不能请示立法者,他没有时间、气质和训练来对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进行全面调查,这种调查只有职业历史学家或政治学家科学家才会进行。【7】
解释是一个含混的、总体的、甚至是没有边界的概念,也许最好的办法是完全摒弃“解释”这个词,代之以实用主义地谈论在制定法和宪法案件中有关司法功能的不同竞争性进路会带来什么不同后果,一种进路是强调法官的自由,另一进路是强调法官作为治理结构中的下级官员的责任。【8】
霍姆斯对法律解释目的的分析:
霍姆斯曾经提出过一种很有影响的字面含义进路:“我们要问的不是作者的含义,而是在这些词使用的环境中,在一个普通的说英语者口中这些词会有什么含义。”【9】
霍姆斯认为,重要的问题不是宪法创制者当时心中的精神图像,而是他们所寻求予以保障的利益和防止的邪恶。含义取决于语境,同时也取决于句子的语意以及其他形式特点。在确定含义时,要努力避免与世界上的事物揽和,波斯纳认为这是霍姆斯的一种令人奇怪的形式主义的托词。【10】
我国法律解释的目的:以客观解释为基本取向;以主观说为补充。
三.中国法律解释的模式
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在我国,法律解释是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国家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法律的超级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脱离案件事实而对法律进行一般性解释,可以通过一般性解释而扩张,限制补充和制定法律。
我国学者张志铭认为,我国的法律解释具有本土特色。他认为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它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在审判领域,只有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权。这与法律解释一般是指与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相联系的一项活动,它附属于裁判权,是裁判者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有权裁判就有权解释相矛盾。【11】
我国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或基本构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 集中行使。主要存在于部门领域内部,即由不同领域的职能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本领域的法律解释;
第二, 分工负责。主要存在于部门领域之间,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司法、行政;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相互间的分工。
第三, 立法部门,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
四. 我国法律解释主体的确定及不足
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限于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具有专属性;解释法律则不具有专属性。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可以知道,法律解释体制呈现比较统一的格局(可能实际上并非如此)。但是在决议后,随着解释权主体的扩大,法律解释体制被不知不觉由单一格局转变成一种多元格局。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危险的,有可能严重妨碍国家法律统一适用。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解释主体的确定存在以下的弊端:
.从立法解释的角度而言,众多学者产生了很多疑问:
立法解释有可能因为没有约束而超越法律解释的基本范围进而越过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权长期形同虚设甚至实际旁落(工作效率低下,对立法解释的不重视等);以及各种违反法律解释权专属性的做法等。
.从实施者解释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此处主要讨论司法解释)也面临相当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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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已同意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协会筹备组织已经开始办公。
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
部同意发出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应从(83
)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1%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鉴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办公,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将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起,至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度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于今年九月底以前,直接汇寄北京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中国个体
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帐户,银行帐号:8901734。今后,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每年汇寄两次,上半年度于当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汇出,下半年度于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汇出。特此通知。



1986年9月9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先将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实行的三、四类工资区各提高一类,五类以上的工资区暂时不动。在三、四类工资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安排。据此,现将调整工资区类别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职工,现在三类工资区的,改按四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现在四类工资区的,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现在执行四类工资区加百分之一工资标准的,也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三、四类区工资标准的职工,也分别改按四、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邮电企业的生产人员、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大体相同,现在三、四类工资区的,也分别改按其四、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现在三、四类工资区工作,但执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偏低的,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现行三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元和三十元以下,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的;现行四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仍低于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原来不分三、四类工资区均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的,如果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在三类工资区的企业,也按四类工资区的同行业企业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五类和五类以上的工资区类别这次不作调整。但是,在五类和五类以上的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业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也按照增加工资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仍低于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四)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单位,其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虽然高于第二、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同行业其他单位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高于这些单位的时候,这些单位也按同行业的其他单位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补齐。
(五)属于上述调整工资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按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幅度相应增加,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以及级差系数均不变动。
(六)在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的时候,对职工现有的粮(煤)价补贴,应当冲销其一部或全部:粮(煤)价补贴金额大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只冲销相当于增加工资额四分之一的部分;粮(煤)价补贴金额小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全部予以冲销。这次没有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职工的粮(煤)价补贴,和这次调整了工资区类别的职工没有冲销完的粮(煤)价补贴,在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逐步冲销。各地的粮(煤)价补贴标准不得提高。原来没有享受粮(煤)价补贴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得再扩大实行粮(煤)价补贴。
(七)现行三四类工资区中,由于搬迁、调动等原因,仍执行五类区或五类区以上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不作调整。
(八)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而又属于调整范围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然后下达执行。
(九)上述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这次提高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虽然国家在财力上已经作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工资区类别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问题这次还不能解决,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工作做好。